台灣 - 建築師法修法 業務犯罪判刑 禁重新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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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zhz

台灣 - 建築師法修法 業務犯罪判刑 禁重新執業

文章eaGer 發表於 2010-07-27, 21:44

建築師法修法 業務犯罪判刑 禁重新執業

* 2010-07-27 01:11
* 工商時報
*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建築師若因業務執行過失,將沒有自新再重新執業的機會了!行政院最快本週四可望通過修改建築師法草案,對業務上犯罪,威脅人民生命財產,被法院判刑有罪者,將沒有再重新執業機會。

 此外,公平會反對建築師在業務章程上訂定統一收費標準,認為有聯合壟斷市場之虞,行政院已同意刪除,未來將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收費標準。

 行政院上週完成建築師法的政務審查會,內政部本週內將再邀建築師公會溝通,部分公會意見有採納,部分則沒有採納,如果溝通順利,可望最快本週四院會通過建築師法的修法。

 這次修法將新增建築師的執業型態,除獨資及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外,新增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原本要求須有3位建築師才能成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但公會主張與設立公司一般,1人即可設立公司,因此因3人放寬為1人,未來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資本額有所限制,會較高,對參加WTO及GPA市場的競爭力提升有所助益。

 對公會事務,業者高度關切,未來建築師將不再加入多個公會,以加入一個縣市公會為限,如此即能在全國執業,較現況在甲縣市加入公會才能在甲縣市執業的規定更方便。由於省已虛級化,新法規定在施行二年內期限,台灣省建築師同業公會必須解散,目前成員多達2、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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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行政院修「建築師法」 精神疾病患者不可擔任建築師

文章eaGer 發表於 2010-07-29, 19:06

政院修「建築師法」 精神疾病患者不可擔任建築師
(2010/07/29 12:28)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配合「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及「醫師法」等規定,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患者不能執行相關業務規範,並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的規劃、設計、監造、估價、鑑定等業務,其服務品質良窳,攸關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吳揆指出,此次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增訂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調整建築師懲戒方式及國際間建築師相互認許等規定,對於建築師經營環境、服務品質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均有正面助益,內政部必須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要點包括:配合「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及「醫師法」等規定,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患者不能執行相關業務規範;配合我國進入WTO後營建產業未來發展趨勢,允許建築師可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使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強化個人及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規範。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正要點也包括:增訂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股東、設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章程內容等規定;將建築師違規情形分成違反執業行為及行政規定2類,違反執業行為維持懲戒處理程序,違反行政規定部分增訂第6章罰則。

內政部表示,因應我國已加入國際組織,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此次修法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並增訂已設立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組織適用調整之過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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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建築師法修法 建築師事務所 法人化准了

文章eaGer 發表於 2010-07-31, 10:34

建築師事務所 法人化准了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7.30 03:19 am


行政院會昨(29)日通過「建築師法」修正案,未來建築師得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方式執行業務,擴大經營規模。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合會(APEC)等國際組織,開放建築師相互認許。

未來和我國締結建築師相互認許條約或協定國家的建築師可透過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來台執業。所謂對等方式包括:由國家或國際組織談判及締約;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的專業團體代表政府談判締約;由專業團體談判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內政部官員透露,目前建築師公會和澳洲方面洽談相互認許已進成熟階段,並接觸菲律賓、墨西哥、香港等,至於中國大陸因兩岸經濟協議(ECFA)並未納入早收清單中,兩岸何時相互認許建築師,仍待未來兩岸談判。

官員強調,未來一旦立法院完成修法,和台灣有締約建築師相互認許國家的建築師就可來台執行業務,相對的台灣的建築師也可以到對方的國家執業,開拓海外市場。

至於開放建築師相互認許,是否衝擊國內建築師業者,官員分析,這要看和台灣相互認許的是那些國家,如果是擁有建築優勢的美、日,當然要疑慮可能衝擊國內建築師市場,但如果是東南亞國家,台灣的建築師則擁有相對優勢,可以開拓海外市場。

這次「建築師法」修正是建築師法立法以來最重大的修正,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其中,現行規定建築師只能以個人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方式執業,已不足以因應加入WTO後營建承攬型態已改為統包的重大改變,因此修正案增訂建築師得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的執行業務,以擴大建築師事務所的經營規模,提升營建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2010/07/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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