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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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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觀點
建築執業
監察委員林盛豐委員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管理查核機制之檢討」議題發言
FAM
-
2022-12-23
監察院2022年12月23日巡察行政院,會中監察委員
林盛豐
委員代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就「
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與管理查核機制之檢討」為題,以播放短片方式精簡說明監察院近年來對於
公共工程
品質及營造業管理之相關調查案與關注重點,以及訪談專家學者之意見,聚焦國內工程面臨之5個困境。
建築執業
呂欽文:審計制度靈活 公共工程不流標
FAM
-
2021-08-19
呂欽文
建築師於文章中提及
公共工程
每年花費近五分之一的國家總預算。流標現象已經不新鮮,不但能夠由物價上漲和勞力不足觀察到。然而因為流標,建議解決方法是「減緩波動」和「彈性因應」。
公共工程
的預算因審計機制而受限,但如果審計單位能夠更具彈性,則對
公共工程
有正面影響。
建築執業
呂欽文:營造文化 決定了工安的宿命
FAM
-
2021-04-08
呂欽文
分析指出,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不但能夠指出
公共工程
問題,更是台灣多次重大事故的反思。大部分問題並非天然災害造成,而是可避免的「人為疏失」。台灣的
公共工程
雖有完整法規,然而因為營造業的「便宜行事」文化,導致事故發生。此外,不只施工品質受到質疑,專業監督的角色也被討論。提高工程品質的策略中,也可以考慮培養營建管理人才、增加施工時間,及尊重專業。
建築執業
呂欽文:一個建築明星為何退出公共工程
FAM
-
2021-03-08
日昨,接到一位建築師朋友C君的訊息,說他將要退出
公共工程
的職場。筆者難以置信,因為這對建築界而言,會是一顆震撼彈。因為C君歷年來得過相當多國家級的獎項,堪稱台灣中生代建築設計專業的代表性人物。在我們國家積極鼓吹軟實力、鼓勵文創產業的當下,聽到這樣的事情,著實令人感嘆。
建築執業
台灣建築師執業之「監造」十問 建築界分工與互動模式解析
FAM
-
2020-11-08
本文引述了
建改社
呂欽文
建築師與監察院
林盛豐
委員討論「監造」的溝通內容。關於「監造」的法律依據,其出現於多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中,更是明確定義建築物的設計人與
監造人
都應為建築師。建築師在「監造」中的角色不但能夠確保設計意旨被正確執行,也可以協調不同專業系統間的現場問題,確保建築物整體設計達到目標。然而因為工作細節由各專業單位和施工廠商分別負責,建築師在施工的基層介入的必要性較低。此外,本文還探討了「監造」與「監工」的區別,前者側重於檢查技術文件與材料,後者則負責施工監督。
建築執業
曾梓峰:建改社的夥伴,大家必須正面看待這一波來自咱們身邊的社會抗議
FAM
-
2020-07-01
建築作為社會理想志業的一種型態,在最近一波青年建築從業夥伴以低薪、爆肝、剝削、騷擾.......的不滿訴求中被打臉。對別的團體的態度,我們無法置著,但是對於以社會改革、建築改革為職志的
建改社
,顯然是一個必須真實面對、深刻檢視與自省,調整行動邏輯與路徑,真切回應社會形成彼此不公平對待的結構性根源,並且真實採取社會行動的時機。
公共建設
921校園重建及新校園運動中空間與教育的質變
FAM
-
2019-12-03
在歷史上,從“
學校
”這個教育設施的出現開始,期間雖然教育理念會隨著時代與地域性有著不同的詮釋,但是整體而言
學校
的教育理念與
校園
空間型式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在兩者互為因果的
校園
環境中,不論「教育」或「空間」的任何一方如有重大的變革,勢必會帶動對方的“質變”。
建築執業
對於公共工程契約之期許-從建築師工作談起
FAM
-
2019-10-22
個人這近20年來參與
公共工程
之經驗,深感
公共工程
法制造成機關困擾及建築師痛苦之程度,不但未見改善,反而與日俱增。
建築執業
陳邁先生2017年提由建改社發文,營建署 : 建築師不需在結構、機電、消防、鑽探、測量等圖說上「簽章」!
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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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陳邁
先生多年前提由
建改社
發文, 詢問"簽章"標準之依據, 來自營建署正式回文 : 建築師不需在結構, 機電, ...
建築執業
呂欽文:嚴懲建築師借牌 還有些事得釐清
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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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作者:
呂欽文
/建築師(
台北市
) 經過南台地震後,建築師借牌問題浮出檯面,進而醞釀修建築法,嚴懲建築師借牌行為。從建築師自律律人的立場,我們應該絕對歡迎。借牌行為像蟑螂老鼠般在社會的許多角落橫行亂竄;如果能借助公法制止借牌,這雖然像打在建築人臉上的一巴掌,但為了表示我們痛定思痛的心意,這應該是可以承受之重。 建築師的執業內容可分為五大區塊:爭取業務、設計創作、繪圖、完成行政程序、監造;最後以建築師「簽章」完成「法定」程序。由於業務內容繁雜冗長,能由建築師一人獨力完成者少之又少。 實際上,依建築師個人興趣、能力與工作團隊規模,其「執業」型態可大致分為幾種類型:一、全由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二、全由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三、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四、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五、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六、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毫不過問,甚至他人代簽代章。 就法律層面來說,上述一至五種都是建築師執業的「常態」,難謂違反建築師職責;畢竟建築師以他的簽章行為,對一切工作內容表示認可與負起應負責任。只有第六種,是我們真正痛恨、應該取締的。 但要落實借牌的罪名並不容易。因為只要借牌的雙方,能夠建構起某種「關連」,譬如合作關係或是參與紀錄,要坐實罪名課以刑責,還真需要一些執法技術。 不過,「借牌」這名詞其實應該再定義。為何會借牌?像業主仰慕某設計師的能力,但這位設計師沒有國內執照,須要借牌完成程序。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從過去的大師級人物黃永洪到近年受託設計國內豪宅與大型工程的「
貝聿銘
」、「
伊東豊雄
」、「
安藤忠雄
」等,大家都知道是借牌;他們的案子得以完成甚至是靠著輾轉借牌的方式。 但也有貪圖酬金便宜,找地下建築師而不找正牌執業建築師;或者別有他圖,找黃牛建築師以簡化程序加快速度,甚至藉此勾結建管人員,涉入不法。 我們要制裁的是哪一種行徑?如何定義借牌行為,然後予以嚴懲!這該是大家應思考與設計的課題。 當然,一個巴掌打不響。借牌固然是因為建築師喪失倫常,願意出賣專業換取利益,但社會缺乏專業觀念,以為只要有「辦法」,路人甲、乙都可以完成專業的事,這樣的民眾認知,也應該負起借牌有存在空間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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