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設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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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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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準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

(一)開放空間系統包含: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用地、公園兼運動場用地、綠地用地、綠帶、停車場用地、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園道用地等。設計應以公共利益角度為出發點,需考量設計開 放性、公共性、可及性、安全性、減災、防災與避難需求。

(二)區域型開放空間:包含公園兼運動場用地、1公頃以上公園用地與鄰商業區廣場用地需具有供全區市民休閒賞景、集會交流之功能。

(三)鄰里型開放空間:區內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公頃以下之公園用地, 須具備作為社區交流與集會的場所並兼有緊急避難場所功能。

(四)沿街帶狀開放空間:指綠地用地、綠帶及園道用地沿計畫道路對之開放空 間。以串聯區內開放空間、水岸帶狀開放空間,創造綠色軸帶、綠色城市 意象為主要功能,透過綠園道、林蔭廊道之規劃,給予車行與人行視覺舒適感。

(五)水岸帶狀開放空間:河岸若有水岸帶型開放空間,具有整合藍帶與綠帶之空間,同時具備親水、休閒、蓄洪之功能。設計應考量河濱生態價值,確保與生態系統永續。

(六)建築基地開放空間: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指依建築法留設之法定空地,與依綜合設計獎勵辦法或配合都市設計留設開放空間。基地開放空間留設區位 需考量周邊動線系統,作為連接通道之用並且避免高低落差以利人行。

二、人行空間或徒步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一)人行與自行車道動線設計應考量連續性,避免高低落差,並且串連交通場站如捷運站、 水岸空間為原則。
(二)人行空間應考量無障礙空間之設計。

三、建築設計

(一)建築物量體、造型與色彩設計應能反映都市及景觀特性。
(二)開放空間之留設以塑造較佳品質的公共環境為目標。
(三)建物高度應維持都市整體景觀與自然景觀和諧為原則。
(四)建築物之外觀及其燈光設計不得對鄰近建築物及都市空間造成光害,亦應考慮本身及使用者之舒適性。

四、景觀計畫

(一)計畫道路與景觀道路之規劃及區分。

(二)植栽計畫:
1.生態多樣化:應避免在同一地區種植單一樹種,以免造成 景觀的單調,及遺傳基因單一化不易生存的窘境。
2.空間界定:植栽可利用列植、叢植或密植等手法來加以變 化,區分出空間不同的用途與性質。
3.視覺引導:道路交叉口、行人軸線入口處或主要行人步道交會點,可運用特殊之植栽突顯視覺景觀,提昇地點環境品質。
4.於大型開放空間週遭之行道樹,設置觀賞性植栽,加強視覺景觀效果,更可間接豐富鄰近地區之生態。
5.於計畫道路兩側設置行道樹,並選用較不易落葉或落果之樹種,行道樹應以綠蔭佳、防火性佳、原生樹種為優先,並避免擴根性植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等開放空間植栽原則: 應採複層植栽、群植方式種植,植物選擇以無毒、無臭、無刺為原則。綠覆率應達 60%以上,其中各種喬木占綠覆率面積 40%以上。

(三)特殊考量綠帶或開放空間:綠覆率應達 80%以上。

(四)舖面原則:

1. 鋪面除必要通道及活動場地外,應以草坪等軟鋪面鋪設,增加雨水入滲 機會,達生態環境塑造。
2. 硬鋪面選用需考量防滑、耐磨、耐沾污及不易破損等特性,避免受天候 影響,變形或毀損,造成行走危險。

(五)照明設計原則:

1.車行道路照明
(1)車行道路燈具以高亮度、高光源為主,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應有光源與色溫的區隔。
(2)燈具之配置,遇到十字路口及人行穿越道之區位,應採彈性調整安裝間隔,以提高路口路面及照射物之照明效果。

2.人行道路照明
(1)超過 2 公尺以上之人行道應設置人行道燈,以照明區分車行與人行活動區域。
(2)人行道燈的高度以 3.5 公尺至 5.5 公尺之間為原則,燈具投射方向應盡量控制可投射至退縮地一半之深度或平均 2(lux)以上之照度。
(3)人行道燈應與既有之道路燈、指標系統、旗幟、街道傢俱、行道樹整合,並以柔和暖色,低光源為原則。

3.景觀空間照明
(1)體育場及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周圍道路的車行路燈,應儘可能選擇開放空間之單側配置,以維持開放空間日夜間景觀品質。
(2)公園道應強調植栽照明的引導效果,透過植栽的投光面 界定道路的尺度與連續性序列。
(3)綠地空間應採層次性的投光手法以強調綠地空間的深
度。

4.建築物照明
(1)可考量留設開放空間所屬之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附設屋頂層夜間照明設計,照明方式以由下而上之投射式 燈具為主。
(2)住宅區照明以設置於地面層為原則,照明以夜間活動使用為目的,但不得設置具雷射及閃爍式之照明器具。

5.其他
(1)照明設施設置目的除強化道路安全性外,兼有塑造地區夜間風貌,增加特色、魅力功能。
(2)應加強公共開放空間、商業活動密集區之夜間安全照明設施。
(3)地標、河岸帶狀開放空間、景觀地區設置景觀性照明設施,呈現都市夜間活力。

(六)街道傢俱:

1.應針對未來提供的設施如座椅、電話亭、佈告亭、地區指 標設施及變電箱等街道傢俱的造型、數量、大小、設置位 置、可視性及色調等,作整體性的考量設計,除了應創造環境的協調感外,更應保有其本身訊息傳達的效果。
2.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空間以植栽花台、立體植栽槽、護柱欄 杆作為空間的界定、綠美化及遮蔽物美化遮蔽。

五、公共設施或設備設計原則

(一)廢棄排氣口、通風口應予以美化,不得面對公園、綠地、人行步道及指定 退縮之開放空間,以維護人行之舒適性為原則。
(二)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公共設施多目標,應兼顧、確保公共設施環境品質及避免因多目標使用造成之環境衝擊。
(三)各類公用設施、通訊、有線電視、網際網路、電力之管線應以埋設於地下 為原則。計畫道路開闢或養護主管機關對於寬度 20 公尺以上之道路,進行 開闢或重大工程施作時,當依其條件評估考量,如條件允許應優先規劃設置共同管道,以維護街道景觀。

六、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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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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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8 條
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
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第 11 條
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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