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革社針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汐止中正市場拆除重建設計監造案」建築師選定提出異議以及機關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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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針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汐止中正市場拆除重建設計監造案」建築師選定提出異議以及機關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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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針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汐止中正市場拆除重建設計監造案」建築師選定提出異議以及機關回函


建改社於112年6月17日發函給新北市政府市場處,針對該機關對究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的認定提出異議,主要議題集中在該機關於112年6月8日辦理的「汐止中正公有零售市場拆除重建暨附屬相關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案號112-A-11)的勞務採購案第一次開標,尤其是對於該事務所在該案件中的資格認定出現的爭議,建改社認為此為顯有不當之處。

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處理究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案之建議

建改社首先提出了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在處理投標文件時,應該提供正式的標價清單以供投標單位填寫。然而,該標案並未提供填寫標價的清單,容易引發類似的爭議。此外,根據究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說明,他們已在服務建議書73頁的部分,提供了符合投標須知文件的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編列,所以應不致於資格不符合。

公平性與品質:建改社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的期望與提議

究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也清楚表示,他們在服務建議書78頁的服務費用標價分析中所列出的金額,只是用來解釋預算分析,而並非投標金額。即使事務所有任何錯誤,建改社也敦促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可以與該事務所確認,或者在評選時適當扣分。

建改社強調,主要目標是強化公共工程的建築空間品質和環境公平性,擔憂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可能會錯失評選出優秀建築作品的機會。因此,建改社懇請新北市政府市場處能夠謹慎考慮處理這一事件,並重新修正方案,以利順利發包,並吸引更多優秀的廠商來投標。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對建築改革社函文的回應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於112年6月26日回函,由處長李長逵署名,新北市市場處對於建築改革社發函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汐止中正公有零售市場拆除重建以及附屬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結果的異議給予回應,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收到建築改革社在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以及17日所發出的兩封公文,並對此進行回覆。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的規定及應用

新北市市場處在回覆中提到,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5條的規定,只有當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過程中違反了法律或是中華民國所簽署的條約,並導致廠商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才能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異議。

建改社異議遭新北市政府市場處駁回

然而,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指出,建改社並非該案的廠商,而且該案的開標結果並未損害到建改社的權利和利益。因此,他們認為建築改革社對此提出的異議並無合理之處,所以做出駁回的回應。如果建改社對於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的異議處理結果持有不滿意見,可以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的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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