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強拆「天外天劇場」判無罪,台中市都發局執法程序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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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強拆「天外天劇場」判無罪,台中市都發局執法程序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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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日治時代台灣最華麗歐式劇場美譽的台中市「天外天劇場」,去年被所有權人來瑪科技公司負責人徐英洲僱工拆除,文化界曾動員搶救,台中市都發局勒令停工,對方不甩仍拆光光,中市府依違反建築法「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函送法辦。法院一、二審都認定,本案成罪要件,須有行政機關先做出勒令停工、再制止復工的兩次行政處分,但市府第二階段僅「口頭勸導」,發出的公文也只是「行政指導」,執法程序不完備,判決徐男無罪確定。

法院認定,台中市都發局僅口頭勸導無行政處分,執法有誤

2021年1月8日,徐男未取得拆除執照就僱工拆除天外天,台中市都發局1月19日命令立即停止拆除,2月4、5日派員到場要求停工,但來瑪公司仍於2021年3月3日將劇場拆光。

當時有多位中市議員質疑市府態度消極,市府將此案函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表示這是台中縣市合併後,第一起違法拆除建物被法辦的個案;徐男承認未取得拆除許可,但辯稱不清楚拆除細節。

台中地院指出,建築法「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的構成要件,要先有兩項行政處分,一是「勒令停工命令」,二是擅自復工後的「制止命令」,且要送達被處分對象收受知悉,若仍不停拆,才成立犯罪。

法官認定,中市府2021年1月做成「勒令停工命令」處分,之後僅在2月4、5日到場「口頭勸導」,雖有「會同警察命令停工」紀錄,但沒有檢附留存當時的現場命令,應受處分對象(負責人)、實際處分內容與過程等都不詳,認為僅屬「口頭勸導」而非行政處分,亦無送達效力。

法官並認為,中市府兩度發文來瑪公司,只是通知劇場有公安疑慮,應有安全措施,這是 「行政指導」而非「制止命令」行政處分,綜合認定中市府執法不完備,判徐男無罪。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判徐男無罪確定。

有88年歷史的「天外天劇場」,原為日治時代四大戲院碩果僅存的劇場,是台中市仕紳吳鸞旂之子,聘請日本建築師齋藤辰次郎闢建,1933年啟用,當時造價15萬日圓,比台中舊火車站還貴二倍;二次大戰結束後經產權更迭,最後由來瑪公司購得,文化界一再要求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台中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

針對「天外天劇場」爭議,該建物部分所有權人為土地利用管理,自2021年1月8日開始拆除天外天劇場,經台中市都發局查證,發現來瑪公司並未取得拆除許可執照,竟擅自進行拆除工程,立即依法裁罰一萬元後,並為「勒令停工」之行政處分。

口頭制止非常規,執法不能便宜行事

台中市政府把拆掉天外天劇場的所有權人函送法辦,法院認定市府執法不完備,未完成兩階段行政處分,判被告無罪確定。律師徐松奎認為,此案警惕公務人員、執法人員,對於行政處分或刑事究責,程序都必須嚴謹且合法,執法須依據完整的法律程序而行,不能僅「口頭制止」,縱使程序再繁瑣或難度高,也必須克服,這是公務員、執法人員的責任,也是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義務。

徐表示,執法須符合程序正義,才會有實質正義,行政法律亦是如此,不能便宜行事,本件拆除案「口頭制止」非常規程序,要有行政處分為憑。另一重點是,市府曾發文給所有權人「貴公司未領有拆除執照,擅自拆除天外天劇場建築物,致系爭建築物現況傾頹,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請台端立即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法官認定這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行政指導」,並非「制止命令」的行政處分。

徐松奎說,行政處分必須登載被處分人、援用的法條等項目,縱使負責人不在現場,也有其他通知送達的方式與程序,例如送至營業場所等,無論如何,都必須完成行政處分的「送達效力」。

律師徐承蔭認為,行政程序法同時規定,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他建議應採行政處分的「規制作用」來實質認定,以符合建築法的立法目的。

黃文彬堅持台中市都發局無疏失

台中市都市發展局長黃文彬說,該局無疏失,當時確實派人到現場口頭制止繼續拆除,但負責人徐英洲未到現場,市府該做的程序都做了,癥結是法院不接受;他說,都發局將與律師討論,未來一定會列管此案,繼續有所作為。

台中市都發局:負責人行為實屬不當

台中市都發局事後發現,來瑪公司有擅自復工之行為,亦派員到場制止、會同員警要求停工,檢察官因此認為來瑪公司負責人違反建築法第93條規定提起公訴,後續沒有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來瑪公司負責人有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犯行,法院因而判決來瑪公司負責人無罪。法院認定之事實,雖與都發局之認知有差異,但該負責人之行為實屬不當。

台中市都發局表示,天外天劇場拆除,是縣市合併後第一起違法拆除建築物移送法辦的個案,本案因涉私有土地利用、建物耐震力不足及建物拆除等多面向問題,建築物拆除後雖無公共安全的疑慮,未來該土地開發申請建造執照仍須補辦拆除執照,交代拆除後營建廢棄物及土石方流向,市府將嚴格的把關,同時也會更嚴謹管理建築物之拆除行為。

文化局指出,台中市政府自103年接獲民眾提報「天外天劇場」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於104年文資審議委員會上決議不指定或登錄。105、106年文史團體以新事證提報,市府依106年8月審議會決議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建議,於107年委託調查研究,並於109年3月6日第2次審議會,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為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文化部雖於109年4月2日逕將此案列為暫定古蹟,但所有權人依法提出訴願,後經行政院審理結果決定文化部暫定古蹟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文化部於109年12月6日撤銷暫定古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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