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初審通過 保障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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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初審通過 保障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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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初審通過 保障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財產權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3年10月26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現行文資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為趕在今年底截止日前完成修正,以符合釋憲文的要求,遂有此次修法,審查會最後無異議通過行政院版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上述所敘之容積移轉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租稅減免部分,為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刪除現行第99條條「私有」文字.並納入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不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與吳思瑤表示,文資雖可容積移轉,但既成道路等公設保留地更受青睞,全國現有古蹟1034個、歷史建築1718個、紀念建築18個,已辦理容積移轉的古蹟,只有22個,且目前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都會限定移轉到同一個都市計畫區,若還沒重劃或進行土地開發,一旦被指定爲古蹟或歷史建築,仍無法獲得補償,導致當事人抗拒或自行拆除。

為此,委員會也通過張廖萬堅、吳思瑤所提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會同內政部檢討文資補償機制,例如放寬容積移轉限制,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所策定之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應有一定比率來自於文化資產等,並研議容積代金機制,藉以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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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可容積移轉、免租稅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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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可容積移轉、免租稅 立院初審通過


文資法修正以來,出現私有建築遭國家指定為古蹟後,所有人被剝奪憲法規定的權利等情形,大法官釋憲會議要求文化部兩年內改善,預計年底到期。文化部今天下午於立院教委會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諮詢會議建議,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立委討論約一小時後初審通過。

一小時的討論中,除了兩條修正法條涉及憲法,立委無異議通過,也討論價購、容積代金制度、要求縣市政府所策定的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者,應有「一定比率」為文資建物可移出之容積,文資容積移轉可以跨區都市計畫等。

這些都是文資法的多年議題,文化部也曾提出修法,或與內政部、地方政府協商,但最後都不了了之。文化部長史哲表示,自己出身地方,了解這些問題都還需要時間協商,無法在這個會期完成。立委最後同意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文化部必須提出相關報告或修法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今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文化部分別於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文化部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亦於修正案一併納入。

此次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第41條);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第99條)。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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