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欽文建築師:「底價」這隻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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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欽文建築師:「底價」這隻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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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欽文建築師


底價怪獸之一




公共工程,有一個叫做「底價」的東西,是一個門檻,也是一隻「怪獸」﹔當所有的「廠商」千辛萬苦走完成必要程序之後,還要通過這一關﹔通過了,才有戲可唱,通不過,一切歸零gameover!

「底價」的由來,完全不可考;但歸根究底,就是公部門除了讓「廠商」相互競價,想以最便宜的價錢招募工程之外,再定一個政府出價的極限的意思﹔超過了這個極限,即始「廠商」要價最低,整個標案也要作廢。「底價」特色之一,就是「機密」,等廠商出完價之後,才會揭曉。如果承辦單位「洩漏底價」,是要吃上「圖利他人」罪名的。之所以要搞得那麼神秘,讓人百思不解,唯一的理由恐怕是為了不讓「廠商」知道機關的底牌、輕鬆得標﹔或著是說想讓廠商在不明究裡的情況之下出超低價而讓公家得到利益。不管是什麼理由,言而總之,整個投標過程就充滿了心理戰,一邊煞有其事層層管制,一邊是大玩猜謎遊戲。

多少年下來,多少「罪孽」是因「底價」之名而生,更有多少的契機是在「底價」之名下喪失。「底價」說穿了是機關自己創造了一個怪獸嚇自己,常常一不小心,反而被牠咬了。


底價機制問題




「底價」機制有三方面的問題值得探討﹕一、有無訂定「底價」的必要﹔二、「底價」訂定的標準為何﹔三、「底價」有無機密的必要。

一、 有無訂定「底價」的必要

政府的採購,必須要有額度的限制,因而必須訂定底價,這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在過去的年代,沒有專業替公部門規劃設計,政府機關更需要所謂的「底價」作為標準以昭信於公與私。然而,時至今日,任何的工程招標都經過層層規劃設計與審查,從最初的概算到發包前的預算,都是有憑有據。既然已委託專業單位核算發包金額,也在預計花費的金額之內,又何須再定一個「底價」作為決標標準。

其實,現今的招標都需公告「發包預算金額」。「廠商」都了解投標金額必須低於預算金額﹔剩下來的就是廠商自己衡量能力,與其他廠商比減最低價。只要是最低價,即使沒能進入底價,也還可以以「議減價格」的方式達到底價﹔因此,「底價」作為門檻的意義已漸漸消失。現今的「廠商」根本沒把「底價」放在眼裡。前幾年物料飛漲,再高的底價也乏人問津,一再流標﹔近年預算金額趨於合理,廠商得標的決定性因素不在「底價」,而在於「廠商」之間的價格競爭。

由此看來,「底價」的訂定是否還有需要?是否以「預算價」作為「底價」值得相關單位思考。

二、 「底價」訂定的標準為何

訂定「底價」是對「預算金額」的否定,是對所有審查結果的否定。更荒謬的是,依照招標作業規定,所有的機關的「底價」是機關首長在最後一刻決定。這麼重要的數字憑什麼決定呢?過去是憑首長「一時之念」訂定,沒有專業單位的參與,但會冠上設計單位「浮編」或是廠商「搶標」等等的理由﹔殊不知預算「浮編」是預期機關會打折的心理「惡性循環」的結果。近年來則有所謂的「建議底價核定單」,請設計單位給個建議係數,但最終還是由首長決定。許多有理念的機關首長,每每為訂定底價一事苦惱,訂得高了是有失職守,訂得低了又是逼迫廠商勉為其難。全國上下都知道的虛假遊戲,我們的政府還樂此不疲。

三、 「底價」有無機密的必要

即使定了「底價」,該不該作為機密處哩,道理也很清楚。機關招標的兩大原則是,第一﹕價金不要超過「底價」,第二﹕價金越低越好。前者容易辦到,公佈「底價」不就得了,接受底價的才來﹔後者在目前機制下,本來就是最低價得標。因此,「底價」是否機密一點關係都沒有。機關拍賣物品(土地)都會公佈「底價」,競標者只會往上加而不會往下拉﹔何以機關招募工程不能同理公佈「底價」,由廠商依能力提出自認還可承做的價錢競爭。(這個說法只是就事論事,筆者並非同意「最低價標」是好的決標方式)。

如果「底價」不是秘密,甚至沒有「底價」這回事時,全國公務員的天空,一定會晴朗許多


底價怪獸之二




另一種「底價」,與競價沒有關係,卻常發生在建築師徵選等技術服務的最有利標決標過程。當參與徵選者昏天暗地一陣廝殺後終於出現了一個優勝者,等在你前面的是「議價」這個黑洞,裡面有一個密封的紙袋裝著一張叫做「底價單」的東西,當你察言觀色百般不願的降低報酬(只限三次)而仍低不過「底價單」上的那個數字時,管你設計做得多好、評審委員們多麼欣賞你,你就得面對「請回」的命運(外面還有次優廠商等著進來議價)。

這種「底價」,或著說是「議價」機制,所呈現的是另外三個問題﹕一、遊戲規則不公平、甲方予取予求﹔二、違背最有利標精神、三、誤用(甚至是濫用)「政府採購法」的條文。

一、 遊戲規則不公平、甲方予取予求

徵選資料中有關報酬的部分含糊其詞,待優勝者產生後沒有協商空間,不二價的要求乙方接受條件,要不要隨你。這種一面倒的行徑,與「野蠻」、「勒索」並無差異!有機關說,不公平的遊戲規則,你為何還要參加!沒錯,很多人是不再參加了﹔但更多人是抱著「善良本意」、與「我將我心向明月」的態度參加徵選,誰知面對的竟是冷血的公部門與無情的「底價」。也有機關說「只是殺個意思意思啦!」,但不管殺多少,這種一面倒的商業行為就是不對的﹔更何況參與公共工程是納稅人的權益,不應容許不當的機制抹煞或是阻卻合法民眾的工作權益。

二、 違背最有利標精神

如果評選項目中包含「價格」,將參與徵選者之要求「報酬」列入評比也就罷了,畢竟那是另一種評選方式﹔但如否,就是要以服務建議的內容決定優者。既然以評選的方式決定了「最有利」於主辦單位之優勝者,議價過程卻以「價格因素」取消其資格,這是將價格因素置於最優先,完全否定了「最有利」評選之內容與結果,完全違背了「最有利標」的精神。

三、 誤用(甚至是濫用)「政府採購法」的條文

「議價」雖然是完成「限制性招標」必經程序,但「議價」不必然需要議定價金﹔採用「最有利標」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可以不訂定底價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已有明文。但機關普遍寧枉勿縱,採用最保守、最安全的「底價」原則,硬是要再用「底價」砍一刀才「無虧職守」。公務員抱殘守缺,自以為是,莫此為甚。


底價怪獸之三




「底價」,不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是一隻怪獸。台灣口口聲聲在喊「國際接軌」,這樣招標機制,不知要接到國際的哪一條軌。「底價」之無機密必要與無訂定必要已如前述,所有的價金,不論是工程標價還是服務酬金皆應以公佈方式為之,願者自來,甘願作歡喜受,免除所有黑箱作業與非專業因素。

此外,作為設計專業者,我們雖然較少面對「最低價標」之情形,但我們也要為營造業進一言﹕廢除「底價」不代表無同意最低價搶標制﹔「底價」制度該廢,但廢除公共工程的殺手「最低價標」制是更重要的目標,採用「最有利標」才是我們終極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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