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紅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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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紅磚施工


準備工作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宜。
砌牆位置須按契約圖說先放樣於地上,據以施工。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磚牆施工方法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 同一垂直面上。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 砌築。
磚縫不得大於 10mm 或小於 8 mm,且應上下一致。頂層 2 皮高應改砌成傾斜狀以求結合密實。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 1m,收工時須 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 7 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 應拆除重做。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
清水 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強雨急強風時之施工

(1) 遇有降雨或強風而無法繼續施工時,應立即停止施工。
(2) 因降雨而有雨水可能滲入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空心部之虞時,應以遮蓋物等加以覆蓋,以防雨水滲入。
(3) 因強風而有可能造成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發生傾倒之虞時,應採取防止傾倒之有效措施。

補充規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B 磚牆:高度在 360cm 以上,長度超過 45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1/2B 磚牆:高度在 300cm 以上,長度超過 30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
門窗開口寬度在 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 側各多 30cm 以上。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牆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 30cm。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 磚牆者應放直徑 10mm 鋼筋 4 根,間距每隔 25 cm使用直徑 10mm箍筋固定。
(2) 1/2B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鋼筋2根,間距每隔25cm使用直徑10mm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 13mm 鋼筋 4 根,間距每隔 25 cm使用直徑 10mm箍筋固定。

砌築時應與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如其他施工承攬廠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 作由其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清理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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