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瑪龍建築師:回應曾梓峰「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著作版權疑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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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作者:張瑪龍建築師

昨晚,陳玉霖建築師傳訊給我,說無意間發現準建上出現一篇自稱我的朋友寫的關於大東的著作權的文章,內容充滿誤會。我滿頭霧水的心想,如果是朋友,那或許我應該會被告知「老兄,我刊了一篇文章,快去看看」,好讓我有澄清的機會。若對任何特定刊物的發表有意見,應該會很直 接的針對特定文字給我建言吧。

我看完文章後,再連結到網頁下方準建最新的大東報導。的確很多地方都出現「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而沒有「Cie」,相當刺眼也令我驚訝。但是這篇文章與我方正式審核發表版本,在編排與內容上有些許出入,請讀者自己評論吧。

http://www.archdaily.com/286718/dadong-art-center-cie-mayu-architects/

總之,曾梓峰教授的文章中有誤解之處,特此澄清與更正 :

1. “最後的成果發表如果成為單獨台灣建築師的成果,而絕口不談國際合作的貢獻,不僅不符合事實,對台灣舉辦國際競圖,外國建築師的參與,甚至是一種羞辱,台灣也必須為這種態度蒙上剽竊和欺騙的惡名。

事實上,我方與Cie的合約明白的表示(為了避免法律糾紛,在此不公開全文):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由業主方面獲得所有設計權,而荷蘭團隊為本人之副委託(Subcontracted)。為了尊重三方在本案的努力,合約規定三方皆應在正式的刊物發表上提及互相的名字。

因此,我們提供的制式發表資料都將“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事務所“與”de Architekten Cie(以下簡稱Cie)”並列。英文版本如此,中文版本亦如此。如果不是這樣的內容,就不是我方的正式版本。

若 印刷媒體提供的校稿有缺漏國外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的情形,我們皆會要求更正。例如2013年1月號的韓國期刊Detail, 要求我們提供建築師的照片,我們即去函 de Architekten Cie 主持建築師 Branimir Medic,請他提供個人照片以供刊登。(請詳附件一)。至於大量的網路媒體,轉發文章的情形普遍,偶會發生版權標示錯誤的情形。曾有缺漏國外建築師事務 所名稱的情形,也有缺漏本所名稱的情形。

若我們發現這樣的情形,皆盡可能地去函要求更正。此處茲舉兩例佐證:英國建築媒體dezeen剛發佈大東藝術中心 的新聞時(http://www.dezeen.com/2012/10/26/dadong-art-centre-by-mayu- architects/),只列出本所名稱。在數小時內,我們就去函請責任編輯Dan Howarth將Cie的Credit加上(請詳附件二)。Archdaily的發表則是相反(http://www.archdaily.com /144474/in-progress-dadong-art-center-de-architekten-cie/),發佈時只有Cie的名稱,在 我們要求更正後才將本所的名稱附上。當然,我們知道網路上仍有一些不是直接由本所提供資料的網路媒體,在作品著作人的標示上有缺失,我們已盡可能要求更 正,但其更正的情形不一。

至於期刊、電視或網路影音媒體訪問,牽涉到剪接的時間,有可能刪除我們提及該團隊名稱的部分,這並非我方可控制。有些媒體甚至把我的名字寫錯,我並不在意。這些宣傳只是為了提升高雄市的能見度,我並不會偷偷摸摸的把合作團體的名字拿掉。

2. “其中必須特別強調的,這個計畫建築空間和外部空間的構成,構想、形式、構造和品質的堅持及控制,是荷蘭「Cie 建築師事務所」的成果。

此 段敘述有違本案的設計著作權,我們必須嚴肅地更正:這是“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事務所“與”de Architekten Cie”的共同成果。 de Architeckten Cie 的加入的確是本案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他們帶來國際性的風格與企圖心。但是上述的文章有意將所有空間構成、構想、形式、及構造品質皆歸功於Cie, 可能反而造成另一種的剽竊與欺騙(在此僅套用曾教授的用詞)。

其一,在國外團隊尚未加入的競圖階段,本案的都市策略、外部空間構成即已由陳玉霖建築師提出,成形定調,並成為贏得本競圖之元素之一。

其二、由於合約內容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公開,所以各自負責之工作無法在此詳述,但是其工作分配方式,絕非如曾教授所誤解的。且合約明白闡述「三方建築團隊同意工作分配的方式。設計之結果是所有建築團隊密切合作的結果(直譯)」。

其三、可以說明的是,國外團隊(包括建築師事務所、結構顧問、音學顧問、舞台顧問)的設計工作於初步階段(SD)與設計發展(DD)之前期的確貢獻了非常多的設計與討論,這點絕對值得尊重。

因 此,除本案的構想、形式可稱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外,構造和品質的堅持與控制應該歸功於國內團隊。但是,這樣討論其實意義不大,因為建築設計應該不同於服 裝發表會,能夠區分褲子由A執行但衣服由B執行,然後討論衣服還是褲子何者比較重要。建築設計本就是一連串成員之間的討論與堅持的迴圈之下,所有的細部都 同時到位的結果。

我們在不同的場合,包括演講、建築獎現勘、及媒體發表上,都平實地說明國內外團隊合作的模式。我們不會刻意將功勞攬在身上,但也不會一味地用外國建築師的名字來提升本案的重要性。

我們必須再強調一次,本案是“團隊合作”的最佳體現,不僅是兩家建築師事務所,包括結構顧問(黃武龍+Arup)、音學與舞台顧問(江維華+Pertz+Prof. Gade),都是國內外的合作關係,因此“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事務所“+”de Architekten Cie”才是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作者。

曾教授對於本案過程的誤解,顯然有所偏頗。尤其對於主要設計操刀者陳玉霖建築師,嚴重質疑其對大東設計之貢獻,令我不得不發表此文,以求公平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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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梓峰教授來信,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著作版權疑義
串連都市開放空間,高雄大東文化藝術中心/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事務所+荷蘭建築師事務所de Architekten Cie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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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圖檔
 
 

6 Comments

  1. 大東這案子較特別???不是以國際建築師之名做能見度,台灣各縣市操作所有國際建築師合作案已數不清,以台中市,台北市,高雄市為例,大家只看到安藤忠雄,伊東豐雄,妹島和世,庫哈斯,哈帝等等,哪一個案子國際建築師不也只能處理設計形式概念等等, 而台灣建築師事務所哪一家不也是負責發包設計圖說繪製及協調,爭論最終回歸原創及實務等等差異~或許設計論述階段沒有張瑪瓏團隊? 但建築物於台灣建築工程生態落實階段卻是功不可沒^^

  2. 請多給國內建築師,尤其是還一直在惡劣公共工程與採購法環境夾擊下不懈奮鬥的團隊一點掌聲。

  3. 雖未親到大東文化藝術中心體驗,但已從網路多方閱讀空間意象,給張瑪龍建築師團隊十二萬份的掌聲!

  4. 兩個我都認識的老師,為了荷蘭人變成不是朋友嗎?
    這件事證明每一個建築師、設計師、創作人都是多麼愛自己的作品的!
    如果不是好作品,根本不會想爭取姓名標示權、著作人格權。
    可是公部門往往都要我們放棄或不得聲張著作人格權,為什麼?

  5. 有關建築師之著作權,歷來確少被台灣社會重視,惟在智慧財產權當道之此時,建築師欲創造更高之自我價值,恐非嘗試從法制面爭取自我之著作權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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