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育成:美國請照建築師Architect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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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育成:美國請照建築師Architect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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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洪育成臉書

「請照建築師」- 在AIA訂定的制式合約B172𥚃有特別定義Architect of record 這個職位。

這是在美國很普遍的狀況,一個案子由設計建築師Design Architect 作設計,由請照Architect of record 負責請照(請照圖說及簽證)。

例如Louis Kahn設計的Kimbell Art Museum 就是這樣的狀況。Louis Kahn是設計者,但業主另外找了德卅當地的建築師Preston M. Geren 作為 Associate architect(也是負責請照簽證的Architect of record)

設計越戰紀念碑的Maya Lin 林櫻是一個有趣的案例,她自己承認她不適合當建築師,所以也沒去拿執照。她的許多案子(包括建築)都是找Architect of record 配合的。有趣的是AIA過去在辦一些慈善活動,也常找林櫻一起加入一些著名建築師的行列。這大概是美國這種國家才會有的現象。

AIA對於外國的設計師如Renzo Piano、安藤忠雄妹島和世⋯⋯這些人在美國拿案子作設計也是頗尊重且禮遇的。

美國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的是Architect of record (例如紐約的New Museum 和妹島合作的Gensler Architects建築師)的簽證。房子是否符合法規,符合公共安全,簽證建築師要負責,至於業主要找誰簽約做設計,那是業主的權利。

在許多的國際競圖也是依循這樣的規則。例如日本的Tokyo International Forum 當初公佈國際競圖時資格是完開放,任何人(不只是註冊建築師,)或公司都可參加,唯一的要求是拿到競圖之後,一定要找日本當地建築師來配合。

建築是一個複雜且需要團隊合作的專業,不再是像過去那樣一個人可以獨挑大樑。大型的公司像是Ove Arup,有時當配角,有時當主角,有時當顅問。建築的團隊合作及整合是在國際舞台競爭中非常重要的。台灣人過去比較習慣是單打獨鬥,但是團隊合作及整合的概念是必需且要學習的,才能在國際舞台有競爭力。

臉書回應

孫培鈞
洪老師的資訊與觀點真的非常棒且受用,替借牌問題找到一條出路。醫生都要分科,且醫界各工作分工明確有證照,建築師在分工複雜的時代,一手包辦的思維在這個時代也需要思考其適宜性。

Moek Mo
分工與借牌是根本上的不同,不應混淆產生對立

Ben Liu
建築師在個別專業領域中也逐漸分科,專作住宅的建築師、專作商場的建築師、專做廠辦的建築等等,建築不想是醫學,至今很多醫學無法驗證人體的奧妙,但建築可以用科學、美學、文化來驗證;是否一手包辦要看建築師本身自身涵養,為了得利而採取低價或是收回扣等,不管是不是一手包,都是壞了自身行業的素養~

劉仲豪
請照建築師若是執行建築師應該是無妨,就如同國際競圖有設計建築師與執行建築師。
今日在討論「借牌」有問題,我想應該是指簽證不實,未依建築師法等執行業務,這當然該罰。

陳啟中
照這種說法,任何人都可以從事建築設計業務,只要找有牌的來蓋章就好了!

Moek Mo
所以我不認同混淆視聽的積非成是之說!建築師與建築設計師絕不能混淆職權

古德威
可能要定義一下蓋章的意思,如果有檢視或是共同討論房子是否符合法規,符合公共安全,這樣的建築師簽證,大家是否認可

陳啟中
我的標準是,只要不是自己事務所員工做的,就是借牌!

劉仲豪
您的員工也是受僱用替您辦事,也就是僱傭關係。若是以受僱傭/委任獲取報酬者的相同角度來看執行建築師或是請照建築師,何罪之有?所以問題是在簽證不實?
註:勞基法-勞工就是受雇主僱用工作獲致工資者。

何昆芳
那往後借牌的頂多臨時加保個兩個月勞健保不就可視為員工,還不是一樣可規避?

陳啟中
給人家蓋章的建築師跟地下建築師願意簽委任合約書,也沒有不可以。問題是,地下建築師用什麼身份跟蓋章建築師簽委任合約。還有,是蓋章的委任地下的,還是地下的委託蓋章的?

Willy Yu
「建築師應該要跟誰簽約」是個議題。

Ben Liu
美國國土大,考照制度與民情不同於台灣,這是教育制度的問題,多數考照與從事設計的人擁有道德與共享的機制,
開立公司的前提不是為了利益,而是認定自己能力後所做,
要比較就該改善整格教育制度,不能直接截取來用
美國做設計分的層面上太細膩,在台灣這樣不重視落實專業的地方是否能做到,這是需要先被討論的。
概念設計不等於建築設計
在這美國可以執行,因為美國尊重每個人的各自專業
但在台灣,概念設計卻想主導建築設計,這問題該備看見
不管是設計建築師或是請照建築師,背後的意義是真實的合作
但這樣的條件在台灣是剝削請照建築師的合理費用
國際上慣用的合作方式很好,但請從建立公司制度開始
台灣人大多走剝削,剝削協力廠商、員工等
無建立起良好的公司培訓制度與薪資政策,從小地方不做起
就無法將制度合理話。
抱歉,晚輩不是針對任何人
但問題不是放在自身利益下來談論事情
有時候,須看看自己認真面對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Chia-Hsien Liao
就算沒借牌之事實,台灣的建築品質就會比較好嗎?(我太太說,為何路上看到這麼多房子,有考執照的建築師的設計都這麼醜?)
許多建築案在公開發表的雜誌都會寫上XXX+XXX建築師事務所,這就是一種公開的合作,也替不擅長設計發展的有牌建築師多了一層分工合作的品質保證,要抵制的應該是簽證建築師不執行建築師業務責任的借牌問題 ,要抵制的是非專業的無執照設計師主導建築專業。晚輩認為不應死腦筋的執著在『有牌VS無牌』,應在提升建築業務環境之下,檢視所有建築制度,不然在社會有限的專業意識和美學涵養,不可能跳脫『借牌』的道德刻板印象。
共勉之。

何昆芳
路上房子醜很大部份要怪業主啦(不管是建商還是自地自建).....業主愛那種品味說服不成除了畫給他還能怎樣?翻桌毀約不幹?

Ben Liu
恩,最大的問題來自於產業整體的做法
透過媒體行銷渲染,業主不再重視設計反倒重視銷售

Chia-Hsien Liao
何昆芳
不好意思,我的確幹過『不尊重設計專業』,就別找我,整體建築師環境若沒有八成以上這樣的說拒絕的勇氣,隨時拿合約威脅建築師的業主也不應該被尊重,所以當我知道建築師妥協時,其實滿替台灣建築師洩氣的。(當然拒絕的方式很多種,軟硬兼施)
但,也有很多狀況是建築師的品味和專業不夠,無法引導業主往好的方向,重點是有執照也說不得,因為台灣人認為有執照的最大,有執照的很有尊嚴,所以業主常常看不起建築師,各個角色都不尊重專業,我不能都說業主不對,建築師一定也有不對的地方,每件事都是環環相扣的。

何昆芳
OK 劉建既然提到這,就簡單討論一下。建築師對於業主有否參與跟主導的權利?到什麼程度?以建商來說,1.能賣的銷坪越多越好 2.市場當下流行越好賣的樣式越好。以開發者的角度,成敗與否是建築師負擔不起的,市場風向是建築師也較不能掌握的,所以他們會聽銷售端的聲音大過於建築師。建築師敢拍胸浦說賣不好我賠嗎? 而臺灣長期把建築物當商品而非民生必需品的整體氛圍,買家在乎的跟建商在乎的是一致的,坪數夠大否?將來好不好轉手? 建築師所謂創造生活品質,創造品牌價值,對於決大多數業主(一案建商)來說,這些能吃嗎? 建築師沒涉入前置的規劃(包括財務 用地取得 投資分析等...) 也沒碰後面的營運管理或銷售 很多時後真的是不要覺得自身很偉大(當然同樣的身為建築師 我也很常努力跟業主"溝通") 建築師只需長出這棟建物然後不需考慮業主其他面向 顯然是無法真正體會業主的需求.........釜底抽薪之計,就是讓政府的政策將不動產逐漸轉為生活必需品而非能容易炒作的商品(民眾才會重視必需品的品質),從稅收、融資、法規等方面著手(這些顯然不是建築師能插手 但必須去努力思考跟建議政府的)...........大多數的業主需要被更專業的溝通與教育,但建築師也不該是站在道德或專業高處指指點點而已(你不聽我的你就不尊重專業 然後老子就不幹 這樣子)

Ben Liu
銷售坪數等於利潤,這部分回歸來看台灣建築師對於program是否清楚,還是瞎作?還是根本不會,只是一昧的配合建商要求;當然市場的成敗賠不起,但們心自問,有多少建築師真正關心環境,這是根本問題,如果每個建築師出發點是為了社會、環境、文化等基本問題是否有解決,透過修正法令與配套,將住宅整合進中央的社會住宅管理,可參考法國針對開發方式。

Chia-Hsien Liao
何昆芳 您的問題已經是另一個問題了,關於此我很早就曾說過,建築法要改,最好是先從國家級的房地產制度整體改革,不然建築法再怎麼改也只是治標-改了建築師卻不改出錢的一方也沒用,人為五斗米折腰是大多數平凡人的現況。
然而,知名建築師的背景往往至小生活就優渥,沒必要為此發聲,不知名建築師也沒有說話的力量,您看看常上建築室內各大雜誌的哪個會為了改革而發聲,很少吧?因為早就知道現實環境難以改革,且牽一髮而動全身。重點是,既然做著建築師一職,那麼就應該有建築師的高度,房地產案有其專業的地產專業,本就可以和建築師溝通整合,台灣的好建商也都有自己的顧問團隊,讓建築涉及這個專業應不在必然之列,重點還是在互相尊重專業,我並不是說不尊重我就不幹,但讓建築師之職成為變相利用的工具,就真的得好好思考一下這雙手的責任。
幫助業主賺取最大的利潤本就是建築師可以做到的,但別忘了建築師的工作是「整合」,利潤取捨之間自然有利弊,終究是選擇問題,而我的經驗是只要一開始的建築系統規畫夠好,自然而然建築不會差到哪裡去,俗話說,「出手便知有沒有」
晚輩還在考取建築師執照中,尚未成為有牌建築師,共勉之。

Ben Liu
品質與美學等問題這才是值得討論,但開發商與政府的長期成本低廉,從概念設計到請照時間完全被壓縮的情形之下,事務所本身能處理多少細節與要求品質?
從採購法的最低標、公會法定設計費的廉價到民眾對於實際成本的不瞭解等問題,這是建築師們必須要去改革的。

謝伯昌
是不是借牌?其實蓋章建築師是可以摸著良心說「是」或「不是」。省公會的紀律委員會曾經抓過幾個過來問,都說「不是」。
建築師說 "那個人" 是他的員工 (事務所確實也有給勞保、報薪資唷!),只是在家工作而已。

吳宜晏
未來若順利立法以後舉證就交給檢察官,有何問題就請這些借牌蓋章建築師向法官說明吧⋯⋯

謝伯昌
光是要讓借牌建築師站上被告席就得折騰一段冗長法律程序?誰會是原告?

Willy Yu
聽說:「律師法、會計師法、醫師法的罰則,都屬刑事責任,也就是違反者,將由檢察官依法偵查跟起訴這些犯罪行為。」

Willy Yu
借牌的跟被借牌的,兩個都要罰。

謝伯昌
經查證,確實是借牌的跟被借牌的,兩個都要罰。
只有【建築師法】沒有刑責
没有照片描述。

洪育成
在美國的執業狀況,Architect of record 是幕後英雄,常常是默默無聲承擔了很大的責任(liability)。Architect of record 要負責檢討法規,請照圖的製作及請照,以及預算掌控。當然Design Architect 也不是隨意畫個概念設計圖而已,一般Design architect 會負責到Design Development 的圖說,這也包括了結構,構造及水電空調MEP的整合。一般美國建築師的DD圖說的完整及細緻度是遠超過台灣建築師畫的施工圖說。
Design Architect 和Architect of record 的工作不是一刀兩斷,而是從頭到尾很多overlap ,互相合作,當然有時也會有意見不合而吵架,但因各有所長,團隊合作的力量常會在此展現。

Mike Lin
洪老師所言甚是....台灣從早期建築技術的成長...靠的都是這樣的模式(日.美建築幕後團隊)....只是這些合作的模式...當時只有少部分的建築師與參與工作的人直接受益....但這些留下的建築技術...確可再經由這些參予的人員(這些人很多都是目前建築實務界的翹楚了)...慢慢擴散至台灣本土業界與ㄧ般民間的案子......曾經跟這樣的團隊工作過...台灣簽證建築師可能唯一協助的能力,只有當地法規與行政流程的協助而已....專業能力遠低於那些專業團隊....是無法進行審查與監督工作成果..更無法協助業主完成需求....在台灣建築師的養成與社會風氣下,絕大部分的建築師其執業與受教育的建築人生,是很難有機會接觸到這類型的專業團隊合作與技術成長(也無法被委託專業設計).......洪老師的意見,應該就是希望再處理鄉間那種借牌文化的同時,不要扼殺掉台灣建築進步的可能性....

洪育成
比較關心的是台灣建築專業在國際舞台的競爭力

Mike Lin
是的..好不容易...台灣現在小部分的事務所總算擁有了這些國際連結的能力,本土建築師的專業能力也因這些連結..慢慢的脫離法規建築師的範疇,確可能要在這處裡"30年前制度與觀念不足"的事件去限制"未來30年"的成長..不得不慎......."團隊合作"是現代建築的模式..建築師的角色與態度應該有所轉換....

Chia-Hsien Liao
舉個例,(很公開明顯的)請問房地產廣告上標示XXX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是XXX,這樣算借牌嗎?
很明顯的,執照業務和設計專業合作早就在我們生活的周遭,非為黑暗的角落

呂欽文
我們該譴責的是見不得人、不願曝光的借牌行徑,因為可能潛藏了汙垢!那些打著招牌為設計人,以自我品牌為傲的設計師,公開透明的"團隊"行為,我們真不該與前者等同視之。我們不能因為眼紅,或基於權益保護而濫用借牌的罪名,是太過了!
我們要嚴懲的是哪一種人,應對症下藥!

王俐文
我想-那你指的事“設計建築師”…我也知道你指的是那一位…
但是-依照台灣的法令-國外建築師&醫生…等等都不得在他灣執業…這個法條-合理?
那麼-為何台灣建築師還要“跨國”接案…那麼每一位“跨國”接案的…台灣建築師都是“借牌”無照”…的黑心者

Willy Yu
合作與借牌雖然可能像全壘打跟高飛球一樣是鄰居,但合作與借牌絕對是兩回事!合作當然可以,但合作不是借牌!任何借牌行為都不應該被美化或合理化,是應該要被封殺的。請不要把合作與借牌混在一是談,也請不要將那些正當合作的建築人歸類為借牌。

陳啟中
請教Yu兄:
林洲民的模式是借牌的?還是合作的?

Willy Yu
他自己要小心處理。

Willy Yu
如果不是你授權的人做的,簽證時一定要看過,一定要同意,一定要願意負責。
一個例子是台北市「使用執照併室內裝修許可」的規定,即使不是建築師做的室內裝修設計,台北市也還是要求建築師簽證負責;這時建築師蓋章前就一定要看過〈或經過你授權的人看過〉,一定要同意,一定要願意負責。

王俐文
市場需求…我可接受“執照”只是職業的認可…所以在德國是受完教育之後,由教授受與“執業”許可…或是自學建築的大師們-古時米開朗/達飛爾…19-20世紀的柯比易,密斯,賴特…甚至現在跨國接案…kool hass P&T 安藤,伊東豊雄…或是黃永洪/林洲民/簡學義/陳瑞憲…以上我都不認為-借牌/無照…者
執照是政府“抽稅”的工具,學校教育是“控制”民眾”素質的方式,自學/師徒制則是“窮人”番身的方式…以上
個人見解

Ben Liu
當國家有證照制度就必須遵守,這就是法令;早期並無針對制度建立,不可互相比較。
西方成立認證制度,就是需要經過學習、實習、考試與評價,這就是規矩,也是法律;您可以不認同法,但不能不遵守法,跨國接案是公司對公司,雙方均具有建築師開業執照之合作,這才是合作。
坊間多少無資格借牌開業其實大家都知道,這不是自學與學徒制問題,這是道德問題;道德是禮,我們用道德作業為仕,將這些行為做規範為法。

Mike Lin
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簡學義出資..內配置數名合法證照建築師....
公司架構上.依據台灣法律規定指定
由其中一人擔任負責人..(實質上這些建築師都是受聘用-領薪)
執行上這些建築師依據專業能力不同..負責PM-PA-PD等腳色..
另公司內也會聘請專業設計人員擔任..主要執行PA-PM-PD角色 彌補部分合夥年輕建築師之經驗不足.....最後才是基礎設計師........
公司整體設計與管理由出資者(簡學義)
擔任主持人,並導引整體發展方向...
且全權負擔公司盈虧之責任(合夥建築師無負擔公司盈虧之責任)....當然.公司整體的行銷代表人物為"簡學義".........
這樣的架構下..要定義為"借牌"嗎....
如果不是...
林洲民所帶領的"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是否也是如此架構之......
台灣要如何定義此類型之事務所,因為
他們不是維二的兩家。

Ben Liu
實質擔任負責人就表示與公司連帶責任,不考慮是否為受薪。
但要針對本身作業上,建築師是否具有否決效應卻是比較重要,作為合夥人這是合作;對於林洲民來說,他具有AIA執照,其實他可以循合作模式作業,不要硬是要一個稱謂來支撐自己的才能,反觀台灣多少沒有才能與其他國家開業建築執照(擁有資格不等於可開業),對外號稱建築師,這些是首先須處理的。

Mike Lin
對"人"我無法評論..但是對"事"..卻可以思考

Mike Lin
再舉一個也很不解的例子..現在的室裝簽證制度....不也是建築師借牌行為的一種...由室內設計師設計...建築師申請簽證...如果這可類同定義為借牌.....可能不少事務所要面臨經營危機了....

Ben Liu
應該這樣說,室內設計公司如果是有執照(設計、施工)且是公司對公司的合約作業,因雙方各具有法令上責任,這才是合作。

Mike Lin
這定義方向沒錯....但是舉這例子是..."須由建築師事務所繪製圖面的這個答案"....似乎是衝突的.....

Ben Liu
無衝突,本所承接裝修審查時,相關圖說均有本所測量與繪製,再轉由室內設計作業,確保圖說內容正確;後續圖面要求室裝不得變更基本要件,以確保審查與現場之正確性與合法性。

Mike Lin
現實狀況是..建築師許多開業都是靠室內裝修業務生存(自接案跟簽證),寡少的建築新建接案.....而未來更龐大數量的裝修業也準備要拿回主導權......這些都可能是要面臨的"生存多樣性"被限縮....

Ben Liu
這就是公會不爭氣的地方!

陳啟中
那是法律保障建築師的利益!

Mike Lin
我比較樂見的是....如果法律能提申為保障"建築師事務所"或"建築設計團隊"的利益.......而非保障"證照建築師個人利益"....那建築師或許就可以解脫"簽證生死狀"的魔咒了....建築設計事業也更容易經營成長......這是個人做這些回覆的期待......

Ben Liu
可惜不是法的問題,是道德的問題。
法令保障建築師權益,但建築師卻不懂保護自己的權益,延伸出這麼多問題,現在不改等待何時?
我們怎麼教育下一代守法,說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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