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力郁於「建改社」Facebook社團中提出一個關於107年簽訂的委託技術服務合約的問題。該合約采用單一固定服務費率,但在合約中包含了一項特殊條款:若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則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的80%計算。
到了110年,一項工程採取固定底價最有利標的發包方式,業主根據合約主張,由於無訂定底價且無評審建議金額,因此建造費用應以最有利標的發包金額的80%計算,導致委託技術服務費用也同樣被削減。
施力郁質疑,若招標公告中設有固定的招標預算,且廠商投標不得超過該預算,則此預算是否應等同於機關核定的底價,從而使得建造費不應該以工程預算的80%代替。他也詢問是否有類似案例申訴成功或相關解釋函。
柯志憲轉貼工程會解釋函
對於施力郁的疑問,柯志憲轉貼了一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解釋函。該函件發布於110年4月27日,針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進行解釋。該函件指出,若技術服務合約的價金結算方式是根據建造費用的百分比,則其建造費用的定義應參照相關條款。此外,根據法規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除非法規有明文溯及生效的條文,否則應向未來發生效力,因此不得以技術服務辦法的修正作為合約變更的依據。該函件也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和過往的解釋函作為參考。
以下為施力郁原文
107年簽訂之委託技術服務合約,採單一固定服務費率,合約中仍有 「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採購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百分之八十代之」條款。 110年工程發包採固定底價最有利標發包,業主依據上述合約條款,主張機關無訂定底價且評審無建議金額,故建造費用以最有利標發包金額打八折計算,即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同時被打八折。 概最有利標招標公告訂有招標預算為固定金額,廠商投標不可超過預算,則該招標預算是否等同機關核定之底價,建造費不應以工程預算百分之八十代之。 不知是否有類似案件申訴成功的案例,或是相關解釋函?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09360號
根據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張 (先生或小姐)
附件: 10901006845函釋.pdf
主旨:關於機關之技術服務契約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9年9月9日後契約變更,適用 技服辦法第29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0年4月19日仁字第110041901號函。
二、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規明文溯及生效者,原則向將來發生效力,爰不得以技服辦法之修正作為契約變更之依據,本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函說明一內容併請參考(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如個案技服契約之價金結算方式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建造費用定義係援用本會106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技服辦法第29條第3項「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個案除有辦理變更之必要性外(例如增加服務範圍或機關需求變更),其餘部分仍應依個案原契約約定辦理。
正本:品仁法律事務所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print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pkPrmsRuleContent=60046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