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建築實務建築執業

建築執業

從2019年 9月回顧1999年 921震災後校園重建工程南投縣民和國小及民和國中的建築志業和建築信念

位於南投縣復興鄉的民和國小及國中兩校的車程距離僅為一分鐘。她們的建築空間關係和建築構造方式相似,因此,就我而言,這是屬於完整的建築計劃案,我們想要藉此案實現三件值得耕耘和重新改革的志業。其一,讓建築內外和群體的空間服膺教育的理念;其二,讓建築物構成素材的型式是一種知性的辯證成果,而非早該放棄的積習。其三,讓建築物的形成是經由建築師和營造業的良性互動而產生的。

陳邁先生2017年提由建改社發文,營建署 : 建築師不需在結構、機電、消防、鑽探、測量等圖說上「簽章」!

陳邁先生多年前提由建改社發文, 詢問"簽章"標準之依據, 來自營建署正式回文 : 建築師不需在結構, 機電, ...

建築法修法 黃文彬建築師:問題出在施工品質

建築法修法 建築師批:笨蛋,問題出在施工品質 | 政治 | 要聞 | 聯合新聞網

建改社一直致力於修正採購法,同時希望促成北市府做採購制度的模範生

徐岩奇建築師在建改社臉書社團指出,建改社一直致力於修正採購法,同時希望促成北市府做採購制度的模範生,對設計產業理解與善意,因為有兩位優秀的建築人在市府任事且有決策權。透過建改社,北市公會法益組,吳思瑤立委的努力促成,今天由林欽榮副市長召集發包中心,都發局住宅工程科討論建立友善招標制度,針對七大議題交換意見,林副明快裁定!

與求職者們分享,優秀的建築師事務所在徵才時關注哪些事情?

通常情況下,你職業生涯中的重大突破是在一家好的公司裡面所獲取的經驗。但首先你要能夠進入這些公司工作,而這是及其困難的,特別是你中意的公司有成千上萬的建築師在不斷的應聘,無論職位空缺是否已經公佈。本文最初發表在建築指南雜誌上面,布蘭登‧哈伯德列舉出了一些世界頂級建築公司,像是 Zaha Hadid Architects建築師事務所、Snøhetta建築師事務所 、Perkins+Will建築師事務所、BDP 建築師事務所和Callison建築師事務所等,來找出如何在應聘過程中獲取最大的機會。

澄清義大開發超容積 高雄市府:撤銷部分使用執照依法有據

針對義联集團向高市府提出高達258億元國賠案,高市府於2017年11月9日再度發表聲明,強調義大開發案總計超額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3萬4千餘坪,違規情節重大,義大案是建築師未依法設計,簽證不實,並已依法受懲戒在案。 高市府表示,整體爭議為義大開發案嚴重違反建築法及區域計畫法令所造成,相關事實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在案,市府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撤銷義大開發區內超額容積樓地板面積部分使用執照,自屬當然,於法有據,更無所謂信賴保護原則。 高市府強調,義大世界地盤所在地,位於非都市開發的山坡地地帶,因此義大世界進行大規模開發時,應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提出開發許可,並作整體性安全考量,但義大進行開發時,未依據開發計畫書內容進行開發,擅自增加容積,已遠遠超過整體開發區依法得容受的整體開發規模,如果市府不整體管制,將會造成不可彌補的環境破壞。 高市府指出,針對本案,已多次提供業者解決方向,但業者始終不願配合辦理,迄今未提出任何變更整體計畫。 高市府強調,整個開發案延宕至今,並非市府樂見,業者既對超額容積表示尊重最高法行政院判決,即應速謀解決方案,提出開發計畫變更及建照執照變更設計,建議業者應循法律途徑予以改善,共同創造雙贏投資環境。 以下節錄自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101)建台懲字第102號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101)建台懲字第102號 被付懲戒人:林益慶、許銘陽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建築師法之規定,不服高雄市政府100年10月2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73373號函送之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100年10月20日決議書,以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分別處以林益慶建築師「停止執行業務2年」、許銘陽建築師「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處分,申請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文 本案申請覆審駁回,維持原處分。 事實 一、卷查本案係2位被付懲戒人受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委託設計「天悅飯店、萬里長城、主題餐館...等」案件(以下稱「義大世界案」),其「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已逾法定上限容積樓地板面積」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162條之規定未符,係屬設計問題,涉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師設計圖說應合於法令之規定,被付懲戒許銘陽建築師於義大世界設計案為2件,其中(97)高縣建造字第01196-1號之13戶設計容積僅80%,尚未達120%,仍有變更設計以改正之機會,其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師設計圖說應合於法令之規定部分,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及比例原則,經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處以「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處分;另被付懲戒林益慶建築師於義大世界設計案為15件,於高雄市(含改制前高雄縣)之其他設計案亦有超額設計容積之情事,其設計容積之鉅,顯有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為不計入容積之空間用途以符合規定之難度,又目前施工中建案不符規定部分業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0年2月函文請先辦理變更設計後再繼續施工,惟2建築師未監督工地暫停施工仍任由施工,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0年8月現勘後再以函文告知如仍未停工高雄市政府將依法裁罰,工地始得暫緩施工,本案建築師顯然無善盡監造責任及無悔過之意,其情節重大,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經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處以「停止執行業務2年」處分。

林欣蘋觀點:不安的社會,失靈的建築專業

林欣頻建築師指出,台灣的「刑法193條」修法提案凸顯建築師職責重大,涉及人命安全,然而因為缺乏專業風險控管機制。不但能夠看出建築師必須負起重責,也可以看到建築專業工作需要明確的權責分工。美國建築師公會(AIA)提供了有效的工程風險管理模式,更是值得借鏡。然而,台灣公共工程品質與風險管理不足,公部門缺乏營建專業判斷,承包商也未妥善執行專業責任。荒誕的「刑法193條」修法提案反映出社會對建築專業的不信任,建築師需共同努力提升專業能力,為未來營造更安全的環境。

台灣建築師要不要監工?台灣、美國建築師角色的大對比!

在台灣,建築師經常面臨如何定義其在工程中的角色與責任的問題,「監造不等於監工」更是成為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及法律界經常論戰的題目之一,然而因為美國建築師協會(AIA)清晰的合約範例,我們了解到美國建築師不但能夠明確其在施工階段的角色,更是不承擔監督工程的責任。不僅如此,美國的建築合約也對於營造廠的職責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以確保工程品質與各方的明確責任。

在BIG | Bjarke Ingels Group的實習經歷:從陌生到熟悉,克服語言障礙的挑戰

作者張淼到BIG實習的時候,正值公司搬家沒多久,因此在簽證期間遇到了地址變更的問題。然而,2013年2月,張淼終於抵達哥本哈根,開始了在BIG的實習生活。在這段時間內,能夠適應新環境,也可以克服語言障礙,因為公司的包容友善氛圍。張淼學到了許多專業技能,包括使用各種軟體和製作模型。實習期間的挑戰更是讓張淼堅定了對建築設計的熱情與理想。

想知道法國的建築師工作環境嗎? 為您公開位於巴黎的建築師事務所辦公環境!

Richez Associates. 圖片 © Marc Goodwin 建築攝影師 Marc Goodwin,與 Mathieu Fiol, 最近完成了他的「超級馬拉松式攝影系列」的第五組作品——這一次取景於巴黎的 la Ville Lumière。Goodwin 以北歐建築事務所為起點,轉而關注於倫敦大小規模各異的工作室空間,又聚焦一系列位於北京的建築工作室。最近, 他搭伙 Felix Nybergh 共同完成了新一系列首爾建築事務所的攝影研究。該作品系列現正聚焦法國首都——巴黎。   Architecture-Studio 入駐時間: 1973 員工人數: 150 空間原用途: 藥草師工作室 面積: 2650平方米 ©...

2016年全世界建築師事務所排行 Gensler繼續保持第一大建築事務所稱號

根據Building.co.uk 於2016年12月的報導,在最近的年度評選 WA100 2017: The big list中,美國Gensler 晉思建築師事務所 繼續保持世界第一大建築事務所的稱號。它的收入是第二名的兩倍以上。

呂欽文:嚴懲建築師借牌 還有些事得釐清

作者:呂欽文/建築師(台北市) 經過南台地震後,建築師借牌問題浮出檯面,進而醞釀修建築法,嚴懲建築師借牌行為。從建築師自律律人的立場,我們應該絕對歡迎。借牌行為像蟑螂老鼠般在社會的許多角落橫行亂竄;如果能借助公法制止借牌,這雖然像打在建築人臉上的一巴掌,但為了表示我們痛定思痛的心意,這應該是可以承受之重。 建築師的執業內容可分為五大區塊:爭取業務、設計創作、繪圖、完成行政程序、監造;最後以建築師「簽章」完成「法定」程序。由於業務內容繁雜冗長,能由建築師一人獨力完成者少之又少。 實際上,依建築師個人興趣、能力與工作團隊規模,其「執業」型態可大致分為幾種類型:一、全由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二、全由事務所員工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三、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四、部分由事務所員工、部分委外完成,建築師未參與僅簽章;五、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實質參與並簽章。六、全部委外完成,建築師毫不過問,甚至他人代簽代章。 就法律層面來說,上述一至五種都是建築師執業的「常態」,難謂違反建築師職責;畢竟建築師以他的簽章行為,對一切工作內容表示認可與負起應負責任。只有第六種,是我們真正痛恨、應該取締的。 但要落實借牌的罪名並不容易。因為只要借牌的雙方,能夠建構起某種「關連」,譬如合作關係或是參與紀錄,要坐實罪名課以刑責,還真需要一些執法技術。 不過,「借牌」這名詞其實應該再定義。為何會借牌?像業主仰慕某設計師的能力,但這位設計師沒有國內執照,須要借牌完成程序。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從過去的大師級人物黃永洪到近年受託設計國內豪宅與大型工程的「貝聿銘」、「伊東豊雄」、「安藤忠雄」等,大家都知道是借牌;他們的案子得以完成甚至是靠著輾轉借牌的方式。 但也有貪圖酬金便宜,找地下建築師而不找正牌執業建築師;或者別有他圖,找黃牛建築師以簡化程序加快速度,甚至藉此勾結建管人員,涉入不法。 我們要制裁的是哪一種行徑?如何定義借牌行為,然後予以嚴懲!這該是大家應思考與設計的課題。 當然,一個巴掌打不響。借牌固然是因為建築師喪失倫常,願意出賣專業換取利益,但社會缺乏專業觀念,以為只要有「辦法」,路人甲、乙都可以完成專業的事,這樣的民眾認知,也應該負起借牌有存在空間的責任。

Most Read