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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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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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與都市計畫外的農舍建築法規規定

農舍興建都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管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110013

◎都市計畫內-都市土地-農業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
面積高度可興建比較大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 7 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第 10 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打農舍關鍵字查詢
http://law.moj.gov.tw/f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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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用農地或農用農地(即配地),其坡度分析疑義案

依內政部營建署96.8.7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函
查本署93年1月29日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書函釋(如附件),集村興建農舍之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均須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規定檢討其平均坡度。另有關平均坡度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1條第1款已有明文規定,請參考。


今天同事在問山坡地相關問題
還是覺得山坡地還是少開發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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