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垮建築師的無上限責任

建築師事務所工作、實習,以及建築、營造工作所可能遇到的法律議題
回覆文章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鍍金牌會員
文章: 20292
註冊時間: 2005-06-01, 11:31
來自: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Forgemind ArchiMedia

壓垮建築師的無上限責任

文章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

壓垮建築師的無上限責任
作者:林家如(建築師、台灣女建築家學會共同發起人)

日前,王定宇等16位民進黨籍立委聯名提案修法《刑法》第193條,針對過去出現施工廠商偷工減料導致大樓在地震倒塌出人命案例,個案當成通案,將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違反「建築術成規」而致人於死之罰則內文,新增「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並參考放火罪規定祭出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重罰條款。乍看是防止劣質工程,實為一個無知混淆施工和設計的權責分工的立法提案,不識國際間對建築師專業技術服務與專業責任損害賠償的定義,並誤導立法重點。

從法律的觀點,「建築術成規」包山包海多如牛毛,凡違背者一律刑法伺候,將建築師行使所有專業服務之行為等同「犯罪預備犯」,邏輯已經違憲;從建築專業的角度,設計責任的重點是「損害賠償」,絕不是「以命抵命」就能解決問題。

建築師若參與偷工減料行為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已屬違法,當然要究責。然而,營造工作的行為人並非建築師,而是「承攬工程人」也就是營造廠,需聘請「監工人」實際監督工人施工,並為工程品質負完全責任。依照《建築師法》第13條:建築師作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和「監造人」,「建築設計」才是「建築師」專業服務的核心,「監造」目的為確認營造廠按圖施工。「監造人」和「監工人」權責大不同。

然而台灣公部門長期防弊重於興利,建築師被視為防弊的對象,例如: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合約內,建築師責任無上限以及嚴苛罰則的條文,早已背離國際慣例。此次修法事件,凸顯了社會大眾長期誤解建築師的工作重點與內容,導致《刑法》第193條修法內容,以重罰威脅建築師承擔全部工程安全品質責任。目前提案立委雖承認此法案研擬不周將暫時擱置,但已重創台灣建築師執業信心。

以建築設計創新聞名的荷蘭為例,建築師與業主的制式合約DNR (De Nieuwe Regeling) 「有限」責任的條文包括:

1. 建築師要為「有罪」的行為負責,而「有罪」的定義是建築師知悉法規要求但未遵從。

2. 當「有罪」的行為造成實質損害時,建築師僅對「直接損害」部分賠償,不包括商譽損害,獲利減少等其他間接損害部分。

3. 建築師必須購買專業責任險,保險涵蓋範圍外才由建築師負責。

4. 建築師的責任於合約執行完成或被取消後5年即結束。

建築設計服務本是對價關係,執照建築師提供設計專業技術取得服務費用,而安全相關的結構、消防、水保等設計,則須委託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建築師不依法做設計,根本無法通過政府重重建管審查取得建照施工。同時,設計風險由建築師的專業責任保險承擔損害賠償。

建築師不會刻意設計出「蓄意殺人」的建築,今日台灣建築師一旦簽證就要一輩子背著工程責任的現象,已經很荒謬了,現在還可能要背上刑法193條的「抽象危險犯」,被重罰處死!拜託,殺人放火還不用考執照。鄰近國家只聽過北韓的建築師因為機場設計的太醜被槍斃,我們難道是在北韓嗎?
回覆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