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專技人員高考、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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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yi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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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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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 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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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動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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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計畫推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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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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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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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意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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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型式與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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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分階段考試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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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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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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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我國建築師所需之核心職能,並能與國際接軌(如APEC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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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點提到之「確認我國建築師所需之核心職能,並能與國際接軌(如APEC建築師)」,老實說,我對於所謂的「APEC建築師」真的是一無所知,看了 APEC ArchitectAPEC 建築師計畫中華台北監督委員會兩個網站後,更是一頭霧水。

有人可以回答我的問題嗎?

1.「APEC 建築師」究竟是一種執照?還是像是一種身份(比方說獅子會會員?),或者其他什麼什麼的?

2.台灣目前檯面上的建築師有哪些已經是「APEC 建築師」了?比方說陳邁建築師或潘冀建築師?

3. 台灣的建築師為何需要取得「APEC建築師」資格?如果現在在島內執業、生存壓力很大,成為「APEC 建築師」之後是否有幫助踏出台灣,到其他國家爭取業務?
徐岩奇

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徐岩奇 »

我也是一頭霧水...
總之, 越國際化越能幫助建築教育, 執業突破困境
現在教育, 與執業的瓶頸多因為"本土", 造成土法煉鋼
太多利益擋在前面, 用此"潮流"名義可以排除障礙

再者, 我們不走出去, 國際也要走進來...
台灣建築師不進步也不行
好事...
archicwf

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archicwf »

小弟有疑問
為什麼台灣建築師考試制度一直在改?
因應時代所需?
那......美國怎麼不改?
這不就證明了一直以來都沒有針對問題去做修正
有他國良好的制度可以抄還抄不好
苦了考生們
誰來為考生們的未來負責
真的是..砍掉重練

另,那個「APEC 建築師」
條件資格應該是針對:已取得「台灣建築師資格」、「APEC會員國建築師資格」的人來做討論
應該是要與「台灣建築師考試制度」分隔開來區別
又把他混在一起「確認我國建築師所需之核心職能,並能與國際接軌(如APEC建築師)」.....
這有什麼道理?
好大的一頂帽子
e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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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eaGer »

今日在台灣島內建築師的問題不在於取得那張中華民國建築師執照與否,即便建築師考試簡單到就像考駕照,在考試前一天(甚至前一小時)背一背題庫就能考到;即便弄了個「WHOLE WORLD 建築師認證」,讓你在全世界各地都可以執業,也是沒用!

因為根本的問題在「競爭能力」,缺乏競爭能力的個體或企業不僅僅在建築業、在任何行業都得被淘汰;回到本題來講,建築師的「競爭能力」是否能透過「建築師考試」就鑑定出來?

政府、學校、甚至個人,都以為建築師的「競爭能力」等同於「設計操作能力」或「對於法規的理解」,但是大家不妨捫心自問,真是如此嗎?

追本溯源,每個想在建築行業內工作的人都該仔細探索自我「我要憑什麼本事去跟其他人競爭?」,也許,對於職業選擇的最終答案就不是「建築師」了。
archicwf

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archicwf »

小弟以為:
「資格考」與「能力」與「競爭力」是完全兩碼子的是
「資格考」的關鍵在取得國家認證
「職業能力」的關鍵在自我充實
「職場競爭力」的關鍵在社交、在生活
通過資格又有能力的國家建築師..不一定有競爭力

也的確建築師執照不比駕照好用
換了駕照譯本、國際駕照至少能在日本、在希臘開車(其他國家小弟不清楚)

不過本文的標題為「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所著言的應該是「資格考」的部分

如果標題是「以台灣建築職業環境需求改進建築師考試架構」
或許來的正確一點!

再想想..怎麼沒有人去質疑台灣醫生的資格與能力?
(應該是市場機制、供需關係條件的不同)
chiyi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建築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分試考試規劃組第1次分組會議

文章 chiyi »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建築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分試考試規劃組第1次分組會議

2010-06-07 (週一) 下午及2010-06-09 (週三) 下午,兩場會議。考選規劃司、建築師公會、建築學會及與會委員達成一致的共識略述如下,茲整理分享給所有關心建築教育與建築師考試的朋友,有任何寶貴意見或建議請大家提出,還有一年的時間可以充分討論詳細修法規劃。

1.將來專技考試法將修改符合建築師教、考、用整合的理想。考選部建築師考試改革將與教育部建築教育改革連動。

2.建立建築系所專業課程與學位認證,其目的為確認學校的專業核心課程是否符合將來具備報考建築師的基本核心能力。專業課程與學位認證單位為政府授權給建築學會或第三公正團體辦理,將來會訂定明確的建築核心課程與認定細節。

3.學生畢業後先滿足規定的工作經驗後方能報考建築師考試,工作經驗規定約七百多小時,工作2年(5年制建築系),3年(4年制建築系),研究所(有修設計課及實習可折抵工作年限)及非建築系(4-6年)工作年限另訂。認證單位為政府授權給建築學會或第三公正團體辦理。工作經驗認證單位為政府授權給建築師公會或第三公正團體辦理,將來會訂定明確的工作經驗登記與認定細節。

4.訂定落日條款,廢除免試相關規定。

5.本改革方案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訂定完成,發佈實施。

6.結論:將來建築師資格取得的關卡回歸學校教育與專業實習,減低考試篩選建築師的負擔。
jason

Re: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建築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分試考試規劃組第1次分組會議

文章 jason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廿二條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 事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選部依據上述規定擬修改考試制度,加強訓練及實習,但依據建築師法第七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兩者之間有否矛盾?是否可行?如何落實?
請教各位大師!
chiyi

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chiyi »

考選部考司建築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將推動方案確認後,"建築師法"及相關必須修改之法律將依修法程序辦理。
chiyi

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chiyi »

美國各州之建築師註冊委員會對於建築師之應考資格不盡相同,它隨著應考
人申請前之學位、專長及認定機構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實務及訓練的年期,且應
分別由各不同之專業團體來認定其原學位之效力。茲列舉目前多數州委員會通常
要求的不同專長及其實務訓練年期:

(一)由 NAAB 承認課程的建築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3 年。
(二)非由 NAAB 承認課程的建築專業學位:5 年。
(三)四年制而建築專業學位(Pre-Professional Degree):7 年。
(四)被 ECPD 或 ABET 承認的建築工程、建築技術或在土木、機電工程學士
學位:7 年。
(五)被 FIDER(4)承認的室內建築學士學位:7 年。
(六)具任何其他的學士學位者:7 年。
(七)具中學畢業文憑者:13 年。

實習發展計畫(Intern Development Program)

設立實習發展計畫(IDP),以延續學校到辦公室之過渡性,藉以培養熟練
的專業人才。實習發展計畫對尚未註冊登記的建築人而言,可以被視為完成參加
ARE 考試前訓練需求的考試資格,對已註冊登記的建築師而言,完成 IDP 訓練
可以獲得多數州的承認並符合各州的訓練需求,進而取得他州的註冊登記;也可
以符合取得 NCARB 證書對訓練的需求。其發展策略為:

(一)訓練需求(Training Requirement):在各地建立經驗水平。
(二)監督人(Supervisor)與督教人(Mentor)制度:可收到來自從業者的忠
告和指導。
(三)紀錄保存(Record-Keeping)系統:使實習活動文件保存容易。
(四)補充教育(Supplementary Education)制度:提供多樣豐富訓練的資源。

本計畫的政策由實習發展計畫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ng Committee)制定,
該協調委員會組成是由美國建築師協會、美國建築學會、建築院校協會、國家建
築師註冊委員會及其他配合協助實習發展計劃之組織。協調委員透過各計畫參與
者,包括州協調者、地方協調者和教師協調者的投入來監督實習發展計畫,州協
調者由 AIA 成員或州註冊委員會指派,地方協調者藉由地方 AIA 成員協助州協
調者。教師協調者則由每所建築院校指定一個教師來擔任,此人將會提供全體教
師和學生關於實習機會與註冊登記所需的資訊。

實習發展計畫的訓練需求就是 NCARB 針對訓練的需求標準,這訓練需求是
實習發展計畫的基礎。各州註冊委員會對訓練的需求不同,實習生必須在規定的
訓練環境中完成特定的訓練單位(training unit),每個訓練單位相當於在合格專
家的直接監督下,八小時的訓練活動經驗。實習發展計畫訓練內容分(一)設計
和營造文件;(二)施工管理 (三)管理經營和(四)相關活動(專業和社區服
務)四類(categories)。每個訓練種類被細分為數個訓練範圍(areas)共十七個
範圍。

參與實習發展計畫前要先完成一定的教育程度,以符合註冊登記委員會之訓
練需求(Training Requirement)。實習發展計畫是從完成註冊委員會(Registration
Board)要求的教育需求之後開始,並持續約三年,期間有各種不同的課程資源
以滿足實習發展計畫的訓練需求,以取得考試資格。

在實習發展計畫中,有二個主要關鍵人分擔這責任:就是監督人和督教人。
監督人是在公司或組織的人,他提供一個訓練環境,監督每日的行動準則,定期
評定你工作的能力,並以文件證明你的訓練活動,監督人通常是註冊登記的建築
師。身為監督人的建築師必須有開業州的執照、定期評定的工作能力,並對訓練
和補充教育的記錄作證明。

實習生必須建立實習發展計畫的活動記錄,可以選擇 NCARB 的評議記錄
(Council Record)當作他們的文件記錄系統。而有些註冊委員會也要求考試和
註冊登記的評議記錄以確認考試資格。

IDP 訓練單位除了可以藉由計劃內容取得外,亦可藉由補充教育活動取得,
但合計最多只承認 235 個訓練單位。美國建築師協會已經發展許多教育資源,各
地成員不同。各登記委員會多有合適的補充教育資源,因此應優先以註冊委員會
承認的補充教育資源以獲得訓練單位。NCARB 承認的補充教育活動包括建築後
專業學位(Post-Professional Degree)及專業進修教育課程(Continuing Education
Program)。
jason

Re: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

文章 jason »

綜觀世界各國建築師考試制度,皆有要求具備實習/實務經驗之規定。
我國規定考取建築師資格者應具備2年建築工程經驗方得執業,
但其工程經驗並無規定其實質內容,由所屬機構或事務所開具證明文件即可,
致其證明文件恐易造成偏頗或不實。
考選部擬訂定訓練/實習辦法,研擬其相關實質內容及認可辦法。
請各位大師提供意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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