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衝擊 台中市都發局准建築執照自動展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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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台中市不動產開發公會與台中市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兩大不動產龍頭公會,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高,以及營建業面臨嚴重缺料、缺工危機,聯手建請台中市都發局將建築執照延長期限案,已獲得台中市府的善意回應!自即日起,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目前仍為有效之建築案,准予建照自動展延2年,讓台中建築業者大大鬆了一口氣!台中市也成為繼新北市高雄新竹桃園之後,全台第五個通過建照自動展延的縣市。

台中市府都發局於2020年4月7日正式發函指出,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凡建築物於109年1/23至109年12/31期間領得台中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造執照至109年1/22仍為有效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台中市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台中市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王至亮指出,受到疫情衝擊,造成許多中國或東南亞進口的營建業物料供應短缺,現已造成砂、石、水泥製品、瓷磚等營建材料無法正常供應或是價格高漲,營建勞力不足及技術性勞工短缺,導致營建工程延宕或停頓。

王至亮強調,經過台中市不動產開發公會與台中市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連袂向台中市都發局爭取,將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目前仍為有效之建築案,建請酌予將建築期限延長,協助營建產業度過難關。

如今獲得中市府善意的回應,王至亮認為,大台中建築同業可因應市場機制重新調整進場時機,預估至少會有一成以上的新建案,將因此暫緩進場或觀望,讓台中整體推案量適度降溫、其實也有助於紓解缺料與缺工問題。

建築法
第 5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26條 
都發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六個月為基數,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五個月。
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雜項工程四個月。
建築期限如因構造特殊、施工困難、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顯有增加日數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經濟環境變化或其他重大事變,影響營造施工作業時,得酌予增加建築期限。
第一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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