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目錄
台中市人行道問題尚待解決:行人困境與機車佔據
在台灣被CNN指為「行人地獄」後,台北市推動的「機車退出騎樓2.0」似乎並未為台中市帶來明顯的改變。台中市的人行道依然布滿突兀的電箱、占用空間的機車,甚至因阻擋機車而設立的車檔,使得包括輪椅使用者在內的行人都無法順暢通行。另外,像大甲火車站前的人行道,三年前因阻礙通行的黃色防撞桿受到質疑,現今防撞桿已被拆除,但卻被整排機車所佔據。行人的通行空間變得狹窄,僅能容納一人通行,對於需要使用輪椅或推嬰兒車的人來說,更是困難重重。
台中市機車停放規定:確保行人通行的重要措施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機車停車秩序,並確保行人有足夠的通行空間,台中市交通局於2015年11月30日公告了新的騎樓及緣石人行道停放機車和自行車的規定。除了已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的地方外,其他寬度在3公尺以上的地方都可以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但這些車輛在停放時,仍需要遵守相關的停車規定,這包括要留下足夠的空間讓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停車的方向要與道路垂直,且無障礙坡道必須保留3公尺的迴旋進出空間。
台中市府的機車停車規定與其深度解讀
根據台中市府於104年11月30日發布的府授交工字第10402622901號公告,台中市的騎樓及緣石人行道具有特殊的停車規定。除非該處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否則這些區域的寬度若超過三公尺,便有權利供機車和自行車使用,作為停放之用。然而,公告強調這些車輛在停放時仍必須遵守停車規定,包括保留足夠的空間供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並且必須垂直於道路方向停車。更重要的是,對於無障礙坡道,必須保留三公尺的迴旋進出空間。
台中市的停車規定詳解:實際案例與適用原則
由於台中市的騎樓和人行道的停車樣態多樣且複雜,104年11月30日的公告僅作為原則性的停車規定說明,詳細的停車規定並未在公告中一一列出。因此台中市提供停車樣態說明表,其中列出了一些常見的正確和錯誤的停車樣態,供大眾參考。此外,公有人行道和無遮簷人行道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由於人行道上經常有電箱、裝置藝術、街道家具或植樹穴等公共設施,這種情況下的停車行為可能需要依照現場規劃來決定。然而,不論情況如何變化,遵守停車規定的原則始終如一。在確認實際停車樣態是否符合公告內容和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基礎上,執法單位將進行裁量,並不僅限於停車樣態說明表中的例子。
台中市政府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樣態
以下內容轉自台中市政府112.7發布之「本市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樣態說明表」,如有疑慮,以台中市政府最新發布之版本為準。
一、依本府104年11月30日府授交工字第10402622901號公告,本市騎樓及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得停放機車及自行車,惟應遵守停車規定(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應垂直於道路方向,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二、本市騎樓、人行道停車樣態多樣且複雜,本府104年11月30日府授交工字第10402622901號公告僅作原則性停車規定說明,無法鉅細靡遺於公告中詳述各類停車規定樣態。故本樣態說明表臚列常見之正確及錯誤停車樣態供各界參考。
三、機車停放於騎樓時,以停放「靠道路側」且柱與柱之間為原則,另一側留設行人通行空間(如正確停車樣態5)。
四、公有人行道及無遮簷人行道倘同時存在,因人行道上常有電箱、裝置藝術、街道傢具或植栽樹穴等公共設施物品,本表說明無法包含所有情況,停車行為得視現場規劃情形而定,但遵守停車規定原則不變(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應垂直於道路方向,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執法單位依實際停車樣態是否符合公告內容及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量,不限於本樣態說明表之圖例。
人行道、騎樓寬度圖例
無障礙坡道3公尺迴旋進出空間圖例
圖一:以坡道中心點左右各1.5公尺為參考原則

無障礙坡道中心點左、右各1.5公尺
圖二:無障礙坡道設置面積,其大於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面積,以無障礙坡道設置面積為準。 (即無障礙坡道處皆不可停車)

備註:停車時需符合「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規定,非僅單一檢視有無符合「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台中市正確停放機車樣態
正確停車樣態1:寬度3公尺以上人行道,未設禁止停車標誌,可停放機車,須以垂直道路方向,靠道路側停放,並留設行人通行空間。

正確停車樣態2:寬度3公尺以上騎樓以垂直道路方向停放機車。

正確停車樣態3:寬度3公尺以上騎樓以垂直道路方向停放機車,且留設店家出入空間。

正確停車樣態4:人行道機車停車,依指示方向停放於機車停放區內。

正確停車樣態5:寬度3公尺以上騎樓,於柱與柱間,以垂直道路方向停放機車,並留設行人通行空間。
正確停車樣態6:寬度3公尺以下人行道禁止停車,機車可停放於寬度3公尺以上騎樓。
正確停車樣態7:寬度未達3公尺公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齊平且合併寬度達3公尺以上,可停放機車,以靠道路側,停放1排為原則。
正確停車樣態8:騎樓、人行道寬度分別各達3 公尺以上,騎樓、人行道分別可停放機車,以靠道路側,停放1排為原則。
台中市錯誤停放機車樣態
寬度3公尺以下人行道停放機車。
在機車格已塗銷並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人行道上停放機車。
騎樓停放機車未以垂直道路方向停放。
寬度3公尺以上但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人行道停放機車。
在無障礙坡道旁停放機車,未留設行人通行空間。
騎樓停放2排機車,未留設行人通行空間。
未停放於機車停車區內。
機車規劃區以外的空間停放機車。
騎樓中央停放機車未留通行空間。
公有人行道與無遮簷人行道有高低落差,人行道寬度不可合併計算,2者各自計算。
人行道植栽區以外,寬度不足3公尺,停放機車。
在經交通局核准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騎樓停放機車。
寬度3公尺以上人行道,在消防栓左、右各2.5公尺禁停範圍內停放機車。
在行人穿越道線銜接人行道對應範圍,停放機車。
設有騎樓但無人行道,機車停在行人穿越道線銜接騎樓對應範圍,未留設行人通行空間。
機車停放在騎樓樑柱後方,未留設通行空間。
機車停放在騎樓之導盲磚。
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之導盲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