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呂欽文建築師
經過南台地震後,建築師「借牌」問題浮出檯面,進而醞釀修「建築法」,嚴懲建築師借牌行為。
對這樣的社會脈動,從建築師自律律人的立場,我們應該絕對歡迎。原因無他,任何一個以建築專業為榮、以專業創作為畢生職志的建築人而言,出賣專業權責、泯喪職業倫理、製造環境混亂、潛藏身家危機是多麼不可忍受之事。過去苦無對策,導致這些「借牌」行為,像蟑螂老鼠般在社會的許多角落橫行亂竄;如果能借助公法制止借牌,這雖然像打在建築人臉上的一巴掌,但為了表示我們痛定思痛的心意,這應該是可以承受之重。
但要落實嚴懲的目的,我們需要了解建築師的執業型態,否則無法打到要害。
建築師的執業內容可分為五大區塊
- 爭取業務
- 設計創作(包含建築/結構/機電/景觀/水土保持的規劃設計……)
- 繪圖(從草圖/執照圖/施工圖….)
- 完成行政程序(請領各種建築許可,包括建築/電機、或都市設計審查…..)
- 監造
上述的五大業務內容,最後是以建築師「簽章」完成「法定」程序。由於業務內容繁雜冗長,能由建築師一人獨力完成者少之又少;實際上,依建築師個人興趣、能力與工作團隊規模,其「執業」型態可大致分為幾種類型
1. 由建築師帶領事務所同仁共同完成, 建築師簽章負責;
2. 全都是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
3. 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
4. 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
5. 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
6. 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毫不過問,甚至他人代簽代章。
就法律層面來說,上面1~5五種都是建築師執業的「常態」。如有「雇傭」關係,或是「合作」關係,即使不參與實質工作,難謂違反建築師職責;畢竟建築師以他的簽章行為,對一切工作內容表示認可與負起應負責任。他不積極參與工作,可能是事務所規模太大、業務太多,或著只能說他熱情不足、態度不佳。只有第六種,是我們真正痛恨、應該取締的。
但要落實「借牌」的罪名並不容易。
就是因為建築師的業務內容繁雜冗長,不像醫師,或是駕駛人,可以以「現行犯」的方式,捉到違法行徑;只要「借牌」的雙方,能夠建構起某種「關連」,譬如「合作」關係或是「參與」紀錄,要坐實罪名刻以刑責,還真需要一些執法技術。也因為如此,對借牌的懲處過去一直都停滯在「道德」申討層次。
有趣的是,當我們了解「借牌」的結果有多種可能性時,會發現,「借牌」這名詞其實應該再定義。
我們可先了解為何會有建築師借牌情事
1. 業主仰慕某個設計師的能力,但這位設計師沒有國內執照,須要借牌完成程序。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從過去的大師級人物黃永洪到近年受託設計國內豪宅與大型工程的的「貝聿銘」、「伊東豊雄」、「安藤忠雄」等,大家都知道是所謂的借牌;他們的案子得以完成甚至是靠著輾轉借牌的方式。
2. 貪圖酬金便宜,找地下建築師而不找正牌執業建築師
3. 別有他圖,找黃牛建築師以簡化程序加快速度;甚至藉此勾結建管人員,涉入不法。
也就是說,「借牌」有「動機」與「結果」的面向可觀察。要牌的人可能是出於「善意」或「惡意」的動機;出牌的人也可能是基於「求善」或「求利」的目的。其結果,也因動機不同而大相逕庭。
我們要制裁的是哪一種行徑?該如何定義所謂「借牌」行為?然後予以嚴懲!這該是大家此刻應花新思考量與設計的課題。
當然,一個巴掌打不響。借牌固然是因為建築師喪失倫常,願意出賣專業換取利益,但社會民眾缺乏專業觀念,以為只要有「辦法」,路人甲路人乙都可以完成專業的事,這樣的民眾認知,也應該負起「借牌」之所以有存在空間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