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12 版
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規劃設計需求書
壹、 工程名稱:文化部華山 2.0 文化內容產業聚落新建工程
貳、 工作計畫:
一、 計畫緣起: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成立於 2019 年,希望架構出跨部會、跨領域、跨平台的協力合作機制,秉持中介組織專業治理角色,整合文化、科技及經濟的能量,提升文化內容的應用與產業化,健全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 帶動投資與創新,形塑臺灣的國家文化品牌。
華山 2.0 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計畫的空間規劃,即是以軟體帶動硬體的思維,以原創文化內容為本,搭配硬體空間與設施,導入專業中介組織營運,完備文化內容產業專業支持體系,達成扶植產業發展的公共任務,並使華山 2.0 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揮首都文化創新廊帶的樞紐優勢,在形塑國家文化內容品牌的同時,成為台灣文化內容產業最迷人的展示櫥窗、最具指標性的展示場域。
二、 基地概況:
(一)、依「臺北市中山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長安東路所圍地區(華山地區)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創意文化專用區」(如下圖藍色虛線範圍所示),其中請照基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6、6-1、6-2、63-2、63-3、63-19、63-26、63-34、63-35、63-43、63-44、63-45、110、110-1、111-1、111-2、111-3、7、7-1、7-2 等 20 筆土地(如下圖淺藍色實線範圍所示),基地面積約 50748㎡(土地清冊、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及現況測量圖另詳附件 1),其建蔽率 12%、容積率 60%,允許使用項目包含創意生產、行銷通路、創意消費,或其他經本部認定屬推動創意文化產業之使用項目。依前述細部計畫之規定,專區內以舊酒廠建物保存之建物,不受建蔽率與容積率限制,但未來新建、改建或修建新建物時,必須提送臺北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建築。目前華山創意文化園區 ROT 範圍已新建及增建面積已使用面積(詳附件 2 都審報告書面積計算表),全區建築面積 2788.04 ㎡,全區容積樓地板面積 4587.92 ㎡,建蔽率 5.49%、容積率9.04%,後續實際建蔽率及容積率仍以建管單位審核為主,後續本案應依創意文化專用區面積與建蔽率、容積率進行可開發之面積檢討。
(二)、本計畫範圍位於前述「創意文化專用區」範圍內,係運用華山園區舊酒類試驗所、原 B/ROT 案共構停車場及周邊延伸空間(如下圖紅色實線範圍所示)作為計畫用地,本工程興建範圍基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 63-3 部分土地及 63-19 地號等 2 筆土地,作為本次新建建物之基地範圍,基地土地面積約 5791 ㎡,土地所在經緯度為 25.043858, 121.528364。
圖1 本計畫範圍圖
(三)、另本計畫範圍鄰近古蹟 3 處(烏梅酒廠、煙囪及高塔區)、歷史建築 3 處(烏梅酒廠、米酒作業廠和紅磚區),爰本計畫於未來建築規劃設計階段,尚須在考量舊酒廠歷史脈絡、風貌保存下,以新舊共融理念,兼顧周邊環境之融合度, 使新建物和周邊達到協調性與一致性。
(四)、本案基地位於高速鐵路兩側限建範圍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限建範圍(如圖 2 及 3),未來請依「鐵路法」、「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圖2 高速鐵路兩側限建範圍圖
圖3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限建範圍圖
三、 計畫目標:
華山 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以在地原創文化素材為基底,整合周邊環境與空間,導入專業中介組織營運,促成人才與產業交流,健全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本次空間規劃即是依據軟體發展、展示的需求,來規劃所需搭配的硬體空間與設施,目標使華山 2.0 空間充分發揮文化內容產業的聚落效應,成為與國際連結的基地與展示櫥窗,形塑國家文化內容品牌。
四、 規劃設計原則:(下列規劃設計原則為基本需求,可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實際規劃設計需要酌情調整。)
(一)、整體規劃原則:
1.目前華山 1914 文創園區為華山 1.0 計畫,本計畫為華山 2.0,且要能去補充華山 1.0 不足之處,華山文創園區應全面性的從 3.0 去思考,將華山大草原納入整體考量,以「創意文化專用區」整體區域進行規劃。規劃中央公園及創意文化專用區,創造開放空間軸帶系統。
2.本案係以兩塊狹長型土地連結,其中靠近煙囪一側,以不遮蔽華山文創園區煙囪高度(47 米)為限制,除考慮以設計具有通透性特質外,建議樓高以不超過32 米為原則,另一側部分則可以抬高,後續可由建築師作為統籌規劃。
3.洽辦機關提供基地地形圖套繪現有園區之第 2 機房、共同管道、自來水池、雨污水排水管道、消防管線、瓦斯管線圖供參(詳附件 3),原則第 2 機房、共同管道不拆除,其餘管線配合本案新建建築物規劃設計調整,請建築師提出建議管線遷移方案,後續依建築師完成之測量及鑽探成果,調整管線遷移方案。
4.建築物設計須考量與基地內周遭古蹟(烏梅酒廠、煙囪、高塔區)、歷史建築(烏梅酒廠、米酒作業廠、紅磚區)融合,並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5.空間規劃以對外開放產業與公眾使用為主,其中管理與行政空間配置於高樓層、產業支持空間配置於中間樓層、公眾展演與生活機能空間配置於低樓層為原則;停車場則配置於地下 1 至 4 樓為原則。
6.工程規劃設計,應導入綠建築規劃設計概念,並應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及政府採購等之相關法令規定。
7.法定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人群集散、緊急避難與防災消防需要留設,考量基地防災系統,並建立明確的空間或路線指標系統。
8.有關建築物主、次出入口、停車場(位)出入口配置(含裝卸位)之規劃事項。
9.空間設計應考量行動不便者【、高齡者及兒童使用】需求設立全面無障礙環境, 至少達到相關法規之基本要求。
10.工程設計,應發掘潛在危害致力防止職業災害、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11.建築物設計須考量「鐵路法」、「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等規定設計。
12.依臺北市政府公告之「變更臺北市中山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長安東路所圍地區(華山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細部計畫),本基地屬於「創意文化專用區」,依該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物新建、改建、修建時應由園區主管機關提供推動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本專用區之整體規劃構想、開發主體、開發經費、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相關事項,須經文化部及臺北市政府予以協調確定」。經臺北市政府函復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作為附件併送都市設計審議參考,新建建物量體、景觀等內容,後續依都市設計審議結果為準。(詳附件 4)
13.停車場: 機車停車原則設置於 B1,汽車停車原則設置於 B1-B4,需考量計入華山 OT 案與 ROT 案所需之停車位(停車需求汽車 89 席、機車 131 席) ,本案預計至少規劃汽車停車位 296 席、機車停車位 395 席為原則,實際停車位數將視都市設計審議結果調整。
14.依細部計畫創意文化專用區允許部分相關附屬設施(文康、社教、餐飲、零售與其他公益設施等)使用,惟比例不得超過 30%。
15.依細部計畫中央藝文公園及創意文化專用區設計規範: (內容為節錄,完整內容請自行查閱)
(1)中央公園及創意文化專用區所在位置因有地鐵隧道及其南側排水箱涵經 過,其於地鐵隧道及排水箱涵上方不得建築,地下則須退縮 2 公尺以上,方得建築,其位置經實地測量為準。惟如排水箱涵上方須配置建物並採二者共構者,其結構設計應經建照執造審查許可並獲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2)地鐵隧道及排水箱涵上方承載力為每平方公尺一公噸,其上各項設施及植栽荷重不得超過此規定,並本地區相關設施施築亦應詳為注意。
(3)公園用地及創意文化專用區應設置戶外傢俱等關設施,並應配合創意文化專用區之活動需求,進行整體規劃設計。
(4)公園用地及創意文化專用區內應設置公共藝術品,並得以各種媒介形式結合整體園區設施規劃設計。
(5)公園用地及創意文化專用區內應設置中或低之光源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10 勒克斯。
(6)設施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配合整體規劃設計並不得妨礙、人行步道之公共使用之舒適性,創意文化專專用區地下層使用所需之地面設施亦然。
(7)應於重要人行出入口設置指標系統及所在位置圖,指示其他重要建築或基地之位置、方向。
(二)、建築工程規劃原則:
1.服務建議書規劃方案之總規劃面積以不超出空間面積表之樓地板面積 27,908㎡為原則;規劃方案之規劃發包施工費,不得超過本案發包施工費上限。
2.量體規劃、分棟分區及樓層配置原則可參考核定計畫及「華山 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空間規劃空間需求面積表」分為 1 幢 1棟之建物,可依基地特性及空間需求設計調整棟數及樓層配置。
3.各樓層平面之動線設計應配合空間機能組織型態做合理之規劃,機能性質相同或聯繫密切之空間應集中配置,公共設施配置應力求上下區位一致。
4.基本空間面積表所列面積僅供參考,得依計畫預定進駐員額數及實際設計內容酌情調整。使用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1)地面各層包含走廊、門廳等必要規劃公共空間,得依實際設計需要於基本空間面積表內調整配置。
(2)辦公處所及有關使用空間,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等規定設計。
(3)哺(集)乳室設施標準須依照衛生福利部訂頒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辦理。
(4)衛生設備依最新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
(5)各設計空間得於平面圖模擬日後傢俱或設備等擺設之可行性,前揭未列舉之空間設施需求,可依建築相關法規或規劃需要自行設計並說明。
(6)本案居室天花板高度應配合使用者需求以不小於 250cm 為原則且應預留空調、水電設備等管路所需空間,避免管路穿樑。
5.華山 2.0 計畫的目標是「以軟帶硬」,規劃至完工有一定期間,在期間會有其他新創空間陸續釋出,空間需求將隨著時間點會有不一樣的變動,因此在設計上應在未來保有彈性與動態的空間。規劃設計應能支持文化產業內容變化,在設備及硬體設施方面,需考量能夠因應潮流快速的變化。
6.新建建築物空間由「管理與行政空間」、「產業支持空間」、「公眾展演與生活機能空間」和「依法留設空間」等 4部分組成。「管理與行政空間」原則設置於高樓層與展演空間區隔,「產業支持空間」原則設置於中間樓層,「公眾展演與生活機能空間」考量觀眾進場動線原則設置於低樓層,「依法留設空間」原則設置於各樓層及地下層。詳細說明請參考「華山 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空間規劃」(詳附件 5)
7.出入口及動線規劃原則:
(1)管理與行政空間需有單獨出入口, 與展演區及產業支持空間之出入口區隔。
(2)展演空間之觀眾動線應與演員、工作人員及卸貨動線分離,不產生交錯。
(3)觀眾席之走道及排距應合理且足夠,以利觀眾到達座位及逃生。
(4)演員準備室需能方便到達舞台,並儘量與舞台同一層為原則。
8.「公眾展演與生活機能空間」:
(1)未來內容展演空間 A(未來內容展演廳),黑盒子與鏡框式形式的演出空間,500 位非固定式觀眾席位,全站席約 700 人。展演區空間挑高(樑下淨高)約 18 公尺(得依實際使用需求調整),其他空間(例如:舞台設備控制室、休息準備室、後舞台……等)。
(2)未來內容展演空間 B(前瞻科技劇場),黑盒子形式的演出空間,100 位非固定式觀眾席位,全站席約 200 人。展演區空間挑高(樑下淨高)約 14公尺(得依實際使用需求調整),其他空間(例如:舞台設備控制室、休息準備室、後舞台……等)。
(3)未來內容展演空間 C(多媒體技術體驗場(兼展演空間 A、B 之排練空間)),黑盒子形式的演出空間,40 位非固定式觀眾席位,全站席約 80 人。展演區空間挑高(樑下淨高)約 12 公尺(得依實際使用需求調整)。其他空間(例如:舞台設備控制室、休息準備室……等)。
A.為滿足展演、排練之挑高需考慮舞者跳躍動作、技術領域視訊器材架設及裝置吊掛之需求,理想淨高為 10 公尺以上。
B.需要有清楚的動線引導到展演空間 A、展演空間 B 與後台區。
(4)觀眾席上方設置張力索棚架(Tension Wire Grid)與可電腦控制之單點懸吊系統可以在任何棚架區域懸吊佈景、燈光與影音設備。
(5)舞台區上方設置之鋼棚(Grid)需要有足夠的空間及方便的動線提供人 員維修、運送與機具設置高度至少需 2 公尺以上。
(6)規劃設計階段需配合洽辦機關之音響需求進行展演空間之音環境模擬。
9.挑高卸貨區及卸貨碼頭: 卸貨區位於「平面層空間」(需有雨天備案) 方便車輛直接駛入,進卸貨區出入口寬至少 7.25 公尺,高至少 4.7 公尺。戶外平面需設有大型停車空間,作為未來內容展演空間相關大型舞台布景或道具等物件,直接由平面停車場界接展演空間之卸貨區。卸貨區避免設於地下樓層,如因空間形式所限,至少 1 處設於地上 1 樓。卸貨區設有卸貨平台方便道具直接卸至展演空間。
(三)、結構工程規劃設計原則:
1.結構設計應符合最新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等相關政府法令及規範之規定。
2.結構系統之規劃需考慮基地地質條件、建築物使用機能與建築物之安全性、經濟性及施工性,及掌控地震對建築物之影響。
3.結構系統儘量避免不規則性、軟層、弱層等設計,若為機能空間所需,宜詳實分析評估其耐震行為,並做合理耐震設計確保結構安全無虞。
4.耐震設計之用途係數 I=1.25。
(四)、景觀工程規劃原則:
1.景觀工程規劃應配合建築工程設計,亦應與整體景觀相協調。
2.戶外排水系統應整合主體建築排水設施及公共排水系統規劃設計。
3.戶外之舖面應儘量採用透水性設計或工法,降低公共排水設施負荷。車行鋪面以硬底工法設計為原則。
4.基地既有植栽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且留設適當之植物生長空間,如因建築配置無法原地保留需辦理移植,請提送現有喬木處置建議(含經費及辦理期程),並協助洽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移植工程。
5.植栽工程應儘量採用複層式、多樣化之配置,且植物選擇以適地適種及易於維護管理為原則,生長習性須符合基地自然環境,並儘量採用苗木市場上已普及之原生種植物。
6.人工地盤綠化應考量結構載重之安全性,於植栽覆土區依植物種類設計有效覆土深度,並考量設計景觀防水、防(導)根及排水等設施。
(五)、水電工程規劃原則:配合建築工程規劃之各建築空間功能及需求,依下列原則或法規配設相關設施
1.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電業法及相關子法。
2.消防法及相關子法。
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電信法及相關子法。
5.自來水法及相關子法。
6.配合行政院核頒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相關規定, 本工程至少取得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工程完工後並協助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詳細指標項目及設計基準,請依內政部建研所出版之「智慧建築評
估手冊」[最新版本]所定事項辦理。
(六)、空調工程規劃原則:規劃說明合適的空調系統,並需符合綠建築日常節能指標。
(七)、污水工程規劃原則:配合基地特性及建築物使用需求,依下列原則或法規配設相關設施。
1.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則。
2.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5.放流水標準。
6.相關環評(說)內容或當地政府業管規定。
(八)、配合行政院核頒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及綠建材相關規定,本工程原則需先行取得銅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工程完工後並協助取得綠建築標章。詳細指標項目及設計基準,請依內政部建研所出版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最新版本]所定事項辦理。
(九)、本案應具有環保節能減碳概念,並兼具綠色工法、綠色材料及綠色設計等。
(十)、本案需於規劃設計階段建立 3D 建築資訊模型(BIM),進行整合建築、結構、水電及空調系統等界面管理。相關作業規定詳工作作業說明。
五、 工程經費:本工程發包施工費上限為 14 億 4,175 萬 6,316 元,(不含用地取得、辦公家具、服務櫃台及設備、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地質鑽探、交通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捷運安全影響評估、鐵路安全影響評估、出流管制計畫作業費、工程管理費、專業代辦採購作業費、空氣污染防制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瓦斯表外管工程費、公共藝術、物價指數調整工款等,詳附件 6:工程經費概算表, 本表僅供參考)。
六、 工程期限:本案預計期程為 109 至 115 年度,施工工期最長以 1155 日為原則(詳附件 7)。
參、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
一、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依契約第四條第二款核計。
二、 前款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取得銅級以上之服務費率,廠商承諾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等級,若降一級按前款契約價金規劃設計服務費少 1%(例如取得合格級則將規劃設計服務費乘 99%)。廠商取得智慧建築優於合格級以上時,服務費率不予增加。若低於契約等級,則依契約第二十二條罰則計罰。
三、 (刪除)
四、 若有新增工程經費時,考量新增工程經費與原採購工程經費之委託範圍難以切割,另行議價時不訂底價,其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依契約第五條第十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