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嚴正聲明 請臺北市府別只檢討別人,真正卡蛋的是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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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柯文哲市長怪中央卡台北大巨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高文婷組長於2022年6月27日嚴正聲明,台北大巨蛋是舉國關注期待的重大公共工程,中央一貫都是以協助市政府的立場,從未改變。

但去(110)年9月以前,北市府對避難層認定始終閃爍其詞,不肯說明立場改變原委,經本署持續要求後,今年3月24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在第3度回函才補充說明,拖延卡蛋的其實是北市府。營建署指出,數年來大巨蛋案建築師依法設計簽證,臺北市府均不予認可,北市府說這叫做「不放水」,卻稱中央依法制受理審查及要求說明就是「卡蛋」?

避難層認定標準前後不一是最大問題卻要中央全部接受

營建署指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年3月6日「大巨蛋工程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127條」會議紀錄,明確記載案內幾座樓梯為B5通往B2轉折後再通往1樓避難層,因涉及居室空間,故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規定予以區劃,亦即市府認為的避難層為地面層。但遠雄公司110年9月9日向內政部申請認可所附評定書卻記載「……本次因體育館變更地下1層為避難層……遂申請重新評定。」遠雄公司申請的性能評定案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會議認為的避難層立場不同,本署110年9月29日函請說明,該局回函不但與自己107年的會議紀錄不同,而且有前後認定立場不一情形。

北市府不敢承擔認定 只推給營建署與簽證建築師

營建署強調避難層認定雖屬體制內的建築師簽證事宜,但北市府同時也有抽查權責,實質變更內容應由北市府依法處理,中央本於維護防火避難評定品質的立場,認為北市府應將改變判定的理由,清楚對專業界及大眾說明。但是110年11月10日及111年3月7日兩次回函,市府都僅消極引述營建署公文及表示尊重建築師的簽證結果,變相將個案認定責任推諉給營建署與簽證建築師,回文內容完全不敢負起主管機關認定責任。

兩次回文實問虛答 迴避認定責任

營建署特別指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1月10日函文僅交代「既經設計建築師檢討符合前開釋示(指營建署110年4月8日函)以地下一層認定為避難層一事, 本局原則同意。」及111年3月7日「經設計建築師與會說明第4次變更圖說修正將地面層及地下1層同時認定為避難層,亦符合營建署110年4月8日函釋,是本局原則同意地下1層亦可認定為避難層。」針對大巨蛋增加地下1層為避難層之認定轉折,市府像個橡皮圖章般,皆不願說明其專業依據與緣由,兩次回函均避重就輕的避談北市府認定結果。直至111年3月9、10日雙方就避難層爭議發布新聞稿後,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3月24日才回函補充轉折說明,略以:「經核上開變更設計圖說,該下沉式廣場上方開口未有頂蓋與大氣直接相連,其排煙效果與地面層之戶外開放場域相似,避難通達該廣場屬可有效降低火煙侵害之相對安全區域,亦符合避難層為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定義,是同意旨案修正將地面層及地下一層同時認定為避難層。」

避難層認定過程市府都在延宕表態 時間卻都算在中央

營建署強調109年7月16日大巨蛋第3次變更設計,市政府抽查建築師簽證部分,認為簽證內容不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構造)、第99條(設置屋頂避難平臺),即代表北市府認為避難層在地面層,直至110年3月5日卻發文營建署請示避難層是否僅限於地面1層?期間將近8個月的時間,市政府不僅拖延,更是立場反覆。

110年4月8日營建署回文通案解釋地面一層以外樓層亦得做為避難層,北市府了解該署法令解釋立場後,一直到台灣建築中心110年9月9日評定程序終了前,北市府都拒不依據該署110年4月8日解釋,作成本案實質認定,近5個月時間,北市府也算在中央頭上?

營建署110年9月29日函請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是否同意本案體育館以地下1層為避難層加以說明,這時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才在110年11月1日召開會議討論,但110年11月10日北市府回函不但對於改變判定原由隻字未提,甚至會議紀錄根本沒提供給營建署,似為未來有人質疑市府髮夾彎時要甩鍋給中央預作準備,這樣時間也算中央的嗎?

營建署表示遲至111年2月初遠雄公司補正資料給台灣建築中心,均未見北市府針對避難層認定及立場改變有作任何明確說明,該署被迫只好在111年3月2日再度發文要求北市府說明,但北市府111年3月7日回函卻仍然不肯正面說明,北市府這5個月模糊權責的時間,也要推給中央嗎?

消防安檢與避難逃生是公共安全最重要的檢核項目,內政部必定嚴格把關

營建署重申本案現今因同時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免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排煙設備之規定,刻由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中,申請範圍涉及體育館人員避難逃生之路徑三處下沈式廣場審查要求設置之排煙設計,與該防火避難性能評定案互有關聯。

大巨蛋案為國人關注之重大工程,由於該工程案二項認可申請案於內政部同時進行中,且涉有相同處所之排煙設計,需避免二項認可核定內容發生衝突、認可通過之書圖不一致需反覆申請變更。營建署表示,該二項認可申請案均涉及公共安全議題,由消防署及營建署分別依權責辦理外,辦理過程中,消防、營建二署將互相知會進度,並協助二申請案通過內容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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