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邁先生2017年提由建改社發文營建署,詢問「簽章」標準之依據。
來自營建署正式回文 : 建築師不需在結構, 機電, 消防, 鑽探, 測量等圖說上「簽章」!
主旨:有關建築師於申請建築許可之圖說是否需簽章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建築改革社106年10月24日(建改)字第1061024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是建築師應負之連帶責任並不因有無於專業技師之簽證報告、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簽名或蓋章而改變,合先敘明。
三、又按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9條規定:「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其簽證報告、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簽證報告並應載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號。」,且查建築師並非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圖樣及書表之製作人或共同製作人,僅負建築法所規定之連帶責任,爰無需於前開簽證報告、圖樣及書表簽章,就委託專業技師辦理完成之鑽探、測量成果亦同。
四、至於本部所頒建築執照各類書表加註簽章之項目欄,仍請依本部94年10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6332號函、72年12月13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200096號函及72年10月8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184728號函辦理,應由該特定人親自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