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4工程會開會針對以下三個議題
建改社書面建議
ㄧ、有關公共建築低設計費率偏問題。
1. 比照美國AIA標準,一般建築設計費用(建築師僅協助業主視察observe工地,沒有駐地監造),約是工程費用的7﹪-15﹪,台灣建築設計監造的收費標準的確偏低。(參考:建築師的監造權責,建改社理事洪育成著)。
2. 目前以執行公共建築為主的事務所,財務狀況惡劣,薪資偏低,也影響結構、機電、空調、消防技師等之收費水平。
3. 考慮目前台灣民情,因此建議:採逐年調升方式改善設計費率,以提升所有參與公共建築設計團隊的收入。呼應政府將建築視為「創意文化產業」的一環 。
二、有關物調問題 (詳附件一、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趙文弘建築師著)。
1. 牽涉有關「建造費用」的法令定義、合約條款、權責相符等執行問題。目前工程會的解釋存在爭議與矛盾,且造成執行機關與乙方之糾紛。
2. 建議: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三、 評選制度必須兼顧「公平」與「專業」問題,目前評選辦法執行已造成部份專業界反淘汰的現象。 (詳附件二、如何辦好建築競圖評選為國舉才,建改社理事徐巖奇著)。
1. 各專業有其差異性,建議依據各專業需求,訂定更細膩的評選辦法。
2. 建議:針對建築競圖評選,採事前公佈評選委員名單。
.....應透過政策宣傳與鼓勵機關採用,限定一定金額以上(如二億以上),即採用事前公佈評選名單方式,逐年擴大辦理。
3. 外聘專家、學者名單比例應提高。建議: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逾二分之一,出席人數亦同。
4. 建議:建立專業、公平、客觀之審查機制,過濾目前工程會建立之評選委員名單庫,並詳細予以專長分類。
5. 建議:取消目前專家學者專長比例的限制。
...
設計費率偏低、物調、評選問題 2008/10/14在工程會開會
Re: 設計費率偏低、物調、評選問題 2008/10/14在工程會開會
徐建築師,可否麻煩您將附件一所提及趙文弘建築師寫的「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寄給我或轉貼上來?徐岩奇 寫:
二、有關物調問題 (詳附件一、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趙文弘建築師著)。
謝謝!
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趙文弘建築師 97.09.22
這兩年建築材料的價格飛漲,搞得大多數承攬公共工程的營造廠雞飛狗跳、痛不欲生,許多國內重大(或不重大)工程紛紛停擺,監造建築師也莫可奈何。還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針對這個問題數度與營造業者代表協商,而後有「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及「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等種種補貼營造業的辦法,這些辦法簡單的說就是,營造業每期估驗計價的工程款,除了計算工程契約約定的數量項目以外,可以另加營建物價總指數漲幅超過2.5/%部分的「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以下簡稱物調款)。遠的不提,如果單看最近一年(96年8月到97年8月)的營建物價總指數,漲幅即高達20.8%。對營造商而言,不無小補。接下來──身為建築師的我──不禁要問,那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要怎麼算?
大多數建築師的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的計費方法是引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13條規定的「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以及第17條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也就是以工程結算金額計算一定比例的設計監造費,換句話說,如果營造契約中已經將物調款列入估驗計價,結算金額就會包含各期估驗的物調款,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依結算金額計算,物調款的部份就會計入設計監造費,本文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全國的建築師都會同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完全符合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但是,工程會顯然不是這樣認為。
工程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說明二指出,關於補貼給營造商的物調款部份「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而後於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鑒於物調目的在漲價時係補貼工程廠商於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上漲之額外支出;該物調款發生時,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工作大都已完成,且施工中之監造服務費用,亦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下跌時,亦不宜因而減少監造服務費用,爰該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最近在97年6月9日又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二,舊事從提,並於說明三更深入說明:「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簡單講啦,就是「NO」。
看到工程會上列的解釋函,我只能搖頭歎息,真的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建築師都太「古意」了,古意到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以下是本文對於物調款該不該計入設計監造費,依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及事實,提出分析與拙見,也歡迎工程界或法律界先進提供不同的意見:
一、 蓋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另為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判決參照),而一般委託契約關於服務費用的計算,大多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為工程契約中明定,即為機關應支付予營造廠商的工程款項之一,在此所應探究的問題是,所謂的「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究竟是不是屬於「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本文咸認,蓋工程契約物調款的約定,是因為營造廠商在採購建材時,實際採購價格已經因為市場價格上漲而高於工程契約單價,物調款係用於彌補該上漲之差額,換言之,上漲後的材料價格才是真正的施工成本。所以,工程契約總價必須加上物調款才是「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其理至明。故物調款當然應包含在建造費用之中。依上開判決意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即應該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二、 通常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也會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列舉的11種計算建造費用的除外費用,如果設計監造合約中也是以此條列方式約定,而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在其列舉之列,也沒有另外的概括條款的約定。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既然不在其列舉排除的範圍內,當然就應該屬於「建造費用」之定義範圍。
三、 承攬營造廠商依其工程契約規定,定期提出工程估驗計價單供建築師審查,建築師依委託契約約定,除審查其各部分工程數量、項目有否符合已施作之數量項目外,另須審查、複核「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數量計算與金額,並於審查合格之工程估驗計價單上簽證負責,轉呈機關核付工程款。換言之,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得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之服務費用,則建築師對於「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豈非僅有審查義務,並負擔簽證責任,而無其對價的權利?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
四、 技服辦法第13條列舉四種技術服務之計費方法,第一種是「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築師委託契約比較常用的是第二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這兩種計費方法主要的差異在於,「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係以建築師履約時實際發生的成本,如薪資、差旅費、郵電費、印刷曬圖等費用為基礎而為計算;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則是以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為基礎而為計算。由此可知,若委託契約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時,服務費用的計算就與建築師的履約成本結構、高低完全無關。以此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關於物調款應否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疑義,其說明二略以「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而認為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之見解,顯然是以「成本加公費法」的邏輯思考,與一般委託合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同理,工程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三略以「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亦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
五、 工程會於93年5 月3 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規定「機關應同意以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總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其中所稱的「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其項下即包含「材料類指數」及「勞務類指數」兩大項。換言之,上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並非單純補貼營造廠商之材料部份,事實上也包括勞務部分。故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所稱建築師之技術服務「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故物調款不宜計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似指勞務類契約與物價指數無關,果爾,該函釋顯然與上開處理原則內涵相悖。
大多數建築師這兩年碰到的問題是,在工程完成結算之後,建築師依照已經加計物調款的結算金額計算,請求業主給付設計監造費時,業主即以上列所述三份工程會的函釋為依據而拒絕給付。業主這麼做並沒有刁難,因為公務員只能依法行政,就像某機關的承辦員對我說的,「對建築師只能寄予無限的同情」。所以,解決問題的癥結應該在工程會,本文希望工程會能撤銷上開三份公文,另為合情、合理、合法之說明。
趙文弘建築師 97.09.22
這兩年建築材料的價格飛漲,搞得大多數承攬公共工程的營造廠雞飛狗跳、痛不欲生,許多國內重大(或不重大)工程紛紛停擺,監造建築師也莫可奈何。還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針對這個問題數度與營造業者代表協商,而後有「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及「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等種種補貼營造業的辦法,這些辦法簡單的說就是,營造業每期估驗計價的工程款,除了計算工程契約約定的數量項目以外,可以另加營建物價總指數漲幅超過2.5/%部分的「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以下簡稱物調款)。遠的不提,如果單看最近一年(96年8月到97年8月)的營建物價總指數,漲幅即高達20.8%。對營造商而言,不無小補。接下來──身為建築師的我──不禁要問,那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要怎麼算?
大多數建築師的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的計費方法是引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13條規定的「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以及第17條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也就是以工程結算金額計算一定比例的設計監造費,換句話說,如果營造契約中已經將物調款列入估驗計價,結算金額就會包含各期估驗的物調款,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依結算金額計算,物調款的部份就會計入設計監造費,本文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全國的建築師都會同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完全符合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但是,工程會顯然不是這樣認為。
工程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說明二指出,關於補貼給營造商的物調款部份「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而後於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鑒於物調目的在漲價時係補貼工程廠商於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上漲之額外支出;該物調款發生時,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工作大都已完成,且施工中之監造服務費用,亦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下跌時,亦不宜因而減少監造服務費用,爰該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最近在97年6月9日又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二,舊事從提,並於說明三更深入說明:「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簡單講啦,就是「NO」。
看到工程會上列的解釋函,我只能搖頭歎息,真的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建築師都太「古意」了,古意到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以下是本文對於物調款該不該計入設計監造費,依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及事實,提出分析與拙見,也歡迎工程界或法律界先進提供不同的意見:
一、 蓋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另為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判決參照),而一般委託契約關於服務費用的計算,大多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為工程契約中明定,即為機關應支付予營造廠商的工程款項之一,在此所應探究的問題是,所謂的「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究竟是不是屬於「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本文咸認,蓋工程契約物調款的約定,是因為營造廠商在採購建材時,實際採購價格已經因為市場價格上漲而高於工程契約單價,物調款係用於彌補該上漲之差額,換言之,上漲後的材料價格才是真正的施工成本。所以,工程契約總價必須加上物調款才是「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其理至明。故物調款當然應包含在建造費用之中。依上開判決意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即應該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二、 通常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也會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列舉的11種計算建造費用的除外費用,如果設計監造合約中也是以此條列方式約定,而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在其列舉之列,也沒有另外的概括條款的約定。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既然不在其列舉排除的範圍內,當然就應該屬於「建造費用」之定義範圍。
三、 承攬營造廠商依其工程契約規定,定期提出工程估驗計價單供建築師審查,建築師依委託契約約定,除審查其各部分工程數量、項目有否符合已施作之數量項目外,另須審查、複核「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數量計算與金額,並於審查合格之工程估驗計價單上簽證負責,轉呈機關核付工程款。換言之,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得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之服務費用,則建築師對於「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豈非僅有審查義務,並負擔簽證責任,而無其對價的權利?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
四、 技服辦法第13條列舉四種技術服務之計費方法,第一種是「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築師委託契約比較常用的是第二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這兩種計費方法主要的差異在於,「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係以建築師履約時實際發生的成本,如薪資、差旅費、郵電費、印刷曬圖等費用為基礎而為計算;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則是以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為基礎而為計算。由此可知,若委託契約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時,服務費用的計算就與建築師的履約成本結構、高低完全無關。以此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關於物調款應否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疑義,其說明二略以「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而認為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之見解,顯然是以「成本加公費法」的邏輯思考,與一般委託合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同理,工程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三略以「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亦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
五、 工程會於93年5 月3 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規定「機關應同意以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總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其中所稱的「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其項下即包含「材料類指數」及「勞務類指數」兩大項。換言之,上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並非單純補貼營造廠商之材料部份,事實上也包括勞務部分。故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所稱建築師之技術服務「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故物調款不宜計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似指勞務類契約與物價指數無關,果爾,該函釋顯然與上開處理原則內涵相悖。
大多數建築師這兩年碰到的問題是,在工程完成結算之後,建築師依照已經加計物調款的結算金額計算,請求業主給付設計監造費時,業主即以上列所述三份工程會的函釋為依據而拒絕給付。業主這麼做並沒有刁難,因為公務員只能依法行政,就像某機關的承辦員對我說的,「對建築師只能寄予無限的同情」。所以,解決問題的癥結應該在工程會,本文希望工程會能撤銷上開三份公文,另為合情、合理、合法之說明。
10/14工程會召開的座談會
基本上、讓各位與會代表表達觀點、不做結論、針對
1. 設計費率偏低、2.評選、3. 物調表達觀點
可以想像機關代表保守心態、從頭反對到底的立場、只有少數支援
會議現場幾乎出現右邊贊成、左邊反對....
我看到了曙光、就是各公會代表的觀點趨向一致、相互呼應
包括中小技術顧問公司理事長、土木技師公會新竹辦事處副處長等聲援建築師的觀點
鄧副主委最後訂出大方向結論
1. 政府應該幫大家創造賺錢的環境
2. 政府應該創造公平、且能拔擢賢能者的競爭環境
3. 政府應該創造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
另外有趣的是鄧副主委、一直問"事前公佈評審名單"的觀點、
由欽文兄補充、...說不定時間已經成孰了!?
我觀察有幾點現象、在今天會議背後
1. 大家都累了、過去幾年各公會相害的結果、搞得大家都辛苦....
2. 漢寶德先生的文章、有構成工程會的壓力......、工程會引用漢先生的文章(當然只引用他們想聽的)
3. 馬政府有真的希望做一些事! 大家要賺錢...經濟壓力
因此、工程會最近會否有大破大立的作為、值得觀察
...
基本上、讓各位與會代表表達觀點、不做結論、針對
1. 設計費率偏低、2.評選、3. 物調表達觀點
可以想像機關代表保守心態、從頭反對到底的立場、只有少數支援
會議現場幾乎出現右邊贊成、左邊反對....
我看到了曙光、就是各公會代表的觀點趨向一致、相互呼應
包括中小技術顧問公司理事長、土木技師公會新竹辦事處副處長等聲援建築師的觀點
鄧副主委最後訂出大方向結論
1. 政府應該幫大家創造賺錢的環境
2. 政府應該創造公平、且能拔擢賢能者的競爭環境
3. 政府應該創造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
另外有趣的是鄧副主委、一直問"事前公佈評審名單"的觀點、
由欽文兄補充、...說不定時間已經成孰了!?
我觀察有幾點現象、在今天會議背後
1. 大家都累了、過去幾年各公會相害的結果、搞得大家都辛苦....
2. 漢寶德先生的文章、有構成工程會的壓力......、工程會引用漢先生的文章(當然只引用他們想聽的)
3. 馬政府有真的希望做一些事! 大家要賺錢...經濟壓力
因此、工程會最近會否有大破大立的作為、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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