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實務建築執業 洪育成: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的職責,不應該是監工,也不是監造 By FAM - 2021-02-15 0 1138 FacebookTwitterPinterestWhatsApp 台灣建築師執業之「監造」十問 作者:洪育成建築師|Source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的職責,不應該是監工,也不是監造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擔任「監督」(Supervision)的角色是一個過時落伍的觀念。 古時候的設計與施工是同一個人(Design – Build),例如米開蘭基羅和魯班,他們負責設計,也負責施工,當然也負責監督。 現代的工程,複雜度與專業度的提高,分工合作是必要的。負責設計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在施工過程中擔任的工作,應該是Obeserve(觀察)及Review 。 在現代的專業分工制度下,施工過程中,監督(Supervision )的權責只有施工的營造單位才可以擔當,不是負責建築設計的建築師,也不是負責結構設計的結構或土木技師。 所以建築師去擔任「監督」或是「監造」的角色是不恰當的。 台灣把監督(Supervision)切分成「監造」與「監工」,在用詞及法律上就是一個混淆不清的稱呼,自己也難以說淸楚,社會大眾與法界人士也難以接受建築人的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