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犯收賄、詐取特別費6罪 高院裁定執行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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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犯收賄、詐取特別費6罪 高院裁定執行17年半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犯八德合宜住宅等弊案,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收賄,遭重判14年定讞,已入獄服刑中,葉又被查出任職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時,利用職務不實請領款項核銷11萬多元,今年5月遭最高法院3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葉共判刑8年6月確定。高檢署將葉所犯6罪聲請定合併應執行期,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7年6月徒刑。可抗告。

現年75歲的葉世文,被控在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時,在林口A7合宜住宅弊案中向趙藤雄收賄,2016年被判刑7年定讞而入獄,葉因另犯八德合宜宅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各被判刑7年半及3年定讞,高等法院受理檢方聲請,將此3罪合併訂應執行刑14年徒刑,葉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葉另被查出,2008年9月20日、2013年6月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時,為詐取署長特別費,在沒有足夠單據可供核銷下,要求李姓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核銷,詐得2萬4400元。

後來葉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時,為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要求洪姓副縣長秘書、吳姓工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詐得9萬8679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葉世文身為營建署署長、桃園縣副縣長等要職,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不法,且犯後否認犯罪,以3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葉共判刑8年6月,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高檢署日前將葉所犯6罪聲請定合併應執行刑,高等法院審酌葉各罪侵益法益等因素,定合併應執行刑17年6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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