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改社] 劉木賢 - 議約or議價…從故宮案談政府工程採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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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yi

[建改社] 劉木賢 - 議約or議價…從故宮案談政府工程採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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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約or議價
從故宮案談政府工程採購心態
Negotiation, over Contracts or over Prices?
The Procurement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文�劉木賢/ By Liu Mu-Hsien

全文詳見七月號建築師雜誌

故宮案緣由現在檢調單位積極偵辦中,但就「得標金與底價一毛不差」而言,是種常態,不能說是弊端。


最近故宮改建案報導得沸沸揚揚,其中報導「底價與得標金一文不差」必須有所釐清,才不致使社會輿論與事實脫節,並讓人以訛傳訛,視此一現象為弊端核心。

建築案的公開競圖,比的是建築師的設計創意,有關設計服務費行政院本就有一套計費標準,故絕大多數得標金均與底價一毛不差。競圖有如運動競賽,應先公佈冠軍獎金額度及亞軍、季軍獎金額度,而不該讓參加競圖得第一名的建築師,其設計費因底價而砍成七折八扣,投標價如不低於底價,就給予棄權論,並將設計權給第二名。這種先比圖再比誰的設計費較低,真是荒天下之大謬,實乃對智慧財產權之一大羞辱。建築比圖有如音樂、舞蹈、美術、文學等比賽,得到冠軍是種榮譽,據此可以執行其設計意志,展現對環境、使用機能、外觀造形的設計想法。

建築為一專業,須結合結構、電機、消防、大地、生態、景觀等各領域,協調統籌執行此任務,才可能成就一偉大工程。國人到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觀光,泰半看其建築文明之展現,舉凡各式古蹟、教堂、美術館、博物館等,皆為該國建築設計之成就,亦是當地尊重建築為人文景觀之展現。但反觀國內,一些地方政府將砍價所節省之設計費,轉為約聘人員人事費或統籌為雜項工程費,因而以比最低價方式決定設計權。行政院訂定設計費標準約在工程費5%~8.5%之間,竟有地方政府比價出現1.6%~2.8%之間的設計監造費決標,超低價搶標,因而造就一堆毫無建築美感,與環境不相融,不環保又不經濟的粗鄙建築。
archic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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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巧小弟現在就是在某公家單位以任職約聘人員身份,並且執行工務發包採購事務。
等明天一早我來好好回文
a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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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
......
第二章 技術服務及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與委託契約要項
2.3 注意事項
2.3.1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公開評選事宜
.....
4.由於建築競圖具主觀之特質,以最優一家中選,不必然由第二家遞補,且不
易掌握成本擬議底價,故為避免競標決選後再議比價,無形中將損及主辦機關
所獲服務成果
,故應儘可能於徵選須知中,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原則,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以該費
用或費率決標,據以訂約給付服務費用,另依工程會86年8月4日(86)工程技
字第八六O八四二O號函相關產官學研商之「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
監造酬金標準表」修正草案第二次會議紀錄結論,「依公告徵圖、比圖公告之
酬金給付費率給付酬金,不再議價、比價
」,係前述原則之原始共識,故據以
務實憑辦將不致因小失大。
.....

工程會早就白紙黑字建議各機關如此辦理,只是大多數的公務員害怕背負圖利
建築師之嫌,於是改剝削建築師,圖利公家! :x
archic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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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文標題的疑問:
「議約」?
什麼叫「議約」?請發文者能否解釋一下?
(就算是轉貼文章,也不能轉的莫名其妙)

另,「建改社」對「政府採購」表述意見?
是否有點「越廚代庖」?
從「建築法13條」、「建築教育」、「建築師考試」這些議題上發揮,個人還覺得可能有所為。
但連「政府採購」也都想參上一腳!有點「自以為是」了吧!

還是「建改社」已經自我膨脹到:
...只要是跟「建築物」有關的人、事、地、物都已經列為改革版圖中?

難道台灣政府機關沒有審計部?各辦理單位沒有「會計部門」、「政風部門」了嗎?


另artai大
關於您所表述
「...工程會早就白紙黑字建議各機關如此辦理,只是大多數的公務員害怕背負圖利
建築師之嫌,於是改剝削建築師,圖利公家!」
小弟所處單位是完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的喔!
一點都沒有危害到「建築師」應得的利益,完全沒有您所說的現象。
這樣的話,您有想要參標嗎?
只不過醜話說前面:怕您的事務所及所配合的營造廠不敢承攬小弟所服務機關的工程。(工程標準之高,決不是您現所接觸的市場品質。)
archic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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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弟所處機關並未辦理過建築競圖的案子
僅接觸過政府採購之「最低標」及「最有利標」,而發包方式又可分為「傳統包」(即施工包、設計包)及統包(設計/施工)
而最令人產生質疑與詬病的是:採用「最有利標」之招標方式
小弟就針對「最有利標」進行意見表述:
(這個以考試標準來看應該是30-40分的考題)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各機關辦理採購均依審計及稽察條例相關法規辦理相關事宜,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這種低價競標結果,容易使機關欲採購到功能佳、條件好之標的受到限制,從而招致機關採購功能不佳且不能善用預算買到好的標的之批評。
有鑒於此,政府採購法制定時,參酌先進國家之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加入最有利標決標之機制,以提昇採購品質並與現實採購實務接軌。最有利標採購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在預算範圍內之廠商。

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最有利標決標之機制雖立意甚為良善,但施行以來,採購方式因涉及評選專業性,且行政作業相當繁瑣、法令規定複雜,如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如不熟稔相關作業程序或蓄意曲解法令,大肆援引濫用,更甚者如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勾串特定廠商營私謀利,反而成為採購人員及不法集團廠商勾結牟利最佳途徑,引發正當營運廠商不平之鳴及社會大眾對機關採購人員操守之質疑,並降低民眾對政府之信賴。

辦理最有利標常因採購案件金額龐大,廠商競爭激烈,部分不肖廠商為求獲得最有利標購案商機,不惜利用各種手段,威脅利誘承辦採購人員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並針對評選委員進行關說行賄,影響評選作業公正進行,進而達到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之目的。
部分人員於任內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時,涉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並接受廠商賄賂,顯示最有利標採購之執行,確實值得深入探討。

現況檢討
一、法令規章層面
二、作業流程層面
三、統計分析數據

可能發生弊失之因素及態樣:

法規面
一、招標前未確實進行最有利標適用之認定
二、準備作業欠週延
三、未妥為訂定合理採購預算
四、評選委員遴選不當
五、外聘委員遴選不當
六、評選委員名單未注意保密
七、免報上級核准案件,易滋生貪瀆弊端

制度面
一、實際執行結果與企劃書大相逕庭
二、工程進度掌握不易
三、欠缺具體契約規範,難究廠商履約責任
四、施工材料設計不當,造成工程延宕
五、未訂定違約罰則,損害機關權益

執行面
一、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二、評選委員來源區域化
三、運用等標期下限規定,圖利特定廠商
四、未訂定合理之評選項目、子項及評審標準
五、議、減價過程不符規定,影響底價訂定之公正性
六、無評審結果時限規定,導致橫生枝節
七、疏於評選作業管制,造成文件資料外洩
八、財團壟斷採購案

應改善與建議事項

一、法規面
(一)增加評選委員出席費
(二)確實界定異質性工程、財物、勞務之客觀標準
(三)提高外聘委員質與量,適度規範內聘委員資格
(四)持續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
(五)評選結果上網公布,提昇採購透明度
(六)視案件須要增加評選委員人數

二、制度面
(一)主管機關適度更新評選委員資料庫
(二)後續履約應有稽核評析機制
(三)強化稽核監督機制
(四)建立採購人員職務輪調制度
(五)落實對採購人員之平時考核

三、執行面
(一)評選委員遴選應力求分布公平,防止區域性壟斷
(二)審慎辦理遴聘評選委員作業
(三)避免迷信大牌委員
(四)評選項目權重配分須合宜
(五)評選時廠商名稱宜以編號代之
(六)對不同評選委員採個別發文
(七)防範投標或評選文件資料流出
(八)妥為編定最有利標採購預算金額
kschen

文章 kschen »

archicwf 寫: 另,「建改社」對「政府採購」表述意見?
是否有點「越廚代庖」?
從「建築法13條」、「建築教育」、「建築師考試」這些議題上發揮,個人還覺得可能有所為。
但連「政府採購」也都想參上一腳!有點「自以為是」了吧!
還是「建改社」已經自我膨脹到:
...只要是跟「建築物」有關的人、事、地、物都已經列為改革版圖中?
難道台灣政府機關沒有審計部?各辦理單位沒有「會計部門」、「政風部門」了嗎?
你的質疑很好

不過依我來看劉木賢建築師這篇文章,

前半段他不是寫給「政府機關」看的。要改革的也不是「政府機關」

他是寫給

1.白爛媒體

2.搞不清楚採購法規的檢調單位

3.隨案起舞的民意代表

這三種人看的。



至於後半段,對政府採購的批評

只要是納稅人,都有資格批評

何況建築師是「當事人」
choice

文章 choice »

archicwf 寫: 只不過醜話說前面:怕您的事務所及所配合的營造廠不敢承攬小弟所服務機關的工程。(工程標準之高,決不是您現所接觸的市場品質。)
archicwf 兄的見解讓小弟我印象深刻,
所以把 archicwf 兄的文章都翻閱了一遍,
似乎 archicwf 兄是服務於台電(工程部門?),
所扮演的角色屬於業主方,
現今的市場會如此混亂不堪,
建築師與業主的心理狀態都值得探討,
在論壇中看到的發言往往都是建築師的發言,
archicwf 兄從業主的角色看待目前的亂象,
所講的事情都值得我們這些所謂的廠商反省。

不過制度的設計往往是亂象的根源,
制度最可怕之處在於可以引發人類顯露其真正人性本質,
但是制度可以讓人變成良善的動物,
也可以讓人變成醜陋的惡魔,
最近有一部日劇叫"Liar Game"(中譯:詐欺遊戲),
在其中就會看到人性在制度的精心布置所呈現的各種面貌,
小弟我推薦各位有空去弄"Liar Game"來看(我是用抓的),
就更能理解台灣的各階層、各族群、各個行業是怎樣被制度操弄至此,
人性有良有劣,
但是要怎樣透過制度引發人性的良善面?
才是真正應該探討深究的事情,
否則我們一昧在追究因為制度而引發的鬥爭其實是沒有意義,
因為人性就是如此。
archicwf

文章 archicwf »

關於我服務的機關...恩!!本人採取不回應的態度!!哈哈哈!
另!..關於日劇部分..「詐欺遊戲」小弟也有!不過沒看
剛看完「情定大飯店」
繼「網球甜心、空姐訓練班」又深深的迷上「上戶彩」了

回到主題上
有很多意見我的確是以「甲方」的態度去看!
當然我也是從建築師事務所(乙方)的職業環境轉換到現在這邊!
這邊有著很多限制、規定
不論是在工作業務、責任分配上
當然,令人不能忍受的公務人員心態這邊也有
但...對正常的公務人員而言
業務=責任(更有可能=缺失)
因此也能夠瞭解到在每月固定的薪資支付下
當然以能減少業務缺失為前提
畢竟,平平安安的生活!是被重視的!
(我又離題了!!!)

就算制度是完美的....一旦被實踐,它就不完美
因為....「人」是實踐制度的角色
不論制度如何
而我們都只能在這制度中盡量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archicwf 寫:...關於日劇部分..「詐欺遊戲」小弟也有!
...
Do you still have it?I want to see it!
Pedro Hsieh

文章 Pedro Hsieh »

我也當過甲方。
當初我們與建築師議約是像點麥當勞一樣進行,要進行哪些工作,應有那些酬勞,所以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有部分打折後,總和仍是依照標準往上加。
議價的過程中有HR和採購部門的人員參與分析。
....................



科學、量化才是王道。 :D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archicwf 寫:...怕您的事務所及所配合的營造廠不敢承攬小弟所服務機關的工程。(工程標準之高,決不是您現所接觸的市場品質。)
你太小看太爺囉!哈哈! :D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choice 寫:...似乎 archicwf 兄是服務於台電(工程部門?),...
不是,阿哈!還差一點!不過我也不會說! :o
要不要猜猜真建築晚上的議題是哪四個建築師阿! :D
猜這個我覺得更有趣! :)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Pedro Hsieh 寫:...科學、量化才是王道。 :D
這句話真棒!最近協助處理公司制度的建立之類幕僚事務,這句話在加上同舟共濟,放下成見,就事論事,一事不二議,照表操課!就更棒了!
時間總是比我需要的還少一點,真苦惱! :(
Pedro Hsieh

文章 Pedro Hsieh »

archicwf 寫:另artai大
.........
只不過醜話說前面:怕您的事務所及所配合的營造廠不敢承攬小弟所服務機關的工程。(工程標準之高,決不是您現所接觸的市場品質。)
真的嗎?把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的連結Post出來吧。 :wink:
還有市場是指哪一個市場?因為市場可以包含房地產還是公共工程、而房地產又有商用還是工業用,公共工程還分建築及土木兩大類耶。可不可以再解說一下,每個市場領域會有不同的criteria,有點被弄混了。 :oops:
Guo

文章 Guo »

archicwf 寫: 只不過醜話說前面:怕您的事務所及所配合的營造廠不敢承攬小弟所服務機關的工程。(工程標準之高,決不是您現所接觸的市場品質。)
archicwf 寫:因小弟所處機關並未辦理過建築競圖的案子
不好意思 您公司都不敢公開競圖了還談甚麼品質之高?
我看是浪費了不知多少資源才達到您所說的品質
軍中服務時我碰到一位笨司令
為了達到他的品質
快把小兵們操死了
後來這種人當參謀總長
您說我怎麼會對軍隊有信心?
最後由 Guo 於 2007-07-21, 09:11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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