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招標文件存在疑義及不合理處,建改社致函懇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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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招標文件存在疑義及不合理處,建改社致函懇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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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招標文件存在疑義及不合理處,建改社致函懇請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建築發展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建改社」)發文給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文號為(建改)字第112042001號文。建改社在函中提到,涉及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的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存在招標文件疑義及不合理之處,因此懇請管理處檢討修正,重新辦理招標或更正招標公告。

勞務採購繳納履約保證金要求失去必要性

具體而言,根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的標案號11212,該招標公告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然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務採購一般原則上不需要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建改社認為,階段性的勞務工作應在審查階段性工作完成後支付相應的階段性服務費用,相當於進行階段性的勞務驗收。若有未完成的事項,則已在申請階段性費用時扣除相應款項或處以罰緩。因此,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已失去必要性,建改社懇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刪除相關規定。

工程採購案流廢標三次以上,扣罰設計費1%作懲罰性違約金

此外,根據契約條文中的第十三條之一,若工程採購案流廢標達到三次以上(以連本數計算),將扣罰規劃和設計服務費用的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然而,造成採購流廢標的因素眾多,不應過度責怪技服單位,甚至處以高額罰款。建改社要求刪除該罰金相關規定,以免對技服單位造成不當壓力。

扣罰監造服務費用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建改社指出根據權責分工表,若進一步查閱該表格,各項審查、核定和辦理工作逾期一日,將扣罰監造服務費用的0.1%。然而,這些文書作業僅涉及監造過程中的管理文書處理,扣罰金額不符合比例原則。建改社認為應該調降該罰金(一般為500至1000元)以符合合理標準。

最後,建改社誠摯懇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重新修正相關規定,以促進順利的發包流程並吸引優良廠商的投標。透過修正招標文件,確保公平、透明和合理的條件,將有助於提高整體招標效能,並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這份函文正本已經送達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副本則同時抄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供相關單位了解和參考。

建改社發文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建改)字第112042001號文
附件: 無

主旨:有關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一案針對招標文件疑義及不合理處,懇請 貴處檢討修正後,重行辦理招標或更正招標公告,請查照。

說明: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標案號11212,標案名稱: 「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案」,招標公告內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乙節:依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勞務工作旨皆經審查階段性工作完成後,始得已支付階段性服務之費用,已同等於進行階段性勞務驗收,履約倘有未完成事項,已於申請階段性費用時進扣除及其他罰緩,故勞務採購繳納之保證金,實際上已失去其必要性,懇請刪除繳納履約保證金。

2. 其契約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罰則 一、…工程採購案流廢標合計3次以上(具連本數計算),扣罰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之1%為懲罰性違約金;其採購流廢標因素眾多,不應苛責技服單位甚至高額罰款,懇請刪除該罰金。

3. 另查權責分工表各項審查、核定、辦理之懲罰: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

費用0.1%;其該文書作業為僅監造過程中管理文書處理,扣罰不符比例原則,懇請調降該罰金(一般為500~1000元)為宜。

4.懇請機關重新修正,以利發包順利並吸引優良廠商投標。


正本: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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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回函建築改革社:招標文件疑義說明及維持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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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回函建築改革社:招標文件疑義說明及維持原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發函回覆建改社函文「(建改)字第112042001號文」,回覆文號為「正工字第1123000677號」。回函內容針對建築改革社所反映的「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招標文件疑義進行說明,並保持原有規定。

維持繳納履約保證金要求

在回函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回應了建築改革社4月20日的函件。對於建築改革社所反映的疑義已逾請求釋疑期限的情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仍回覆解釋相關事項。首先,對於建築改革社關於勞務採購不應收取履約保證金的觀點,管理處解釋表示考慮到後續營運時程安排及保證品質的需求,履約階段仍需要確認最後執行成果及品質的可能性。因此,為確保得標廠商的履約和品質,維持了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

流廢標3次以上罰金,有明確歸責於得標廠商時才適用

其次,對於建築改革社建議刪除流廢標3次以上罰金的建議,管理處指出招標契約條文中的罰則規定,扣罰適用於由得標廠商負責的工程採購案因其責任而流廢標達到3次以上的情況,並非僅因流廢標達到3次以上而一律適用罰金。此規定是有明確歸責於得標廠商時才適用,因此符合招標契約公告中約定的合理性。

逾期一日扣罰監造服務費用0.1%,扣罰金額合理

最後,針對建築改革社對於權責分工表中各項審查罰則建議調降罰金的觀點,管理處解釋表示在監造階段審查相關文書作業的情況下,逾期一日扣罰監造服務費用0.1%,相對應的扣罰金額約為1500-2000元,略高於建築改革社的建議金額。然而,管理處強調已給予適當的審查時程且考量到監造審查對於進度的影響,因此認為該扣罰金額仍然合理。

綜上所述,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根據上述理由和說明,回覆建築改革社在該採購案中所提出的疑義和建議,並確認將按照原有的招標文件內容繼續進行後續的招標事宜。對於建築改革社的理解和支持,管理處謹此致以謝意。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函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聯絡人:林峰生
電括:02-(02)23431100分機1068
傳真:02-(02)23917960
信箱:[email protected]
400台中市中區繼光街55-1號
受文者:建築改革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正工字第11230006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社反映本處「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招標文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社112年4月20日(建改)字第1120420001號函。
二丶有關貴社反映疑義已逾請求釋疑之期限(即112年4月19日前),惟仍依貴社反映疑義事項說明回復如下:
(一)關於反映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有「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規定事宜,惟本案有後續營運時程安排及璀保品質需求考量,對於履約階段尚有難以確認最後執行成果及品質之虞,經檢討後簽准以收取履約保證金方式維保得標廠商燕降低品質、不能諴信履約之虞,故仍依本案需求維持須繳交履約保濫金之規定。
(二)關於來函反映建議「刪除流廢標3次以上罰金」乙節,經查本案招標契約條文第13條之1罰則第1款規定:「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工程採購案流廢標合計3次以上(俱連本數計算),扣罰規劃丶設計服務費用之1%為懲罰性違約金。」,上述扣罰依據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並非有流廢標3次上就予以扣罰,此規定既是有歸責於得標廠商時方可適用,於招標契約公告約定扣罰,尚屬合理。
(三)關於來函反映權責分工表各項審查罰則建議「調降罰金為500-1000元為宜」乙節,經查本案於監造階段審查相關文書作業,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用0.1%,約計扣罰金額為1500-2000元,略高於貴社來函建議扣罰金額,但本案已給予適當審查時程且考量監造審查亦是影響進度因素一,故此扣罰金額尚屬合理。

三、綜上,依上述理由及說明,貴社就本案所提疑義及建議,本案仍依原招標文件內容續辦後續招標事宜,敬請諒察。

正本:建築改革社
副本:本處綜合規劃組、工務機電組

處長林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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