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碩士生收賄250萬元 台科大建築系副教授李威儀判刑12年丟教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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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碩士生收賄250萬元 台科大建築系副教授李威儀判刑12年丟教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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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碩士生收賄250萬元 台科大建築系副教授李威儀判刑12年丟教鞭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李威儀副教授,2000年間擔任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審查一起開發案,涉透過藍姓碩士生向業者收賄250萬元,被依貪污罪起訴。全案纏訟多年,2019年判刑12年確定,李威儀被台科大解聘後,興訟保教職,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李威儀擔任都委會委員,為一起開發案專案小組召集人,2000年間涉嫌透過藍姓碩士生向業者收取250萬元賄賂,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纏訟19年,最高法院發回3次,於2019年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

台科大收到判決,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認李威儀曾服公職,觸犯貪污罪確定,決議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予以解聘。

李威儀不服,興訟保教鞭,主張台科大未審酌再審有高機率翻盤的可能,翻盤時他已屆至法定退休年齡,復聘已無實益,具重大損害,影響權益甚劇,解聘處分顯失均衡,有違比例原則。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李威儀兼任都委會委員,屬於公務員一環,卻向業者收賄250萬元,刑事判決確定有罪,已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教師法第14條「不得受聘為教師」的要件,台科大自應作成解聘處分,無程序瑕疵可言,評議後駁回其訴。李威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各級教評會於決議前,均提供李師充分陳述意見機會,落實對其聽審權的保障,並踐行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程序,符合教師解聘應依循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威儀雖然曾聲請再審,但迄未經刑事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因此原刑事確定判決仍具效力,不因李師聲請再審而影響解聘要件。最高行政法院因此認為一審判決無誤,日前駁回李師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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