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及技師租牌問題 營建署研商對策
營建署遵照行政院指示,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召開「研商建築師及各類工程技師租借牌照相關事宜」會議,聽取學者及各公會意見。首先營建署對於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態樣解析如下:
一、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
1.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營造業者應置有一人以上專任工程人員(現行包括技師、建築師、技副或工地主任),但其為圖降低成本,僅支付租借牌照費用,而不須負擔專任薪資,故聘用符合資格,但實際上並未在其營造廠中任職者擔任專任人員。
2.租牌專任工程人員,平時並未參與營造廠工程事務,甚至已不具執行業務能力,對於依規定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應由專任人員簽名並蓋章等事宜,則由租牌者臨時赴現場處理或由他人代簽。
3.部份營造業因承攬工程數量眾多,所聘專任工程人員有限,分身乏術或只求符合規定,所聘用之專任工程人員雖在公司任職,但實質上並未肩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亦形同借牌。
二、建築師/結構設計專業技師租借牌照
1.起照人為減少設計費用或基於合作因素,將建築設計交由不具開業資格之人員執行,而為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乃借用開業建築師執照在相關書圖上蓋章,頂充設計人之名。
2.部份具有良好人際關係或業務能力但未能取得合格之建築師或結構設計技師資格或因故不能開業者,借用開業者執照,以執行設計工作。
3.部份建築師為圖作業方便或降低成本,將建築物結構設計簽證,以借牌方式找肯配合的技師蓋章。
4.部份具有專業資格但實際上年事已高或身體狀況不能勝任設計工作者,因謀求租牌收益或基於特殊因素難以變更設計人等緣由,掛名執行業務形同借牌。
上述問題在震災後格外引起社會重視,引起與會之產官學界熱烈討論:
台灣營建研究院陳振川院長表示,租牌問題由來已久,只是921地震暴露出嚴重性,工程界正面臨轉型時機,凝聚力量改善是最重要的。例如:建築師設計之審查工作,應落實;相關配套措施應加強;加重技師權責,尊重技師專業,建議增加抽查以提高品質、仿效醫師制度提倡再進修,提昇專業能力。另外,應建立專業保險制度。
國內營造廠常以設計圖施工而不繪製細部施工圖,未能充份發掘問題;建議專業技師加強施工監造訓練,確實執行品質管制及工程估價,可協助行政單位,補專技人員之不足,協助政府把關。
台大工學院代表也提出人証合一應訂定考核制度,但比起其他歐美國家,台灣編列的設計施工費用普遍偏低,無法使專業人士在工程中發揮,建議應從設計費用及執業技師考試制度檢討,讓有設計能力的人取得執照,提昇工程品質。
結構技師公會陳司斌理事長表示,部份建築師在規定的書表及圖說上,冒用技師名義簽証,未交由技師辦理,技師並不知情;國外六十五歲以上可支領政府補助金,若有執業所得則由補助金中扣除,並不鼓勵年老者執業,建議國內也可遵循此法檢討辦理。
土木技師陳良雄提到,一、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同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亦規定「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二、實務上各縣市依據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於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時均於備註欄加註:「本工程指定基礎…及頂樓等樓層,應經主管機關派員查驗後方可繼續施工」等字樣。但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於實施指定樓層現場查驗時,均未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主管機關各縣市建管單位,明顯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三、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各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只要嚴格執行於工程查驗時,工程人員必須到場說明會同查驗,並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必須填報查驗報告或留存工作底稿備查,則租牌問題當可化解。
土木技師余烈理事長表示,不該倒的房子倒塌,是因施工沒有落實品質管制、結構系統設計錯誤及使用者自行改裝…等問題,不應集中於技師租借牌,誤導方向而矯枉過正;對於執行方面應推動施工計畫審查,設計施工者應親自參與並接受諮詢。
土木技師張長海理事長表示,台灣二十多年為何各行各業普遍正牌行不通,而租牌無所不在?這是制度上發生落差,無法真正落實;而技師之定位不明確不受到尊重,亦是導致技師被詬病原因之一。這應從立法上探討,建議應將技師應定位為總工程師,並催生符合全民利益的營造業法,才是根本解決之道;而為長期性考量,應儘速修改技師法,提昇專業技師本身專業能力、增加公會公權力及對技師之約束力,促使健全發展。
土木技師公會代表王欽璋提到,技師在營造業的目的在於落實技術指導,提昇營造業施工能力及品質監管;而技師租牌問題最主要還是制度問題,如果各縣市政府確實執行查核,強化監造體制,應能使專業技師落實參與工程各重要階段,遏止租借牌;他建議:1.修改建築法,將監造人與設計人分離,強化專業監造人。2.增加勘驗項目,強制技師未到場執行者不予查驗,甚至停止估驗或發使照。3.執業技師參加查驗時應留存查核資料,作為研判依據。施工簽証制度未必會有效,否則就不會發生建築師設計租牌問題。
工程會官員表示,贊成以查稅方式調查。目前工程會已是實際推動技師法的負責主管機關,一旦技師法完成修法,將繼續推動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以及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調整技師分科、促使考用合一。領有技師執照執業者,每四年換証一次,同時進行稽查。
與會各公會代表對查稅調查強烈反彈,認為這並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否則應將相關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業及稽核官員..等,一併查帳才能達到效果。
主席彙綜各與會代表意見,提供主管機關參考:1.對於專業工程人員將引導全程參與工程。2.透過抽查方式嚴加管制。3.技師考試應規定要有工作經驗才能參加,且不再是針對科目考試,也不是一次考試終身受用,將採分等考核。4.移民未真正參與工程之專業技師將進行查核。5.檢討退休人員年紀相當者,是否可繼續執業。6.建管人員不足,以致未能落實簽証查核,往後技術層面方面將考量交由公會執行,政府機構注重於行政作業。
土木技師代表表示,無論政策如何執行,唯有養成專業人員自愛負責的榮譽感,提昇從業員工之責任感,才是根本之道;當大家認同倫理的約束,自然能達到目的,但此仍有賴政府制定完整法規,再配合教育,才能收到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