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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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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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architect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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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共80題,每題1.25分。



1.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具之,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各章之規定
(B)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檢具之,但僅供「住宅」使用者,不受此限
(C)百貨商場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檢具之
(D)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應檢具之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第3條之4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H-2 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B-2 商場百貨: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記載事項、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2.下列何種已開闢之用地屬於永久性空地? (A)鐵路用地 (B)高速公路引道用地 (C)3公尺寬之排水溝渠 (D)兒童遊戲場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條
四十、永久性空地:指下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
(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
(二)海洋、湖泊、水堰、河川等。
(三)前二目之河川、綠帶等除夾於道路或二條道路中間者外,其寬度或寬度之和應達四公尺。




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其樓梯及平臺寬度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A)1.20 (B)1.30 (C)1.40 (D)1.60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3條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用途類別
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
樓梯及平臺寬度:1.40公尺以上
級高尺寸:16公分以下
級深尺寸:26公分以上



4.下列敘述之規模或用途的建築物,何者須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A)地上12層,建築物高度50公尺,總樓地板面積20,000平方公尺,用途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及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B)地上12層,建築物高度50公尺,總樓地板面積20,000平方公尺,僅供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C)地上26層,建築物高度85公尺,總樓地板面積20,000平方公尺,僅供辦公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D)地上32層,建築物高度100公尺,總樓地板面積20,000平方公尺,僅供集合住宅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答案:C

[答案解析]
(D)地上32層,建築物高度100公尺,總樓地板面積20,000平方公尺,僅供集合住宅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H-2 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第3條之4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H-2 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5.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適用範圍之樓地板面積計算,下列何者應包含於該樓地板面積之合計中? (A)電梯間 (B)室內停車空間 (C)直通樓梯間 (D)門廳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6.有關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寬度之計算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集會堂用途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7公分
(B)商場用途位於地面層以上之樓層,其總寬度應不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27公分
(C)商場用途位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其總寬度應不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60公分
(D)集會堂及商場用途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
答案:A或C或AC者均給分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91條
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7公分之計算值。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27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27公分應增為36公分。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98條之規定。
三、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7.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徵收 (B)權利變換 (C)區段徵收 (D)市地重劃
答案:B

[答案解析]

都市計劃法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8.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安全梯構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四周牆壁除外牆外,應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B)天花板及牆面以耐燃二級材料裝修
(C)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D)開口與該建築物之其他開口相距至少90公分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7 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B-1、B-2、B-3、D-1 或 D-2 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9.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最小應大於多少平方公尺? (A)3 (B)2.4 (C)2 (D)1.2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7 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10.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8層樓高之百貨商場,其屋頂避難平臺除特別安全梯必須通達外,屋頂避難平臺設置之面積合計至少不得小於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之多少? (A)1/4 (B)1/3 (C)1/2 (D)3/4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9 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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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11~2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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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住宅外牆距基地、境界線(非建築線)1.4公尺時,其構造須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規定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那一個章節? (A)防火構造 (B)出入口、走廊、樓梯 (C)防火間隔 (D)防火區劃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六 節 防火間隔
第 110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1.5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1.5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四、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在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配合本編第九十條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應在基地內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之避難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難用通路得兼作防火間隔。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六、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



12.防空避難設備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所設之「固定設備」,其所佔面積不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1/4者免予補足,下列何者不屬免予補足面積之「固定設備」? (A)蓄水池 (B)機電空間 (C)機械停車設備 (D)昇降機道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六 章 防空避難設備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42 條
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章容積管制之規定,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之高度至少應符合下列何者條件? (A)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1.5倍加6公尺 (B)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1.5倍加8公尺 (C)高度應受2︰1斜率(高度與水準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D)高度應受3.6︰1斜率(高度與水準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九 章 容積設計
第 164 條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
As≦(L×Sw)/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節 建築物高度
第 14 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



14.有關地下建築物之防火區劃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構造或設備區劃
(B)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構造或設備區劃
(C)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構造或設備區劃
(D)給水管貫穿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三 節 建築物之防火
第 205 條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第 201 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第 202 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且每一區劃內,應設有地下通道直通樓梯。




1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章之高層建築物,其所指的高度及樓層為何?
(A)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5層以上
(B)高度在60公尺或樓層在15層以上
(C)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
(D)高度在60公尺或樓層在20層以上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 227 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16.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規定,若建蔽率40%,容積率120%之建築基地,如不考慮特殊需要或都市(區域)計畫法另有許可規定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地下室最大開挖率為50%
(B)地下室最大開挖率為60%
(C)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1.6公尺
(D)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層樓
答案:C

[答案解析]
1.2/0.4=3
3x3.6x2=21.6

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
第 268 條
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
公式如左:

H≦(法定最大容積率/法定最大建蔽率)×3.6×2

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17.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下列何者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A)0.1 (B)0.3 (C)0.5 (D)0.7
答案:C

[答案解析]
依據法條內容來看,當初立法時的用意大概是希望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的一半以上能夠具備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的能力,所以才用這樣很拗口的方式訂定了建築基地保水指標。要是寫成「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百分之五十。」會不會比較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三節 建築基地保水

第305條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0.5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18.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再利用率至少應大於多少%?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 五 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316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19.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外,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有關山坡地建築基地之坡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計算平均坡度時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25公尺
(B)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C)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配置建築物
(D)計算坡度之實測地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
第261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一)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二十五公尺。圖示如左:

第262條
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20.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A)挖填土石方工程 (B)汙物處理設施 (C)昇降設備 (D)庭園植栽工程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法
第7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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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21~3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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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建築法第9條之規定,下列有關改建之定義,何者錯誤? (A)得拆除部分原建築物 (B)高度或面積均不得增加 (C)不得超出原建築基地 (D)主要構造不得改變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法
第9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22.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山坡地建築物至建築線間的通路設置戶外階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①階梯高度每 4 公尺應設置平臺一處 ②平臺深度大於 2 公尺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③階梯寬度不得 小於 1.3 公尺 ④階梯級高應小於 18 公分 ⑤階梯的級深加二倍級高應大於或等於 60 公分
(A)①③⑤
(B)①④⑤
(C)②③④
(D)②③⑤
答案:A或B或AB者均給分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23.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佔地面應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多少公尺? (A)1.5 (B)2 (C)3 (D)5
答案:B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2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多少比例土地及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 (A)100% (B)90% (C)80% (D)75%
答案:A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25.非都市土地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下列何者非屬應檢附文件? (A)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B)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文件 (C)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D)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答案:B

[答案解析]
「(B)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文件」這個答案是錯的,正解是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興辦事業計畫必須已經核准通過了,才能夠拿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連同其他應檢附文件,去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法條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26.依建築法第61條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若發生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之情事,監造人應如何處理? (A)勒令停工,並通知起造人修改 (B)勒令停工,並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C)分別通知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修改 (D)分別通知起造人及承造人修改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法
第61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27.有關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下列何者錯誤?
(A)設置直徑160公分之迴轉空間
(B)小便器之淨空間,為小便器中心線左右各40公分
(C)至少應設置2處緊急求助鈴
(D)馬桶前緣淨空間80公分
答案:B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504.4 求助鈴
504.4.1 位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2處求助鈴,1處按鍵中心點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墊上60公分,另設置1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按鍵中心距地板面高15公分至25公分範圍內,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如圖504.4.1)。
505.2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如圖505.2)。
506 無障礙小便器
506.5 淨空間:無障礙小便器與其他小便器間應裝設隔板,且隔板間之淨空間不得小於小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公分(如圖506.5)。




28.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師法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所應辦理之事項或應遵守之規定?
(A)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B)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C)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D)指導施工技術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師法
第18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29.下列何者不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所規定安全檢查簽證之防火避難設施項目? (A)消防栓箱、昇降設備 (B)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口 (C)直通樓梯、走廊 (D)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答案:A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6條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如 附表二 )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檢查項目:
1.防火區劃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項次(二)設備安全類
檢查項目: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備註:
一、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供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30.辦公空間的室內裝修作業,如需變更原有建築物防火區劃之分間牆,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其室內裝修圖說應經由下列何者簽證? (A)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B)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C)開業建築師 (D)消防設備師
答案:C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25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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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31~4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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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31~40題


31.原供公務機關辦公使用之建築物,擬依法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多功能社區中心,在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時應同時辦理︰ (A)變更建造執照 (B)變更使用執照 (C)辦理雜項執照 (D)辦理室內裝修特別許可證
答案:B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22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32.建築法中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之定義,影響其後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且總樓地板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B)公有建築物其層數在4層以上者,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C)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即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D)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免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答案:C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建築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第 6 條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第76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33.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之條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條件允許最高得至百分之六十
(B)容積移出移入換算公式︰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C)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而接受基地在可移入規定內,亦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D)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答案:A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第8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現值平均計算之。

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第9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第12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34.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企業得經當地縣(市)政府核準後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多少公頃以上? (A)5 (B)10 (C)15 (D)20
答案:B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都市計劃法
第61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35.經劃定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下列何者非屬此種案件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時須辦理之事項? (A)舉辦公聽會 (B)擬具事業概要 (C)製作公聽會紀錄 (D)製作細部計畫及建築圖說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36.設置於無障礙坡道上之雙道扶手,上下扶手高度應分別為X公分及Y公分,下列數字何者正確? (A)X=75;Y=65 (B)X=75;Y=60 (C)X=85;Y=60 (D)X=85;Y=65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37.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其全部建築容積已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使用者,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 (A)原有土地所有人 (B)自組之更新團體實施者 (C)公有 (D)所有土地所有人共同所有
答案:C
[答案解析]
這一題算是送分題,靠常識判斷也能判斷是「(C)公有」。
[法條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
第66條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或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及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
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都市計畫法
第 83 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第 83-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38.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依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獲準後,應自獲準之日起最長多少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A)3 (B)6 (C)8 (D)12
答案:D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
第74條
實施者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概要所表明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
求權人。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39.公寓大廈之起造人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相關測繪係依據何種執照記載之內容? (A)拆除執照 (B)建造執照 (C)雜項執照 (D)使用執照
答案:D
[答案解析]
也算是送分題,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表示建築物已經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
[法條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40.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商業區之總面積佔一般市鎮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最多不得超過多少%? (A)8 (B)10 (C)12 (D)15
答案:B
[答案解析]

[法條規定]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31 條
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
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15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12。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10。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8。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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