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宗建築師給大眾的一封公開信:建築師與營造廠,分工明確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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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宗建築師針對建築施工過程中監造與營造的分工權責發表公開信,強調政府三級品管制度下,設計人(建築師)負責設計,承造人(營造廠)負責施工,監造人(建築師)則負責品質查證。葉世宗批評某些非專業團體誤導公眾,將施工品質的責任錯誤地歸咎於建築師,更是點出目前營造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土木技師公會租牌給營造廠的做法,妨礙了施工品質的提升。然而因為工地安全實屬營造廠監工範疇,他呼籲尊重國家制度,各司其職,以共同提高工程品質,造福人民。


給大眾的一封公開信:

■■建築師 監造 vs 營造廠 監工,各負其責,確保工程品質,人民之福!■■

〈針對近期工安事件頻傳,再加上一些‘’偽‘’專業 公開胡說八道,好像建築工程界‘’權責不清‘’才導致工安意外?!因此有必要撥亂反正給大眾”科普”一下!〉

■前言

我們每天用手機,你知道手機的製程及品管程序嗎?相同的,‘’建築‘’的施作及品管,攸關民生,更是複雜!絕非外行人為了爭“建築”監造權(如非建築專業的土木技師公會.)三言兩語 刻意誤導 可以說清楚的!其實現行法令制度50多年來不斷修訂,尚稱完備(當然仍有改善空間!),缺的是「依法切實執行」!!

以下依據現行法條,簡要整理「施工過程」中,各行為人的分工權責

一、政府三級品管制度大原則(建築工程,非土木工程)

/設計人(建築師)負設計責任!
/承造人(營造廠)負施工責任!
監造人(建築師)負品質查證責任!〈含設計品質〉
~~緣上述,有心人 故意將 承造人(營造廠)應該負的監督施工安全、指導施工技術的責任,誤導強加在‘’查證工程品質‘’的建築師身上,不僅倒果為因亂了套,對工程品質更是毫無幫助!

二、建築施工過程的專業分工

(一)營造廠的「監工人」職責

1.營造業:承攬工程,依照設計建築師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 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並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法#26,建築法#15。)
2.工地主任:依照‘’施工計劃書‘’執行按圖施工,安全維護、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營造業法#32)
3.專任工程人員:查核施工計劃書,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工地主任之通報 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營造業法#35)〈這是整個營造過程最重要的職務,但現況卻大多由土木技師公會公然租牌給營造廠處理,如何要求施工品質呢?!〉

(二)監造人(建築師)的監造職責

1.監督營造業依設計建築師的圖說施工。主要監督重點在結構安全、設計理念及構築美學的確認。(這絕非受土木系教育的土木技師可以勝任的!)
2.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建築師法#18)

■結語

尊重國家制度,各司其職,勿挾持“偽專業”混淆視聽,共同提昇工程品質,才是全民之福!

緣上述說明,下列經常被誤解的權責,應可釐清!

1.土木技師公會說,‘’營造廠‘’的施工品質要由負品質查證的‘’監造人‘’負責?!不覺得這句話有語病嗎?!也就是因為這樣的誤謬觀念,讓營造廠施工品質一直無法提升!(樂團程度太差,總監再厲害,如何演出好音樂?!)
2.工地施工安全,屬於營造業‘’監工‘’的監督範疇!(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14號判決)
3.地下室開挖工程安全措施,非屬建築師設計監造範圍。(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718號函)

■■希望上述依據政府法令的詮釋,讓大家不再誤解監造建築師的權責,共同提升建築施工品質,才是人民之福!

葉世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理事長





3 Comments

  1. 昨天看新聞,土木技師公會會長的那席話,讓人很懷疑台灣的監造單位好像賺很多,私人案頂多重點監造甚至沒監造,他竟然說監造需常駐,在台灣私人建設公司案,建築師把建造取得,大部份建設公司就不鳥你了,更不可能花錢讓監造進駐,所以很懷疑這會長是有沒接過台灣的工程案件。

  2. 感謝葉世宗 副理事長簡明扼要為建築人發聲,唯既然是「#給大眾的一封公開信」,建議渠道就該往「#大眾」看的到的地方放才是。

    大叔一早突發奇想,如果全建會今天沒登報公開昨日聲明,那全國關心此議題的建築師們,一起來發起集資「幫」全建會登報,群策群力!

    #一個都不能少
    #自助才能天助
    #自己的執業環境自己顧

  3. 這塊有語病,建築師需要監督結構安全?
    (二)監造人(建築師)的監造職責
    1.監督營造業依設計建築師的圖說施工。主要監督重點在“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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