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考試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集錦

專技人員高考、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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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考試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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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命題大綱
(1)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
(2)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3)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規。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子法。
(5)營造業法及其子法。
(6)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契約與規範。
(7)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
(8)其他相關法規。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針對工業主管機關輔導合法經營之未登記工 廠,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3 條第 3 項公告未達 5 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 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始得申請
(B)興辦產業人擬具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如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應規劃 20%以上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C)前述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屬無法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 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亦得就其個別基地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但應就其基地規劃 30% 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
(D)前項個別基地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中,其 20%之土地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 安用地 .

108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1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之公共設施無法與區外隔離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得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除位屬山坡地範圍者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下列事項後予以准駁:
一、符合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規定。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所定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審查後,各單位意見有爭議部分。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六、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妨礙周邊自然景觀。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第 31-2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經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及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審查。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
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學校用地之「立體多目標」允許使 用項目?
(A)資源回收站
(B)電信機房
(C)停車場
(D)商場 .

102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土地法規
答案:D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附表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用地類別:學校
一、地面層作下列使用:
(一) 幼兒園。
(二) 托嬰中心。
(三)老人教育訓練場所。
二、地下作下列使用:
(一)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二)電信設施、配電 場所、變電所及 其必要機電設
施。
(三)資源回收站。
(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五)社會福利設施。

准許條件:
1.面臨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及通道。
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
3.停車場汽車出入口、通道應與學校人行出入口適當間隔。
4.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5.作資源回收站、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及消防有關法令管理。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停車場用地類別,擬作商場空間使用,其面臨之道路寬度至少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A) 8
(B) 10
(C) 12
(D) 15 .

102年專技第二次高等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附表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用地類別:停車場
使用項目:
一、公共使用。
二、加油(氣)站。
三、餐飲服務。
四、商場、超級市場、攤販集中場。
五、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 修理業、電動汽 機車充電站及 電池交換站。
六、配電場所、變電 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七、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八、休閒運動設施。
九、旅館。
十、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十一、地上興建自來 水、再生水、 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
十二、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
十三、自行車、機車租賃業。

准許條件:

1.作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項至第九項使用時,其面臨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但位於鄉街計畫、為保持優美風景或以保護為目的之特定區計畫地區,並經直轄市、縣(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
3.高度超過六層或十八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周邊地區停車需求提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作第一項(電信、有線、無線設備、 機房及天線、社區安全設施) 、第二項、第六項、第十項 至第十二項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4.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
5.作第三項、第四項、第九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 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
6.作第二項使用時,應於地面層設置,並應有完善之通風、 消防及安全設備。
7.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
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 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 9.作資源回收站、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及消防有關法令管理。
10.作攤販集中場使用以該用地原已有營業之攤販使用為限。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面積在5公頃以下的公園用地類別,其地面作各項使用項目之建築面積至多不得超過多少%?
(A)5
(B)10
(C)15
(D)20

101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
公園
准許條件
1.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5%;面積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12%。
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
3.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
4.自來水、再生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
5.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6.作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使用者,得附設幼兒園、托嬰中心或老人教育訓練場所使用;作第四項使用者,得附設日間照顧服務場所使用。
7.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公園面積之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十的基地,有關其區位條件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面臨永久性空地
(B)面臨農業用地
(C)位於整體開發地區
(D)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

100 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B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8 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工商綜合專用區內得以平面或立體方式規劃,有關其容許使用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A)綜合工業及修理服務
(B)修理服務及批發量販
(C)購物中心及辦公大樓
(D)工商服務及展覽 .

100 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
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三十、工商綜合專用區內得以平面或立體方式規劃供下列一種或數種之使用:
(一)綜合工業:指提供試驗研究、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或商業、服務業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者。
(二)倉儲物流:指提供從事商品之研發、倉儲、理貨、包裝、或配送等使用者。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旅館、會議廳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者。
(四)修理服務:指提供汽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貨品買賣等使用者。
(五)批發量販:指提供以棧板貨架方式陳列商品之賣場,並得結合部分小商店之使用者。
(六)購物中心: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使用者。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章容積管制之規定,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之高度至少應 符合下列何者條件?
(A)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6 公尺
(B)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8 公尺
(C)高度應受 2:1 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D)高度應受 3.6:1 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

106 年 - 第二次專技高考/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第 164 條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

As≦ (L×Sw)/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第14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 ,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8 層樓高之百貨商場,其屋頂避難平臺除特別安全梯必須通 達外,屋頂避難平臺設置之面積合計至少不得小於 5 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之多少?
(A)1/4
(B) 1/3
(C) 1/2
(D)3/4.

106 年 - 第二次專技高考/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 99 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計算山坡地之平均坡度,其每邊長不大於 25 m
(B)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 1.5 m
(C)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 1.5 m 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設施間應有 2 m 以上之距離
(D)山坡地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 30%未逾 55%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104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按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多幾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 時,應申請主管機關調解?
(A) 1
(B) 2
(C) 3
(D) 6 .

103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B
都市更新條例
第 53 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第一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不得互抵)逾百分之幾時,應就超過部分, 計算違約金?
(A)10
(B)5
(C) 15
(D) 20 .

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A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不得互抵)逾百分之十者,應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依增減採購金額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應辦理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的地區,下列何者錯誤?
(A)名勝古蹟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B)舊市區更新地區
(C)位於高速公路及高速鐵路二側兩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D)新市鎮 .

99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9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一、新市鎮。
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九、管理維護計畫。



公共工程之建築師服務費用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其建造費用的內容包括:①變更設計 追加減金額 ②承包商違約罰款 ③承包商之營業稅 ④承包商之保險費 ⑤承包商之管理及利潤 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⑦直接工程費
(A)①②③④
(B)①③⑤⑦
(C)①⑤⑥⑦
(D)②③④⑤ .

99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答案解析: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 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A)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 20%
(B)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 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C)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D)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

107 專技高考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答案解析:

有四種情形可以將第一級環敏區零星地納入申請範圍:

1.基於整體開發需要
2.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10%
3.擬定夾雜地的管理維護措施
4.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做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

非都土管規則:102年考2題,103年考3題。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之使用分區,下列何者錯誤?
(A)森林區
(B)工業區
(C)風景區
(D)保護區 .

101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住宅社區居住人口之核算方式,以每人多少平方公尺的住宅 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
(A)三十
(B)三十二
(C)三十六
(D)四十 .

97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A
答案解析: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第一編 住宅社區

居住人口數之核算,依每人三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之標準計,又依每四人為一戶核算戶數,並據以計算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用設備之需求。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
(A)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 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B)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C)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D)法院判決原核發開發許可應予廢棄 .

108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答案解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第一項一、二、三款分別出現在(A)、(B)、(C)三個答案,而(D)選項未包含在法條內。



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訂定,需由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與地政機關辦理之規 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生態保護及國土保安用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訂定
(B)鹽業、礦業、水利及養殖用地由經濟部負責訂定
(C)古蹟保存用地由文化部負責訂定
(D)農牧及林業用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訂定 .

108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B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條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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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572
註冊時間: 2005-06-0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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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考試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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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考試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集錦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建築物之最大基層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多少平方公尺?
(A) 316
(B) 330
(C) 459
(D) 495

97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B
答案解析: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4-1 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下列那一種場所應設置屋頂避難平台?
(A)樓高十五層的國際觀光旅館
(B)容納二百人以上的補習班
(C)位於五層以上的視聽歌唱場所
(D)位於五層以上的保齡球館

97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代碼: 選擇全部

答案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9 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A.樓高15層的國際觀光旅館B-4                   
B.容納200人以上的補習班 D-5
C.位於5層以上的視聽歌唱場所 B-1
D.位於5層以上的保齡球館 D-1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正在施工中之 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應如何處理?
(A)應令其停工,俟重新領得建造執照後始得施工
(B)應令其停工,並得強制拆除其違反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部分
(C)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D)得令其停工,並依國家賠償法補償起造人所生之損害 .

97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C

建築法
第 59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起造人因前項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時,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對該建築物拆除之一部或全部,按照市價補償之。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住宅社區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山坡地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面積後剩餘基地面 積的 60%,平地不得小於 35%
(B)遊憩設施區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山坡地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面積後剩餘基地 面積的 40%,平地不得小於 25%
(C)遊憩設施區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山坡地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面積後剩餘基地 面積的 60%,平地不得小於 30%
(D)住宅社區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山坡地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面積後剩餘基地面 積的 50%,平地不得小於 30% .

108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壹、總編
三十二、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山坡地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面積後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平地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但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認定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基地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其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十五、工業區開發後透水面積不得小於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基地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其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二十一、工商綜合區開發後基地內之透水面積不得小於扣除生態綠地面積後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但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認定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遊憩設施區沒有關於透水面積之規範。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針對工業主管機關輔導合法經營之未登記工廠,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3 條第 3 項公告未達 5 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始得申請
(B)興辦產業人擬具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如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應規劃 20%以上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C)前述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屬無法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 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亦得就其個別基地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但應就其基地規劃 30% 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
(D)前項個別基地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中,其 20%之土地應變更編定為國土保 安用地 .

107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答案解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1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之公共設施無法與區外隔離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 31-2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非都市土地開發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有關開發許可申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B)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C)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
(D)核發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公告30日 .

101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答案解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0 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章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應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 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B)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C)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D)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

98 年 - 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A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1 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 36 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有關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古蹟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每 5 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B)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古蹟指定公告後 1 年內,擬定管理維護計畫
(C)古蹟防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災害風險評估、災害預防、災害搶救及防災演練
(D)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所稱之定期維修,須包含生物危害之檢測項目.

104 專技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B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古蹟概況。
二、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
三、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四、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五、防盜、防災、保險。
六、緊急應變計畫。
七、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
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前二項管理維護計畫,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每五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定期維修,指基於不減損古蹟價值之原則,定期對下列項目所為之耗材更替、設施設備之檢測及維修:
一、結構安全。
二、材料老化。
三、設施、設備及管線之安全。
四、生物危害。
五、潮氣及排水。
定期維修涉及建築、消防、生物防治等相關專業領域者,應由各相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之。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災事項,應兼顧人身安全之保護及文化資產價值之完整保存。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防災計畫,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災害風險評估:指依古蹟環境、構造、材料、用途、災害歷史及地域上之特性,按火災、水災、風災、土石流、地震及人為等災害類別,分別評估其發生機率,並訂定防範措施。
二、災害預防:指防災編組、演練、使用管理、巡查、用火管制、設備檢查及設置警報器與消防器材等措施。
三、災害搶救:指災害發生時,編組人員得及時到位,投入救災及文物搶救之措施。
四、防災演練:指依災害預防措施,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實際操作救災搶險之措施。
前項防災計畫之執行,由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召集人,並由古蹟所在地村(里)長與居民、社會公正熱心人士等組成防災編組,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並請當地消防與其他防災主管機關指導。



非都市土地規劃申請為工業區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必須劃設 20 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B)設置二條獨立出入交通聯絡道路,其主要道路路寬不得小於 10 公尺,緊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 4.5 公尺
(C)留設總面積 30%之面積地區做為保育區,且不得改變地形地貌
(D)得設置住宅社區,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之 5%為原則 .

100 高考_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
答案:D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第八編 工業區開發計畫

七、工業區周邊應劃設二十公尺寬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並應於區內視用地之種類與相容性,在適當位置劃設必要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但在特定農業區設置工業區,其與緊鄰農地之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不相容者,其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設置特殊工業區,其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之寬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

前項工業區周邊緩衝綠帶寬度不得低於十公尺。基地緊鄰森林區或特定農業區者,其緩衝綠帶寬度不得低於二十公尺。但公園、綠地及滯洪池等設施因規劃考量須設置於基地邊界者,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且寬度符合上開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業區之開發得免依總編第十七點規定留設保育區。

八、工業區應依開發面積、工業密度、及出入交通量,設置二條以上獨立之聯絡道路,其主要聯絡道路路寬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前項聯絡道路其中一條作為緊急通路,其寬度不得小於七公尺。

第九編 工業區細部計畫

十七、工業區土地應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定下列使用地:

(四)第四種:住宅社區用地
工業區得設置住宅社區,設置規模應依居住人口計算。但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區內扣除公共設施後總面積之十分之一。

十九、工業區住宅社區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其在山坡地範圍,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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