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拆除管理法制之探討 撰稿人: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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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除管理法制之探討 撰稿人: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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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除管理法制之探討


撰稿人:陳宏明

所涉法規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

探討研析

(一)今(110)年10月初已停業的花蓮漫波飯店在進行拆除作業時意外發生倒塌事件,7層建築物突然橫倒在鬧區道路上,現場揚起大片塵土,壓毀停在道路兩旁的3輛汽車,2名路過的汽機車駕駛以幾秒之差驚險逃過一劫,所幸無人傷亡 。相隔不到幾日,有民眾在臉書社團貼出照片,直指桃園中壢1處5層建築物拆除工程恐成為花蓮事件翻版,不料當晚就發生鷹架斜倒意外,雖然工程單位漏夜以高空吊車搶修將鷹架拉正,但事故仍造成附近地區停電6小時,引發民怨 。

(二)有土木專家提出質疑,認為漫波飯店的拆除業者未按照工法「由上而下」從建物頂層開始往下逐層拆除樓板、柱樑及牆壁,而是從建物後方往前面拆,導致剩餘結構重心偏移而往前倒塌。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增訂如建物拆除時,應「由上往下」拆除,重機具操作半徑範圍內應設置防護措施,避免非作業人員、車輛進入作業半徑內等技術規定,以及建置拆解廢棄物再利用機制 。

(三)建築法對於拆除管理定有專章(第七章)規範,明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者,予以駁回;以及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等規定。

(四)依建築法第97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其建築設計施工編僅針對包括建築物拆除在內等建築行為,明定應於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之通則性規定,而未對建築物拆除訂有相關技術性規定。

(五)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並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內政部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要求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其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承攬營造業或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拆除前或拆除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驗等相關規定。

建議事項

(一)加強對建築物拆除管理之重視

由上述建築物拆除所衍生之意外事件可知,拆除工程規劃、施工及管理品質良窳,對其周邊地區之公共安全影響甚鉅。然而,目前無論是建築法令規範,或是各級建築主管機關之施政重點,均較著重於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對於拆除管理,則相對不足。例如建築法對於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之資格均有明文規定,惟對於建築物拆除,僅規定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而未對申請書表應具備內容、審查標準及相關施工與監工人員資格 有所規定。

據統計,國內核發建築物拆除執照每年平均約2,518件,拆除建築物棟數約4,682棟,而現有屋齡逾40年以上的建築物比例高達3成,近年來各級政府也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物等各項重建計畫,故可預期將來拆除建築物的數量將隨之大幅成長。有鑑於此,建議中央及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允宜加強對建築物拆除管理之重視,並就法令面、制度面及執行面進行檢討,針對不足之處研擬相關改進措施並據以執行,以確保建築物拆除作業之安全。

(二)檢討修正建築法拆除管理相關規定

建築法關於建築物之拆除管理,主要係於第78條至第84條中加以規定,相關條文大多係自6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公布施行至今,其內容僅就拆除執照之申請義務、應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機關審查期限等一般事項規範,條文簡略。惟現有老舊建築物之構造、樓層數、樓地板規模及結構設計等,均較現行條文通過當時的建築物型態更為多樣、複雜,且目前都市人口及建築物密集,拆除工程對鄰房結構安全及周邊地區之交通、環境品質影響程度勝於以往,恐非現行條文足資因應。爰建議建築法檢討修正時,應明定建築物拆除相關人員之資格、施工計畫書應載明項目及未依計畫執行拆除之對應罰則等規定,完備建築物拆除管理法制,俾資因應。

(三)建築技術規則增訂建築物拆除相關技術規範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明定申請拆除執照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辦理 ,惟該規範除其名稱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稱之命令 外,亦欠缺授權依據,主要係提供工程主辦機關訂定工程契約時得將其納為契約文件之一,並不當然成為契約之權利義務內容 ,故若要以其作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恐有適法性疑慮。

綜上,建議主管機關宜研議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建築物拆除之設計規範、施工方式、安全措施及設置標準等相關技術性規定,俾利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及營建相關業者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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