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宗建築師解析建築施工過程中的分工權責 點出專業分工與大眾誤區
出處:葉世宗建築師臉書FACEBOOK
給大眾的一封公開信:
■■建築師 監造 vs 營造廠 監工,各負其責,確保工程品質,人民之福!■■
〈針對近期工安事件頻傳,再加上一些‘’偽‘’專業 公開胡說八道,好像建築工程界‘’權責不清‘’才導致工安意外?!因此有必要撥亂反正給大眾"科普"一下!〉
■前言:我們每天用手機,你知道手機的製程及品管程序嗎?相同的,‘’建築‘’的施作及品管,攸關民生,更是複雜!絕非 外行人為了爭“建築”監造權(如非建築專業的土木技師公會.)三言兩語 刻意誤導 可以說清楚的!其實現行法令制度50多年來不斷修訂,尚稱完備(當然仍有改善空間!),缺的是“依法切實執行”!!
以下依據現行法條,簡要整理“施工過程”中 各行為人的分工權責:
一、政府三級品管制度大原則(建築工程,非土木工程):
/承造人(營造廠)負施工責任!
/監造人(建築師)負品質查證責任!〈含設計品質〉
~~緣上述,有心人 故意將 承造人(營造廠)應該負的監督施工安全、指導施工技術的責任,誤導強加在‘’查證工程品質‘’的建築師身上,不僅倒果為因亂了套,對工程品質更是毫無幫助!
二、建築施工過程的專業分工:
(一)營造廠的‘’監工人‘’職責
2.工地主任:依照‘’施工計劃書‘’執行按圖施工,安全維護、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營造業法#32)
3.專任工程人員:查核施工計劃書,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工地主任之通報 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營造業法#35)〈這是整個營造過程最重要的職務,但現況卻大多由土木技師公會公然租牌給營造廠處理,如何要求施工品質呢?!〉
(二)監造人(建築師)的監造職責
2.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建築師法#18)
■結語:尊重國家制度,各司其職,勿挾持“偽專業”混淆視聽,共同提昇工程品質,才是全民之福!
緣上述說明,下列經常被誤解的權責,應可釐清!
2.工地施工安全,屬於營造業‘’監工‘’的監督範疇!(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14號判決)
3.地下室開挖工程安全措施,非屬建築師設計監造範圍。(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718號函)
■■希望上述依據政府法令的詮釋,讓大家不再誤解監造建築師的權責,共同提升建築施工品質,才是人民之福!
葉世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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