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建築師考試修正草案 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 外國建築師及公務人員取得執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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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師考試修正草案 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 外國建築師及公務人員取得執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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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考試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
108/01/03

中華民國考試院於2019年1月3日院會就審查考選部函陳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一案報告,進行討論,並照審查會決議,通過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建築師考試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

建築師考試原採行補考式的科別及格制,亦即自應考人第1科成績及格起保留3年,應考人於第4年如仍有應試科目未及格者,則次年起必須全面重新應試。考量科別及格制之精神係在確保各應試科目之專業要求,且為充分保障應考人權益,新制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亦即應考人各應試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均得保留3年,各科目個別計算。新修正之規定亦適用於舊制下應考人已及格且未逾3年之應試科目。

二、配合建築師執業資格國際相互認許,增訂相關規定

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建築師執業資格國際間相互認許之國際合作談判,本次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人領有該國建築師執業證書,且經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認可,即可申請建築師考試應試科目之減免,獲准者得僅應「建築計畫與設計」1科,其考試方式得以口試、學經歷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並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

三、改革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以確保建築師執業專業能力

公務人員高考建築工程科及格,於政府機關任職3年以上者,原得申請免試取得建築師考試及格資格,未來則須應考2科專業科目,及格者始取得建築師考試及格資格,以確保建築師執業之專業能力。本項改革訂有3年過渡期間,將自112年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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