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梓峰教授來信,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著作版權疑義

3
1577

我們收到一封來自曾梓峰教授的信件,內容是關於位於高雄的大東藝術中心著作權問題,曾梓峰教授強調此建築非僅為台灣建築師張瑪龍陳玉霖之創作,而是包括荷蘭建築師事務所Cie在內的國際合作結果。建議我們公正報導此事,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損害台灣建築界形象並引發國際糾紛。強調台灣建築界向國際接軌的過程中,尊重與合作應為其重要原則。

轉貼曾梓峰教授信件如下


貴單位在2013年11月7日發表了有關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介紹,除了介紹空間的經驗和理念外,并清楚地顯示這個作品是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的作品。當然在最後的部份有提到荷蘭建築師Cie是合作夥伴。

由於這種方式的報導可能涉及著作權等的衝突,我建議貴單位謹慎處理。

大東藝術中心是一件非常成功的作品,特別是從都市設計的角度,這個作品創造了不只是好建築,更是好的都市空間。

作為大東藝術中心當年國際競圖的評審團的委員,以及後續縣政府執行這個計畫時的顧問,這個好作品的著作權不是屬於張瑪龍陳玉霖單獨所有,而是一個國際合作的結果。

其中必須特別強調的,這個計畫建築空間和外部空間的構成,構想、形式、構造和品質的堅持及控制,是荷蘭「Cie 建築師事務所」的成果。

作為一個作品的完整著作權和人格權,應該對這個案子的參與者給與必要的尊重和保護。

這種權力的關係,在當時國際競圖時,不只是當時高雄縣政府楊秋興縣長堅持的(堅持建築師是國際建築師),彼此的關係更是寫在合約關係中的(設計費的一半必須歸於國際團隊,以確保國際團隊在合作關係中的參與)。

最後的成果發表如果成為單獨台灣建築師的成果,而絕口不談國際合作的貢獻,不僅不符合事實,對台灣舉辦國際競圖,外國建築師的參與,甚至是一種羞辱,台灣也必須為這種態度蒙上剽竊和欺騙的惡名。

張瑪龍建築師也是我個人的朋友,有勸過要給與國際友人必要的尊重和合理的對待。

很顯然張建築師認為在國內可能不會形成問題,可是在台灣邁向國際化的當下,這種情形是無法被遮掩和唬弄的。

張瑪龍建築師在不同場合把這個案子當做自己事務所的成果,刻意不提荷蘭建築師Cie事務所的角色和貢獻,已經引起國際的關注。

我個人的了解,這個案子已經形成國際糾紛。未來形成國際官司的可能性頗高。

準建築人手札在把台灣建築帶向國際的接軌,貢獻非凡。在台灣建築界過去一直很難邁向國際舞台的文化氛圍下,這種工作因此有更深刻和廣泛的意義及價值。

對這種國際合作計畫的報導,不僅必須謹慎,對台灣建築界邁向國際接軌的文化態度,更有締造和促進的積極意義。

個人長期參與在國際事務上,明瞭這種個案如果不謹慎處理,可能給台灣建築界帶來的殺傷力及破壞。

事實上荷蘭Cie建築師事務所已經兩次來台尋找這種著作權被侵犯的可能解決途徑。

基於回歸事實和避免不必要的衝突,貴刊是否可謹慎處理,並給與平衡報導。我相信這也是準建築人手札能夠在專業界建立公信力的基本身段。

曾梓峰教授
高雄大學創意設計與建築系
2014、01、16

相關報導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致歉公告 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之報導
張瑪龍建築師:回應曾梓峰「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著作版權疑義」一文
曾梓峰教授來信,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的著作版權疑義
串連都市開放空間,高雄大東文化藝術中心/張瑪龍陳玉霖建築師事務所+荷蘭建築師事務所de Architekten Cie

 

3 Comments

  1. 終於有人跳出來驗證我的懷疑…
    不知道是這一期還近幾期的高雄畫刊(市府出版刊物), 有陳建築師的介紹,
    他侃侃而談大東的燈籠造型理念等等….我越看越覺得很怪,
    因為近期與高雄市文化局開會與協商, 我們拿了大東來說明都市空間的重要性,
    這些大官們竟然當面駁斥, 並表達對於大東這公共空間的不接受與不認同, 並數次表達這是非常糟的案例…表示他們從這案子得到了許多的”教訓” XD

  2. 作為一個作品的完整著作權和人格權,應該對這個案子的參與者給與必要的尊重和保護。
    這種權力的關係,在當時國際競圖時,不只是當時高雄縣政府楊秋興縣長堅持的(堅持建築師是國際建築師),彼此的關係更是寫在合約關係中的(設計費的一半必須歸於國際團隊,以確保國際團隊在合作關係中的參與)。
    最後的成果發表如果成為單獨台灣建築師的成果,而絕口不談國際合作的貢獻,不僅不符合事實,對台灣舉辦國際競圖,外國建築師的參與,甚至是一種羞辱,台灣也必須為這種態度蒙上剽竊和欺騙的惡名。
    張瑪龍建築師也是我個人的朋友,有勸過要給與國際友人必要的尊重和合理的對待。
    很顯然張建築師認為在國內可能不會形成問題,可是在台灣邁向國際化的當下,這種情形是無法被遮掩和唬弄的。⋯⋯⋯⋯尊重的文化?

  3. 不是很了解紛爭何起? 我曾經聽過張瑪龍建築師的演講,演講過程中也有聽到張建築師說明這個案子是國際合作案,同時也提到荷蘭團隊,作為聽眾的我,我想我是有被告知這樣的訊息,且這件事情準建築人手札已在第一時間在他們的網站已公開致歉,承認是他們的疏失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致歉公告 關於大東文化藝術中心之報導 https://forgemind.net/media/archives/973)

    台灣這幾年幾件重大公共工程的國際合作案好像最後都有些紛爭,好不容易有個案子可以有個好的結尾,為何又一定非要看到雙方以紛爭結局才算結尾? 有心貢獻協助台灣推向國際舞台,也許大家可以一起努力的是,由於國際合作案雙方文化、做法不同,距離又常造成溝通上的誤解,當有誤會出現時可以協助雙方解釋誤會,讓誤會消弭,而非只是讓紛爭浮現,甚至看著雙方打國際官司,個人以為這樣應該才比較有辦法幫助台灣走向國際合作的路線,更何況發文一方與合作的雙方還是”朋友”關係,更應該有機會往這個方向努力,才會真的是台灣建築界之福。

Leave a reply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