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豪來信 - 希望被重視的建築人

建築師事務所工作、實習,以及建築、營造工作所可能遇到的法律議題
ikeh

文章 ikeh »

哇~ 這件事聽起來真的是...ooxx...



捍衛自己的權益 要好好加油啊!! 8)

說真的在外面工作

就要有面對各種莫名狀況的心理準備

今天不是錢多或錢少的問題

而是當自己應享有的權益受到侵犯時

自己該如何面對與解決的適切反應



我也在惡搞的建設公司待過

公司只有區區4個人

總經理不會處理公司大小事 只會坐在位置上抽菸..

經理曾經不告而別長達一個月 原因是跑去內地接室內設計的案子..

秘書領的薪水比總經理還多 當我要調薪的時候卻開始百般刁難..



當然更別提他們推案子 是用何種奇怪的方法了

師大旁的案子 建照還沒出來就先偷賣了

其實室內算起來只有4點多坪(小套房 含衛浴、陽台外推) 還不包括之後的裝修材

高度也只有2.8米 (因在窄巷內等原因 無法做挑高)

公司95年從成立到現在 準備推出3個案子

也順勢成立了3家公司...



不過真的有能力的人也不用擔心

畢竟工作這種東西大不了再找就好了

前公司的經理、秘書都經對我說過

"你不用擔心之後的路啦~ 就算你去別的地方上班一定會有更好的發展!"

因為他們也知道這間公司成立是為了"什麼"而存在的

所以時機一到我就辭職

專心把手邊的事情處理好 準備當兵去..



到現在他們都還會打電話給我

要我回公司上班(?!) 參加上樑典禮等等



所以 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我相信現在你也不在意那筆錢了

但是這過程中學到的經驗

絕對是是無法被取代與磨滅的~!!

加油!! :wink:
蘇泰瑞

文章 蘇泰瑞 »

從小事可以認識一個人

你認識了某些雇主的本質,增加了人生的認識

你RUN過了司法程序,有經驗體會制度上的不健全

你的經驗分享,難能可貴!
a73k22

文章 a73k22 »

這件事過了一段時間了,不知道大家是否已經漸漸淡忘了這件事。

幾個禮拜前,相隔一年多,我突然接到"江建築師"事務所的電話,他老婆對我一陣的大小聲,還怪我把事情上在網路上討論(顯然他並不知道有這件事)。

詳細談話我就不說明了,我真的覺得有點可笑;早在他準備欠別人錢的同時,就應該要有心理準備債主可能會有什麼動作了;"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擔後果的心理準備",這不是最基本的道理嗎?
早在勞工局協調的期間、法院的訴訟過程、以及這一年多的時間裡,他就有機會可以找我解決了。
到現在都過多久了,打那通電話給我也不是要來解決事情的...那我都不知道他那通電話的作用在哪?就是要跟我大小聲?嚇嚇我?
人的心態真的有那麼奇怪嗎?
rssw

文章 rssw »

世上的人百百種
不可能一直遇到好人
人生浮浮沉沉
保護好自已最重要
也不需要跟他大小聲
(他在大小聲就當作胖虎在唱歌)
不然只是失了自已的格調
保持理智
處理時才不會亂了方寸
wEwE

文章 wEwE »

我愛準建•
最後由 wEwE 於 2007-09-19, 10:11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wEwE 寫:...你沒有在這通電話裡面看見機會嗎? ..契機來了,就要備戰!
我在這篇文裡面得到一個啟示!
不能做壞事,還有不要惹到wEwE大大 :D ,哈哈!別打我阿!
建築情人

[color=red]勞基法---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

文章 建築情人 »

勞基法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五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小弟年少無知的慘痛經驗!
(案例一)剛退伍時,因晚上就讀進修部,白天在之前老闆(建築師)介紹下去一家某某建築師事務所當監造,因工地在東港,每日高雄市至東港!在服務第10個月某一天,要去參加一個研習需要經歷證明,就這樣去高雄市勞保局申請經歷明細,後發現竟然事務所沒幫我保勞保???發現後一個月離職!
(案例二)二技畢業後,因父親生病住院,回嘉義隨便在嘉義市某某建築師事務所當繪圖員,父親不幸於二個多月後病逝,因這樣去嘉義勞保局申請喪葬補助款,後發現竟然事務所沒幫我保勞保???嘉義勞保局告訴我可申訴,但回函只發一張函,叫我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感傷啊!對於家境不好!那有時間金錢與牠(某某建築師)訴訟!老媽告訴我原諒他吧!
建築師享有相當的社會地位!也有相檔不錯的收入!但是連最基本"勞健保"都要省?
高尚的職業!也要有高尚道德!希望已成為建築師的前輩!及即將成為建築師們!共勉之!!! 8) 8) 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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