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競圖後議價打折的嚴重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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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機關競圖後議價打折的嚴重問題處理

文章 徐岩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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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築師反應機關競圖後議價打折的嚴重問題
在技服辦法尚未修正以前,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有規定, 詳附件
建議透過公會, 請各地民意代表來幫忙, 向機關反應要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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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94年7月修正本)

一、 為使機關評選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廠商,應注重其專業能力,並兼顧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性理念與機能,且透過住民參與,奠定實用及美好生活環境之基礎,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法人或團體興辦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接受機關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亦屬之。
前項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者,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 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辦理:
(一)先期規劃(構想或研究):基於計畫需求及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性理念之考量,辦理相關規劃,並提出使用與功能之需求計畫、合理之計畫期程及整體工程之概估經費等。
(二)綜合規劃、設計(實質規劃、設計):依據前款先期規劃,評選以具有專業資格為主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並提出實質規劃、設計成果及經費概算。
四、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之籌措及其支應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共工程先期規劃所需服務費用,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當年度預算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 先期規劃之服務費用,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推估實需費用之預算。
(三) 綜合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得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擬預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定費率為擬編預算之上限,機關得於預算範圍內,訂定必要之服務費率;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推估者,得以所推估實需費用,編擬服務費用之預算。
(四) 綜合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及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等四種方式,選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其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總包價法辦理難以確實預估合理費率或費用者(如生態工法、公共藝術等),應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辦理。
(五) 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均應以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辦理發包。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時,無須議減價格,但仍不得免除議約程序;其議約時,不得降低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評選時廠商所承諾之事項。
(六)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有關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與調查、材料調查與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勘測或研究者,得予另加。
前項有關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推估計算表,詳附表一。
五、 為確保規劃設計品質,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或用途,依附表二之參考時程,明定各階段評選作業自公告至截止收件之合理時程;並依附表三之參考時程,明定得標廠商合理之規劃設計時程。
前項時程,得依個案之複雜度酌情予以延長;於緊急或搶救工程必要時,得酌予縮短時程。
六、 機關遴聘評選委員,應注重多元化、異質化,兼顧產官學研各領域專家之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聲譽,避免出自同一任職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時,除依據經費估算手冊有關工程分類,就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專家學者資料庫及機關成員,遴聘工程專業及相關特殊工程專業之專家為評選委員外,另應參考附表四所列有關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性專長之專家,遴聘為評選委員。
(二) 遴聘評選委員之迴避,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 遴聘評選委員時,應要求其同意提出書面評審意見,並由主辦機關公告,於獲允諾後始予遴聘。
前項第一款所定多元性專長之評選委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專業及相關特殊工程專業評選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七、 為使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特色化、社區化及在地化,機關應依下列方式,納入住民參與之機制:
(一) 先期規劃階段之需求計畫擬定,應透過住民座談或公告之方式,徵詢在地住民之意見,並於規劃報告書編列專章紀錄住民之意見。
(二) 機關於訂定招標文件時,應邀集在地住民與評選委員會座談,以確實掌握住民之需求。
(三)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提出住民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並納為評選項目。
(四)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服務廠商應派規劃設計人員充分瞭解工程所在地之自然生態、文化景觀之特色,供規劃設計考量,並與在地住民溝通規劃設計需求與理念。
(五) 機關於得標廠商規劃設計作業過程,應邀集在地住民舉辦至少一次規劃設計說明會,且得邀請原評選委員檢視評選階段與在地住民座談之共識,以獲致最佳化之規劃設計方案。
八、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訂服務廠商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人力配置表(以人月或人時為準,詳附表五)應充分表達附表三有關之服務時程,並填具服務有關人員之月(日)報表(詳附表六)。
(二) 於公告固定服務費用之前提下,應於契約規定期限內,預擬完成各項服務成果(預擬服務成果參考附表一之附註二)。
(三) 應依前款預擬之各項服務成果,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具體之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
前項第三款之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於經機關核可後,給予第一期服務費用,其金額不得逾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參加評選廠商不依機關之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但不得規定頁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
九、 機關評選規劃設計服務廠商,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先期規劃或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辦理公開評選時,廠商應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三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內容除規劃設計理念說明、概估工程經費分析、有關服務人力配置表與服務成本分析及預估服務成果(相關報告之性質與綱要、各種設計圖之張數及準備施工招標文件之項目)外,得具備A4或A3(宜摺成A4格式大小)之相關圖說;並不得要求競標者製作模型進行評選。
(二) 先期規劃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舉行公開競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評選時,除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五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並要求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外,其餘內容同前款規定。
(三) 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者,舉行公開競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評選時,除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五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並要求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外,其餘內容同第一款規定。
(四) 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屬巨額採購或工程性質特殊者,得進行二階段評選。第一階段公開評選服務建議書及基本概念性圖說,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四十頁之A4或A3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內容同第一款並以文字說明為主,圖面為輔;入選者於第二階段時進一步競圖,競圖之評選以圖面為主,文字說明為輔,並得要求提供模型及(或)彩繪透視圖及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
(五) 參加評選廠商過多(如十數家以上),有影響評選效率之虞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二階段評選,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載明各階段之評選項目。
前項服務建議書頁數之計算,不含應選資格證明文件、服務建議書封面、封底、目錄及學經歷、服務經驗等附件。
十、 為融合公共藝術與整體公共工程之環境及地區文化特色,機關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規定,編列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預算,並於招標文件預告之;並要求廠商於綜合規劃、設計服務時,應整體考量有關公共藝術之規劃或預擬設置處所,及配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適時辦理。
十一、 規劃設計服務之重點評選事項如下:
(一) 先期規劃:機關辦理先期規劃服務廠商評選,招標文件應載明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除應特別注重廠商、計畫主持人與主要工作人員於技術服務項目之信譽、經驗與能力,及考量有關專業與特殊專業之使用及功能需求外,並應考量下列課題(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都市設計及景觀設計相關課題。
2.自然生態相關課題。
3.綠營建(能源節約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等)相關課題。
4.公共藝術相關課題。
5.防災與減災相關課題。
6.設施維護管理相關課題。
7.住民參與相關課題。
8.其他。
(二) 綜合規劃、設計: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除應特別注重廠商、計畫主持人與主要工作人員於技術服務項目之信譽、經驗及能力外,服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或圖說,應視個案工程屬性擇定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予以考量,並納為重點評選項目。但不得規定廠商提供之事項有增減者,視同資格不符:
1. 建築工程類:除建築之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圖及其有關專業結構系統、機電、空調、消防及特殊專業(如醫療生化、演藝、音效、錄音控制、無塵…)等之必要圖說及工程造價說明外,並應包含下列課題之分析及圖說(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 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人文歷史分析說明。
(2) 視覺景觀分析圖。
(3) 植栽綠化配置圖。
(4) 建築基地在綠地系統上之串連構想。
(5) 生態設計構想。
(6) 關鍵問題、當地歷史文化風土特色表現手法及特殊創意說明。
(7) 符合綠建築指標、雨水回收系統或相關省能措施之說明。
(8)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9) 防災及管理維護計畫。
(10)新工法或特殊建材之說明。
2. 非建築工程類:應依不同工程屬性,除設計配置圖及工程造價說明等專業性圖說外,並應包含下列課題之分析及圖說(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 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人文歷史分析說明。
(2) 視覺景觀分析圖。
(3) 有關動植物生態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生態工法措施或生態綠化措施之說明。
(4) 規劃設計意念說明(含關鍵問題、當地歷史文化風土特色表現手法、地區整體地景與其他公共設施之配合設計及特殊創意說明)。
(5) 重要文化資源保護措施。
(6)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7) 防災與管理維護計畫及其他機關相關配合措施。
十二、 評選決標後,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於機關網站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評選結果及各評選委員之評審意見,為期七天,該網站公告之檔案資料並應保存一年以上。
十三、 規劃設計過程,除期中及期末簡報外,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應參加相關作業會議,以掌握規劃理念、目標及結論;承辦人員應全程參與,並作成紀錄存檔,以利技術傳承及組織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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