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套性服務 不算妨害風化算按摩 記者熊迺祺/高雄報導
女服務生替男客「打手槍」做半套性服務竟無法可罰。在法官大多認定此行為不構成公然猥褻罪,且與違反善良風俗構成要件不符後,高雄市警局最近決定,今後查獲類似行為,一律認定為「明眼人從事按摩」,依違反身心障礙保護法移送市府裁罰。
高雄市警局已通知各分局依此規定辦理,亦即視「手淫」為「按摩」行為,作半套的色情女郎因是「明眼人」,才構成裁罰。市警局表示,把半套服務認定為按摩,這是不得不的做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從事這種性服務的女子受到適度處罰。不過,業者一樣要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移送法辦。
市警局指出,以前查獲做半套服務的行為,均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公然猥褻究辦,但因法官認為關起門辦事不構成「公然」猥褻,警方改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的妨害善良風俗究辦。
不過,今年7月3日,警方在高雄市知名的養身館查獲吳姓女子在包廂內替余姓男客進行全身按摩及手淫(俗稱半套性交易),依違反社維法將吳女移送簡易法庭裁罰,但卻被法官打回票,法官認為,性交的定意是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吳姓女子與余姓男客間僅是撫摸生殖器,與性交或姦宿的定義不符,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裁定不罰。
高雄市警局收到裁定書後感到訝異,但因陸續有法官持相同見解,市警局行政科研究後,決定用違反身心障礙保護法,究辦提供半套服務的女服務生。
*******這次是來搗蛋的
只是覺得這種見解還蠻...................
本來想貼在[設計人勸敗精品街]
可是怕被站長打屁股...........
高雄的朋友有福了
法律條文一直是動態的,隨著判例、社會風俗觀感的改變,逐步修正。
40年前對「強姦」的法律定義,是「生殖器接合」才算。用其他部位工具都不算;而且,男的對女的才算;女的對女的、女的對男的、男的對男的,都不構成強姦罪。現在都修正了。
四年前有個急色男去超商買東西,一時性起抱住女店員並親吻她。原先檢察官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男的,案子到這法院後,法院判這個男的「強制猥褻罪」不成立(因為法律條文裡,「強制猥褻」定義並沒有包括親別人),不過這個法官並不是贊成這個男的行為,他另外角用「強制罪」去判這男的四個月,這其實判得很重了。
這件新聞在媒體上鬧得很大,原因是一堆腦殘的媒體、婦女團體,只看到判決書前半段(強制猥褻罪」不成立),就嗚鼓而攻之,網路討論區裡出現憤怒的網友,希望知道這位法官家住在哪裡,網友們要去這位法官的家裡拜訪,網友們準備去偷親吻法官的太太、女兒、媽媽...網友們認為這會無罪。
為什麼我說媒體、婦運團體腦殘呢?因為他們沒看到判決書下半部。這個法官不判「強制猥褻罪」成立(因定義中沒有親吻這項),卻還是判「強制罪」成立。僅是罪名不同,一樣有制裁效果。
法官當然沒錯,法條上沒有規定的項目,他當然不能自創。
這群腦殘的媒體、婦運團體要抗議的,應該是立法院,而不是這個法官。法律條文有問題,該檢討的是立法院,而不該是根據法條的法官。
回到主題。
這則新聞,很簡單嘛,法官是依據法條項目判決,法官何錯之有。
如果覺得女中幫男客打手槍應該是「公然猥褻罪,及「違反善良風俗」,趕快去叫立法院修法就是了。
40年前對「強姦」的法律定義,是「生殖器接合」才算。用其他部位工具都不算;而且,男的對女的才算;女的對女的、女的對男的、男的對男的,都不構成強姦罪。現在都修正了。
四年前有個急色男去超商買東西,一時性起抱住女店員並親吻她。原先檢察官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男的,案子到這法院後,法院判這個男的「強制猥褻罪」不成立(因為法律條文裡,「強制猥褻」定義並沒有包括親別人),不過這個法官並不是贊成這個男的行為,他另外角用「強制罪」去判這男的四個月,這其實判得很重了。
這件新聞在媒體上鬧得很大,原因是一堆腦殘的媒體、婦女團體,只看到判決書前半段(強制猥褻罪」不成立),就嗚鼓而攻之,網路討論區裡出現憤怒的網友,希望知道這位法官家住在哪裡,網友們要去這位法官的家裡拜訪,網友們準備去偷親吻法官的太太、女兒、媽媽...網友們認為這會無罪。
為什麼我說媒體、婦運團體腦殘呢?因為他們沒看到判決書下半部。這個法官不判「強制猥褻罪」成立(因定義中沒有親吻這項),卻還是判「強制罪」成立。僅是罪名不同,一樣有制裁效果。
法官當然沒錯,法條上沒有規定的項目,他當然不能自創。
這群腦殘的媒體、婦運團體要抗議的,應該是立法院,而不是這個法官。法律條文有問題,該檢討的是立法院,而不該是根據法條的法官。
回到主題。
這則新聞,很簡單嘛,法官是依據法條項目判決,法官何錯之有。
如果覺得女中幫男客打手槍應該是「公然猥褻罪,及「違反善良風俗」,趕快去叫立法院修法就是了。
確實法律條文應該是動態 隨著判例 社會風俗感觀的修正而調整
但是法官在判決時 除了遵守法條之外
在法規條例不完整的情況下
應該要試著去找尋別的出路
就像kschen兄提到的
因無法判強制猥褻罪而改判強制罪
但是本條新聞中
第一段落裡寫著
女服務生替男客「打手槍」做半套性服務竟無法可罰。在法官大多認定此行為不構成公然猥褻罪,且與違反善良風俗構成要件不符後,高雄市警局最近決定,今後查獲類似行為,一律認定為「明眼人從事按摩」,依違反身心障礙保護法移送市府裁罰。
且最後一段寫著
高雄市警局收到裁定書後感到訝異,但因陸續有法官持相同見解
所以如果撰寫記者沒有疏漏的話
流程或許如下
警察--→移送[違反善良風俗罪名]--→法官--→判決要件不符--→
--→退回警局--→無法可罰--→警局研擬決定今後[感覺像這次拿你沒辦法的意思]以明眼人從事按摩罪名移送
和kschen兄提到的流程
警察--→移送[強制猥褻罪]--→法官--→判決要件不符--→檢討--→
--→判決為[強制罪]
似乎有蠻大的差異
姑且不討論半套性服務相對於明眼人從事按摩罪名是否有輕判的嫌疑
光看流程就覺得和[強制猥褻罪改為強制罪]的判例比起來
這一次的法官墨守成規的態度
但是法官在判決時 除了遵守法條之外
在法規條例不完整的情況下
應該要試著去找尋別的出路
就像kschen兄提到的
因無法判強制猥褻罪而改判強制罪
但是本條新聞中
第一段落裡寫著
女服務生替男客「打手槍」做半套性服務竟無法可罰。在法官大多認定此行為不構成公然猥褻罪,且與違反善良風俗構成要件不符後,高雄市警局最近決定,今後查獲類似行為,一律認定為「明眼人從事按摩」,依違反身心障礙保護法移送市府裁罰。
且最後一段寫著
高雄市警局收到裁定書後感到訝異,但因陸續有法官持相同見解
所以如果撰寫記者沒有疏漏的話
流程或許如下
警察--→移送[違反善良風俗罪名]--→法官--→判決要件不符--→
--→退回警局--→無法可罰--→警局研擬決定今後[感覺像這次拿你沒辦法的意思]以明眼人從事按摩罪名移送
和kschen兄提到的流程
警察--→移送[強制猥褻罪]--→法官--→判決要件不符--→檢討--→
--→判決為[強制罪]
似乎有蠻大的差異
姑且不討論半套性服務相對於明眼人從事按摩罪名是否有輕判的嫌疑
光看流程就覺得和[強制猥褻罪改為強制罪]的判例比起來
這一次的法官墨守成規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