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招標文件存在疑義及不合理處,建改社致函懇請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建築發展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建改社」)發文給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文號為(建改)字第112042001號文。建改社在函中提到,涉及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的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存在招標文件疑義及不合理之處,因此懇請管理處檢討修正,重新辦理招標或更正招標公告。
勞務採購繳納履約保證金要求失去必要性
具體而言,根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的標案號11212,該招標公告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然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務採購一般原則上不需要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建改社認為,階段性的勞務工作應在審查階段性工作完成後支付相應的階段性服務費用,相當於進行階段性的勞務驗收。若有未完成的事項,則已在申請階段性費用時扣除相應款項或處以罰緩。因此,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已失去必要性,建改社懇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刪除相關規定。工程採購案流廢標三次以上,扣罰設計費1%作懲罰性違約金
此外,根據契約條文中的第十三條之一,若工程採購案流廢標達到三次以上(以連本數計算),將扣罰規劃和設計服務費用的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然而,造成採購流廢標的因素眾多,不應過度責怪技服單位,甚至處以高額罰款。建改社要求刪除該罰金相關規定,以免對技服單位造成不當壓力。扣罰監造服務費用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建改社指出根據權責分工表,若進一步查閱該表格,各項審查、核定和辦理工作逾期一日,將扣罰監造服務費用的0.1%。然而,這些文書作業僅涉及監造過程中的管理文書處理,扣罰金額不符合比例原則。建改社認為應該調降該罰金(一般為500至1000元)以符合合理標準。最後,建改社誠摯懇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重新修正相關規定,以促進順利的發包流程並吸引優良廠商的投標。透過修正招標文件,確保公平、透明和合理的條件,將有助於提高整體招標效能,並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這份函文正本已經送達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副本則同時抄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供相關單位了解和參考。
建改社發文
速別: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建改)字第112042001號文
附件: 無
主旨:有關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一案針對招標文件疑義及不合理處,懇請 貴處檢討修正後,重行辦理招標或更正招標公告,請查照。
說明: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標案號11212,標案名稱: 「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案」,招標公告內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乙節:依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勞務工作旨皆經審查階段性工作完成後,始得已支付階段性服務之費用,已同等於進行階段性勞務驗收,履約倘有未完成事項,已於申請階段性費用時進扣除及其他罰緩,故勞務採購繳納之保證金,實際上已失去其必要性,懇請刪除繳納履約保證金。
2. 其契約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罰則 一、…工程採購案流廢標合計3次以上(具連本數計算),扣罰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之1%為懲罰性違約金;其採購流廢標因素眾多,不應苛責技服單位甚至高額罰款,懇請刪除該罰金。
3. 另查權責分工表各項審查、核定、辦理之懲罰: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
費用0.1%;其該文書作業為僅監造過程中管理文書處理,扣罰不符比例原則,懇請調降該罰金(一般為500~1000元)為宜。
4.懇請機關重新修正,以利發包順利並吸引優良廠商投標。
正本: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