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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建築師:我們與理想的距離——談建築與國際接軌目標

徐岩奇建築師多年前關於台灣建築制度的文章仍受關注,指出制度限制創新與國際競爭力。特別是公共工程中監造的過度責任與權責不明,導致台灣建築師面臨不合理的壓力。近年更聚焦於AIA制度,探討如何改善台灣的建築法與監工規範,提倡引入AIA的第三方檢查制度,以解決監造與設計的衝突,期望與建改社共同努力,透過全面改革提升台灣建築的國際地位。此外,建改社還積極在執業制度、教育、法規等多方面推動改革,期望為台灣建築師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對立委高嘉瑜臉書言論提出嚴正聲明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於2023年9月11日發出嚴正聲明,對於高嘉瑜委員在臉書發言誤解建築師工作表示遺憾,認為其言論嚴重損害了建築師的聲譽。按《建築法》與《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的角色和職責明確,包括「設計」和「監造」。此外,關於基泰建設的問題,建築師公會認為施工品質和施工程序都有待進一步查證。建築師公會希望高嘉瑜委員能夠有善意的回應和公開澄清。

建築師不能違法執業!應明確建築師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間的責任分配

徐岩奇建築師擔任台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期間,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向監察院發函表示,對於台北市勞動檢查處主辦的「研商本市公共工程監造單位強化職安督導工作精會議」內容提出質疑,該會議議程完全曲解建築師監造意旨,將一級品管督導不足的問題完全推諉於監造單位,對此台南市建築師公會表達嚴正抗議。公會要求相關單位應更正查照並轉交監察院陳情。

台灣建築師執業之「監造」十問 建築界分工與互動模式解析

本文引述了建改社呂欽文建築師與監察院林盛豐委員討論「監造」的溝通內容。關於「監造」的法律依據,其出現於多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中,更是明確定義建築物的設計人與監造人都應為建築師。建築師在「監造」中的角色不但能夠確保設計意旨被正確執行,也可以協調不同專業系統間的現場問題,確保建築物整體設計達到目標。然而因為工作細節由各專業單位和施工廠商分別負責,建築師在施工的基層介入的必要性較低。此外,本文還探討了「監造」與「監工」的區別,前者側重於檢查技術文件與材料,後者則負責施工監督。

監造人不等於監工人! 有關監工與監造各自權責之建議

綜觀蘇毓德建築師於2019年10月28日提出的意見,他針對監工與監造之各自權責進行探討。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認為現行建築相關法規對於「按圖施工」的用語和定義並不一致。不僅監造人需監督營造業按照核定圖施工,更是有主管機關負責查驗竣工與設計圖樣是否相符。然而因為各名稱和階段的差異,目前還存在許多關於施工圖樣的疑問。監造人的監造範疇和責任非常清晰,與承造人和其他專業人員在工作上有顯著的區別。不但能夠看出監工人監造人的性質差異很大,也可以了解到其背後的建築法定義和修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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