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考古題

專技人員高考、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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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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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architectexam
建築師考試歷年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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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共80題,每題1.25分。



1. 有關無障礙設施「輪椅觀眾席位」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多廳式之場所,輪椅觀眾席數量,可依各廳觀眾席位總數量計算平均設置之 (B)輪椅觀眾席位可考量安裝可拆卸之座椅,如未有輪椅使用者使用時,得安裝座椅 (C)單一輪椅觀眾席位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有多個輪椅觀眾席位時,每個空間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 (D)觀眾席位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50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8.7.1生效)
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
701適用範圍:設有固定座椅席位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應符合本章規定。
702通則
702.1地面:輪椅觀眾席位之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702.2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50以下:1
51–150:2
151–250:3
251–350:4
351–450:5
451–550:6
551–700:7
701–850:8
851–1000:9
1001–1250:10
1251–1500:11
1501–1750:12
1751–2000:13
超過2000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0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再增加1個輪椅觀眾席位。




2. 航空站之無障礙設施樓梯,扶手與欄桿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單道扶手高度為75-85公分 (B)雙道扶手高度為65公分及85公分 (C)扶手兩端不得水平延伸 (D)扶手端部需防勾撞處理
答案:C

[答案解析]
305.2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如圖305.2.1),水平延伸不得突出於走廊上(如圖305.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免設置水平延伸。

3. 無障礙室內出入口之門扇打開時,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X公分,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於Y公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X=90,Y=90 (B)X=100,Y=90 (C)X=90,Y=80 (D)X=80,Y=80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8.7.1生效)
205.2.3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如圖205.2.3);另橫向拉門、折疊門開啟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




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A)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20% (B)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C)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D)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答案:C

[答案解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2 條
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一、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
四、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




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廁所盥洗室有關洗面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5公分 (B)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65公分及水平30公分內應淨空 (C)洗面盆邊緣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不得大於45公分 (D)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8.7.1生效)
507洗面盆
507.1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設置洗面盆,應符合本節規定。
507.2高差:無障礙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507.3高度:無障礙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公分,下緣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如圖507.3)。
507.4水龍頭: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507.5洗面盆深度:
A.洗面盆外緣距離可控制水龍頭操作端、可自動感應處、出水口均不得大於40公分(如圖507.6.1、圖507.6.2、圖507.6.1)*成年人的前臂長度約為45~55公分(手肘至中指尖端)
B.如設有環狀扶手時深度應計算至環狀扶手外緣。洗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507.6扶手:
A.洗面盆應設置扶手,型式可為環狀扶手或固定扶手。
B.設置環狀扶手者,扶手上緣應高於洗面盆邊緣1公分至3公分(如圖507.6.1)。
C.設置固定扶手者,使用狀態時,扶手上緣高度應與洗面盆上緣齊平,突出洗面盆邊緣長度為25公分(突出25公分有爭議,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提出),兩側扶手之內緣距離為70公分至75公分(如圖507.6.2)。
D.但設置檯面式洗面盆或設置壁掛式洗面盆已於下方加設安全支撐者,得免設置扶手(如圖507.6.3)。



6.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那些項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A)設計與監造 (B)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 (C)施工與維修 (D)監造與施工
答案:B

[答案解析]
政府採購法
第 24 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統包實施辦法
第 3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7.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政府工程採購驗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之主驗人為承辦採購單位之主辦人員 (B)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C)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D)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答案:A

[答案解析]
政府採購法
第 五 章 驗收
第 71 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第 72 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第 73 條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8.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何時辦理洽減之? (A)於服務建議書中敘明每次洽減額度,並由機關檢閱 (B)評選會議進行時 (C)採行協商措施時 (D)簽約後
答案:C

[答案解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前項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

第 70 條

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第 72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章 決標

第 53 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9. 建築師法有關開業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2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B)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6年 (C)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D)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收取規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師法

第二章 開業

第7條 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第8條 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第9條 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9條之1 

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前項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收取規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機構、團體出具研習證明文件之認可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三項規定施行前,已依本法規定核發之開業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前二項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其申請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10.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B)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C)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D)經常性採購,應建立6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3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答案:D

[答案解析]
*政府採購法規定細節很多,為避免陷阱題,應該熟讀,尤其是第二章招標當中對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章 招標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 20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第 21 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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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11~2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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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11. 起造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專有部分之陽台測繪規定為何? (A)陽台為附屬建物,依法不得辦理登記 (B)以陽台外圍之欄桿或牆壁中心為界辦理登記 (C)以陽台之內緣為界辦理登記 (D)以陽台之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答案:D

[答案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2. 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A)議決公共基金之分配 (B)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公告 (C)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提供 (D)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答案:A

[答案解析]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不包括「議決」公共基金之分配,這一題可以說是送分題也可以說是陷阱題,「議決」公共基金之分配應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夠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1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老舊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B)由區分所有權佔比例最高者為召集人 (C)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D)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答案:A
[答案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A)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B)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C)按其專有部分及共用合計之面積比例 (D)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管委會決定
答案:B

[答案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完成規約草約? (A)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併同檢附 (B)於申報開工時併同施工計畫檢附 (C)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同檢附 (D)於辦理銷售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答案:A
[答案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16.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下列何項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A)監造、維護資格者 (B)營運管理、監造資格者 (C)規劃、設計資格者 (D)施工、監造資格者
答案:C
[答案解析]
營造業法
第二十二條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17.依營造業法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時,那些項目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 ①押標金 ②工程保證金 ③工程保留款 ④工程保固金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答案:A
[答案解析]
營造業法裡頭沒有「工程保固金」如此字眼,最多只有出現「保固」字眼,對法條細節不熟的人,要回答此題時會很猶豫。

營造業法
第五十一條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18. 依營造業法規定,下列何者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 (A)工地主任 (B)專任工程人員 (C)技術士 (D)監造人
答案:C
[答案解析]
營造業法
第四章 人員之設置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第二十九條 技術士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


19. 依營造業法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辦理下列那些事項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A)申請建造或使用執照 (B)設計審查或材料檢查 (C)消防檢查或材料試驗 (D)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
答案:D
[答案解析]
營造業法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20.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如有一塊位於山坡地之土地,擬申請開發為住宅社區,下列何者屬規劃開發者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A)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55%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列為不可開發區
(B)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未逾55%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C)申請開發基地之面積在10公頃以下者,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下之土地面積應佔全區總面積30%或3公頃以上
(D)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之40%。保育區面積之70%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答案:D
[答案解析]
這一題比較像是觀念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地方,連碰都不要碰。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第一編 住宅社區
二、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其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
三、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土地面積應佔全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三公頃以上。

壹、總編

十六、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滯洪設施之設置地點位於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得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一)設置地點之選定確係基於水土保持及滯洪排水之安全考量。
(二)設置地點位於山坡地集水區之下游端且區位適宜。
(三)該滯洪設施之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規劃業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四)申請人另提供位於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地區,與滯洪設施面積相等之土地。但該土地除規劃為保育目的之綠地外,不得進行開發使用。

申請開發基地之面積在十公頃以下者,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土地面積應占全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或三公頃以上;申請開發基地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其可開發面積如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認為不符經濟效益者,得不予審查或作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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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31~40題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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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31. 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且採重建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於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其應辦理之行政程序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A)公聽會、公開展覽、審議、審議核復
(B)公聽會、公開展覽、審議、聽證
(C)公聽會、審議、審議核復、聽證
(D)公開展覽、審議、審議核復、聽證

答案:B

[答案解析]

都市更新主要分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四個階段。

說明:

1.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透過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來進行劃定更新地區或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更新地區是由政府劃定,更新單元則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相關規定申請(申請更新單元劃定)。

2.更新單元劃定後,由申請人,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超過1/10以上同意門檻,舉辦概要公聽會後,向市政府申請核准事業概要。

3.事業概要核准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審查,經過公告公開展覽30天,提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如果是採協議合建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採取權利變換實施,則尚須擬定權利變換計畫。

4.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後,實施者要依照計畫的內容進行權利變換意願調查及土地相關權利的協調處理,並委託三家估價公司,進行估價,並通知相關權利人參與選配,依照選配的結果擬定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報核程序。權利變換計畫經過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




32. 某地上12層,地下4層之辦公大樓,其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地下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合計為6000平方公尺,其中地下一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其餘地下各層為停車空間與不計入容積樓地板之機電空間。如本案於地下各層之汽車停車數量合計為120部,請試算地下層合計有多少平方公尺面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A)0 (B)100 (C)200 (D)1100

答案:C

[答案解析]

6000-(40x120)-1000=200
停車位免計入容積:40平方公尺/每輛
地下一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33.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下列何者錯誤?
(A)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建築固定設備面積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1/4
(B)進出口樓梯與機械停車設備可視為防空避難設備之固定設備面積
(C)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
(D)面積達240平方公尺以上之防空避難設備,應設二處階梯式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六章 防空避難設備
第142條
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44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左: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面積未達二四○平方公尺者,應設兩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六公尺見方或直徑○‧八五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二四○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三、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及防火窗規定。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份應小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七、避難室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34. 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申請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者,其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之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之地區,該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多少以上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可開發? (A)50 (B)60 (C)70 (D)80
答案:D
[答案解析]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
十三、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可開發。但得作為生態綠地,其餘部分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



35. 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者,得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守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如何處理? (A)處6萬元罰金 (B)處6萬元罰鍰 (C)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D)處1年有期徒刑
答案:C
[答案解析]

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6.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屬風景區可提供之使用項目? (A)住宅 (B)宗祠及宗教建築 (C)汽車修理廠 (D)招待所
答案:C
[答案解析]

送分題,汽車修理廠的性質與其他三個選項明顯不同。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25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十、飲食店。
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
十二、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

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37. 依都市計畫法,下列有關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口集居達3,000,而其中工商業人口佔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B)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C)首都之主要計畫由行政院核定
(D)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答案:D

[答案解析]

都市計劃法
第11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第15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20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38. 有關緊急進口構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40公尺
(B)進口外設置陽台,寬度至少1公尺,長度至少3公尺,且可自外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
(C)進口寬度至少75公分,高度至少120公分,且開口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80公分範圍內
(D)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4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答案:B
[答案解析]
考得很細,而且有種陷阱的味道,法條規定「長度四公尺以上」,題目是「長度至少3公尺,且可自外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會讓考生覺得很理所當然,然後就只好在四個選項中猜一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節 緊急進口
第 109 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39. 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多少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 (A)50平方公尺 (B)100平方公尺 (C)150平方公尺 (D)200平方公尺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208條
(滅火器)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之裝設依左列規定:
一、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
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



40. 高層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防災中心,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多少平方公尺? (A)20平方公尺 (B)25平方公尺 (C)30平方公尺 (D)40平方公尺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9條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七)其他之必要設備。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其應具功能如左:
一、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二、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三、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四、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五、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六、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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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41~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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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41. 建築物高度超過多少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緊急用昇降機? (A)10樓 (B)11樓 (C)12樓 (D)13樓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節 緊急用昇降機

第106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1500平方公尺時,每達3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500平方公尺者。




42.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集合住宅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單位限設1處 (B)每處面積不得大於15平方公尺 (C)挑空樓層平均高度不得大於7公尺 (D)夾層僅得於1或2層設置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條之1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6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6公尺。
四、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複層式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4.2公尺。
五、建築物設置不超過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之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除有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外,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4.2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3.6公尺。



43.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規定,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多少平方公尺,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A)100 (B)150 (C)200 (D)300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4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除地質良好不致崩塌外,挖土深度在多少公尺以上,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 (A)1.5 (B)2.0 (C)2.5 (D)3.0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4 條
凡進行挖土、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一、應設法防止損壞地下埋設物如瓦斯管、電纜,自來水管及下水道管渠等。
二、應依據地層分布及地下水位等資料所計算繪製之施工圖施工。
三、靠近鄰房挖土,深度超過其基礎時,應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辦理。
四、挖土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除地質良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外,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並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設置。
五、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以保持穩定狀態。
六、拔取板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周圍地盤之沉陷。





45.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多少層以上者,其防空避難設備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A)5層 (B)6層 (C)7層 (D)8層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1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0.75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300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0.75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46.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老人住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
(B)老人住宅之臥室,其樓地板面積應為8平方公尺以上
(C)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樓地板面積應為4平方公尺以上
(D)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2平方公尺以上
答案:B

[答案解析]
此題屬於長照議題,以後與老人住宅相關題目會越來越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六章 老人住宅
第293條
本章所稱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294條
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

第295條
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包括左列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如左: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




47.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其寬度及長度各不得小於多少公尺? (A)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2公尺 (B)寬度不得小於5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0公尺 (C)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2公尺 (D)寬度不得小於2.5公尺,長度不得小於6公尺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2條

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2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48.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基地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其設置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A)1000 (B)1500 (C)2000 (D)3000
答案:B

[答案解析]
停車空間大概也算是必考。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0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4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0條規定,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其建築物高度在幾公尺以上,需設置避雷設備? (A)3 (B)5 (C)10 (D)20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20 條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20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50.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地下通道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B)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1比12,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C)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2.5公尺以上
(D)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其出入口末端設有2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以較寬者計算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4條
(地下通道之寬度及其構造)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2.5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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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51~6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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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51.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緊急用昇降機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建築物高度超過10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得不設置緊急用昇降機
(B)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公尺
(C)緊急用昇降機間應設置排煙室
(D)昇降機道應每2部昇降機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
答案:A或D或AD者均給分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6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1500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500平方公尺者。

第55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52.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建築物何者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A)高度22層或80公尺B-2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B)高度20層或70公尺B-4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C)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2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D)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之4 條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B-2 商場百貨: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記載事項、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53.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避雷設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高度在18公尺者,應設置避雷設備
(B)建築物高度在4公尺並作可燃性氣體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
(C)建築高度在30公尺以下時,可使用斷面積20平方公厘之銅導線
(D)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10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20 條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20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第21條(保護角與保護範圍)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第22條(突針)
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第24條(導線)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54. 辦公大樓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三層以上,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多少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A)500平方公尺 (B)600平方公尺 (C)800平方公尺 (D)1000平方公尺
答案:A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之3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建築物規模:建築物總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一
設置處所:任一樓層

建築物規模:建築物總樓層數超過三層,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加設一處
設置處所: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設置一處




55. 有一山坡地建築,其基地面積為200平方公尺,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100%,請問此建築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A)120平方公尺 (B)140平方公尺 (C)160平方公尺 (D)180平方公尺
答案:ABCD本題一律給分

[答案解析]




56. 有關違反建築師法懲戒最重可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B)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D)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師法

第27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第4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6條、第24條或第27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
四、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
五、違反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57.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受申誡處分幾次以上,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 (A)2次 (B)3次 (C)4次 (D)5次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師法

第45條 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58.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不得充任建築師的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B)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D)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師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59. 執行公共工程合約如發生爭執未能達成協議時,下列何者不是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建議採用之處理方式?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工程慣例處理 (C)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D)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答案:B

[答案解析]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60.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一定期限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因此自領得執照至執照失其效力最長時間為幾個月? (A)15 (B)12 (C)9 (D)6
答案:C

[答案解析]
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所以是六個月加三個月,等於九個月。

建築法
第 54 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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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61~7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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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61. 有關室內裝修業應依法令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與規定不符? (A)從事設計業務者,其專業設計技術人員1人以上
(B)從事施工業務者,其專業施工技術人員1人以上
(C)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之技術人員各1人以上
(D)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由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之技術人員身分2人以上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9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62. 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下列何種情況可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A)5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C)6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D)6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13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 (市) 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63.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時,須具備下列何種文件?①申請書 ②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③拆除執照 ④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30 條
(申請建造文件)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64. 建築物依建築法得「勒令停工」之情況,不包含下列何者? (A)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 (B)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C)未依規定聘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者 (D)逾建築期限未申請展期者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65.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B)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C)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D)得免由營造業承造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16 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66.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師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多少之罰鍰? (A)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B)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C)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D)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91-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67. 有一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採不燃材料建造,擬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防火區劃,請問其每一區劃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多少平方公尺? (A)2500 (B)1500 (C)1000 (D)500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0條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區劃牆壁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第一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68.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建築物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時效者,得以下列何種材料裝修牆面替代之? (A)不燃材料 (B)耐燃二級 (C)耐火板 (D)耐燃三級
答案:A

[答案解析]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5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69. 依建築法規定,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建造,而不增加或擴大面積者,屬於下列那一種建造行為? (A)新建 (B)增建 (C)改建 (D)修建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70. 依據建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A)主要樑柱 (B)承重牆壁 (C)屋頂 (D)分間牆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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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71~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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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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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下列何項情事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A)變更設計人 (B)變更使用人 (C)變更承造人 (D)變更租賃人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法
第 55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一、變更起造人。
二、變更承造人。
三、變更監造人。
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72. 未具備自動滅火設備之原有合法防火構造建築物,10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多少平方公尺,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A)500平方公尺 (B)1000平方公尺 (C)1500平方公尺 (D)2000平方公尺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73.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室內裝修行為? (A)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 (B)分間牆之變更 (C)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D)活動隔屏、地毯之黏貼及擺設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74.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室內裝修從業者? (A)開業建築師 (B)營造業 (C)室內裝修業 (D)室內裝潢人員
答案:D

[答案解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75. 下列何者不屬建築法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A)殯儀館 (B)寺廟 (C)5層樓集合住宅 (D)俱樂部
答案:C

[答案解析]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76. 有關無障礙設施「輪椅觀眾席位」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單一個輪椅觀眾席,可僅由後方或單側進入該席
(B)2個輪椅觀眾席,可僅由後方或單側進入該席
(C)3個輪椅觀眾席並排時,可僅由後方或單側進入該席
(D)4個輪椅觀眾席並排時,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側進入該席
答案:C

[答案解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704.2 位置:應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若有3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兩側進入該席位(圖704.2)。



77. 小學之無障礙雙層扶手,其上緣與地板面距離之高度分別為多少公分? (A)50;70 (B)55;75 (C)60;80 (D)65;85
答案:B

[答案解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7.3.3
高度:單層扶手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 75 公分。雙層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65 公分及 85 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則各降低 10 公分(圖 207.3.3)。



78.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A)通則 (B)規程 (C)規則 (D)細則
答案:A

[答案解析]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79.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新建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之性能類別,下列項目何者錯誤? (A)用電安全 (B)空氣環境 (C)結構安全 (D)音環境
答案:A

[答案解析]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3條 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一、結構安全。
二、防火安全。
三、無障礙環境。
四、空氣環境。
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
七、節能省水。
八、住宅維護。



80.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建住宅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得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
(B)新建住宅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得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C)評估機構為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D)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人員,得為任職大學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結構課程5年以上
答案:D

[答案解析]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住宅性能評估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一、曾任大學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結構、建築構造、無障礙環境、建築環境控制、建築設備、建築防災等與評估類別相關學科五年以上。

二、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消防設備師或任職於相關研究機關(構)之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對建築結構、建築構造、無障礙環境、建築環境控制、建築設備、建築防災等與評估類別相關領域連續五年以上有研究成果者。

三、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或消防設備師,開(執)業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管理工作或消防主管機關火災預防工作十年以上,或擔任其主管五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年資得合併計算。

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人員,應為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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